一、目標任務
2012年全省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排放總量分別比2011年減少1.5%(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1.5%,農業減少2%)、1%(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1%,農業減少1.5%以上)、1.5%,氮氧化物(NOx)與2011年持平。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結構減排力度
各級政府要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推進產業優化升級。
一是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2011年第9號令)、《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信部公告工產業〔2010〕第122號)等文件,堅決淘汰造紙、制革、印染、化纖、鐵合金、水泥、煉鋼、煉鐵等重點行業落后產能。
二是繼續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皮革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0〕194號)要求,關停淘汰生產規模10萬標張/年以下皮革企業,加快淘汰30萬標張/年以下皮革企業,推進皮革行業整合提升。
三是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的企業應實施集中供熱(汽)。其中石獅鴻山熱電廠、晉江熱電廠、國電泉州熱電有限公司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燃煤供汽鍋爐,要在年底前淘汰。無法通過集中供熱淘汰的鍋爐,要積極改用LNG或改電。
四是對淘汰落后產能所削減的排污總量指標,優先調劑給當地新上項目使用。實行造紙、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電、建材等行業排污總量控制,鼓勵行業內重組提升,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的排污指標可直接調劑給本行業新上項目。
五是集中供熱范圍內新擴建項目不予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鍋爐,集中供熱范圍外的應優先采用清潔能源,確需新上的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鍋爐必須同步除塵、脫硫、脫硝。
(二)加快實施減排工程
各級政府要全面推進減排工程項目,其中列入國家與省政府簽訂的“十二五”全省減排目標責任書、省政府下達各設區市和平潭實驗區減排目標責任書(閩政文〔2011〕229號)的重點減排項目,要嚴格按照責任書規定時限和省減排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函》(閩減排辦〔2012〕11號)的要求落實到位。
1.工業廢水深度治理
一是所有已有項目入駐且產生污水的省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必須在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設施或者經論證后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治理。已實行集中治理的要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二是皮革加工企業(含原皮、藍濕皮加工,不含后整飾)要全面實現“五水分流分治”,含鉻廢水、含硫化物廢水全部實行回用,綜合廢水應采取膜處理等方式再生工業用水,無法再生回用的應深度處理達標排放。現有規模在30萬標張/年及以上皮革企業必須通過二級清潔生產審核。
三是造紙行業要全面實施廢水三級處理,進一步降低排放濃度、提高水回用率。以廢紙為原料的造紙企業2013年底前噸產品廢水排放量要低于10噸。
四是印染行業要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加大水回用力度,年底前單位產量廢水排放量要下降20%左右。漂染集控區污水處理廠要加快廢水集中深度處理回用工程。
五是氮肥制造企業要按照省環保廳《關于加強化工行業廢水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通知》(閩環保總量〔2011〕64號)要求,按期完成清污分流、清潔生產、工藝用水循環利用技改和完善氨回收設施等任務。
六是化工、制藥、石油加工、煉焦、農副食品、食品、飲料、有色等其他排放廢水的重點行業,要分批實行全行業廢水深度治理,減少廢水污染物排放量。
2.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脫硫脫硝
一是濕法脫硫的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脫硫煙氣旁路必須全部鉛封,并在確保不影響生產安全、供電供熱可靠性的前提下取消(拆除、封堵)。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95%以上;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要達到90%以上。
二是采用循環流化床爐內脫硫的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要全部實現自動添加脫硫劑,完善脫硫中控系統,必要時進行爐外脫硫,燃煤電廠脫硫效率要達到90%以上,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要達到85%以上。
三是所有燃煤電廠要嚴格按照省減排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裝機容量300MW以上燃煤電廠取消脫硫旁路煙道和建設投運煙氣脫硝設施的通知》(閩減排辦〔2010〕33號)的要求,按期建成投運或改造完善脫硝設施,脫硝效率應達80%以上。
四是已建脫硝設施的機組必須確保機組出力達到額定出力的50%及以上時穩定投運脫硝設施,脫硝效率符合設計要求。
五是燃氣電廠和循環流化床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超過100毫克/立方米的,要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或者加裝脫硝設施,確保2013年底前完成。
3.非電鍋爐(爐窯)脫硫脫硝
一是鋼鐵、有色行業要按照省環保廳《關于下達鋼鐵和有色金屬行業廢氣污染物減排任務的通知》(閩環保總量〔2011〕66號)確定的任務和時限完成脫硫脫硝工作。其中,鋼鐵燒結機、球團豎爐、礦熱爐脫硫設施要全面建成投運或改造完善,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有色冶煉爐窯要完成“兩轉兩吸”煙氣制酸或其他工程,二氧化硫回收率達到98%以上,低濃度煙氣和制酸尾氣排放超標的要建成投運脫硫設施,脫硫效率應達90%以上。
二是石油煉制企業要完成催化裂化裝置的催化劑再生煙氣脫硫工程,加熱爐或焚燒爐煙氣治理工程,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80%以上;要改進尾氣硫回收工藝,提高硫磺回收率。焦化企業要完善焦爐煤氣脫硫脫氰工程,硫化氫脫除效率要達到95%以上。
三是水泥、玻璃企業要落實省環保廳《關于下達新型干法水泥窯和玻璃爐窯脫硫脫硝任務的通知》(閩環保總量〔2011〕49號)要求。生產規模在4000噸/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并建成投運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60%以上;生產規模在4000噸/日以下的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綜合脫硝效率達50%以上。玻璃爐窯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脫硫或者改用清潔燃料,綜合脫硫效率達90%以上;大中型玻璃企業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投運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70%以上,其他玻璃企業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
四是陶瓷工業企業要實施煤改天然氣、電等清潔燃料,沒有條件改用清潔燃料且又相對集中的建筑陶瓷企業群,要實施集中供水煤氣并進行脫硫(硫磺回收),綜合脫硫效率應達90%以上;要采取低氮燃燒或者其他有效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確保氮氧化物達標排放。對無法確保廢氣、廢水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陶瓷工業企業,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責令關停或者限期淘汰。
五是未列入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計劃的燃煤鍋爐,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投運脫硫設施,已建成的要加強管理,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70%以上,無法脫硫或者脫硫不經濟的要改用清潔燃料;規模60噸/小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或者其他氮氧化物減排工程。
4.生活污水處理
一是認真落實“十二五”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規劃,按期建成投運新(擴)建市縣污水處理廠。涵江江口片區、永定第二污水處理廠(工程)等要在年底前建成投運,負荷率達到60%以上。2011年底前建成但未正常投運的污水處理廠(工程),要加快正常投運,其中,福州浮村、連坂、閩清、長樂二期、光澤、松溪、壽寧等污水處理廠負荷率要達到75%以上,明溪、清流、建寧等污水處理廠要達到70%以上,泉港、上杭(二期)、屏南等污水處理廠要達到60%以上,泉州東海污水處理廠要確保年底前正常投運。福州洋里三期、集美擴建、晉江晉南、南安二期等污水處理廠(工程)要確保2012年開工建設、2013年建成投運。
二是原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提高負荷率并確保正常穩定運行。2010年底以前建成投運的所有原有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加快管網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加強運行管理,全年平均負荷率要達到75%以上,其中市、縣(區)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挖掘潛力,提高負荷率,確保全年基本滿負荷運行。
三是省級綜合改革試點鎮、“六江兩溪”沿岸1公里范圍內建制鎮、列入農村連片整治的建制鎮、其他地區鎮區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建制鎮,要因地制宜實施污水集中處理。其中,閩侯青口新區、荊溪、福清龍田、同安汀溪、翔安新圩、南安水頭、晉江金井、安溪龍門、龍海角美、長泰巖溪、永安小陶、尤溪洋中、涵江江口、建甌徐墩、浦城仙陽、上杭古田、新羅白沙、福安賽岐、甘棠、福鼎秦嶼等重點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要在年底前建成投運。
四是現有不達標、不穩定達標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快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各市、縣要對現有污水處理廠進行提標改造,鼓勵實行尾水回用。
五是各市、縣要抓緊建設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設施,全面、及時、妥善處置污泥。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實現達標排放。
5.養殖業污染全過程綜合治理
一是各市、縣(區)政府要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必須立即關閉、拆除到位。
二是所有不屬于拆遷關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實施雨(清)污分離、干清糞、廢棄物綜合利用(糞便生產有機肥)、廢水綜合治理達標排放(綜合利用)的全過程污染綜合治理,或者采取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等養殖方式和生態種養模式等。2012年底前,各設區市、平潭實驗區規模化肉雞、蛋雞養殖場要全部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規模化生豬、肉牛、奶牛養殖場中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的養殖場的養殖頭數,應達到本地區相應的規模化養殖類別總頭數的60%以上。
三是加快畜禽養殖規模化、集約化進度,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堅決整治生豬養殖場多、小、散的問題,實行規模化、小區化養殖并實施污染全過程綜合治理。
6.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一是對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一律強制報廢。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鼓勵其他類型老舊機動車輛提前報廢。
二是污染物排放水平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或者在用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的輕型車、重型柴油車,不得轉入我省;機動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兩年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三是福州、廈門、泉州市要進一步完善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其他設區市要在年底前全面開展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工作。
(三)完善減排監測體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強減排設施監督管理。
一是落實監測體系建設計劃和經費保障,完善管理機制,規范運營維護,認真抓好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檢定、驗收、聯網工作,加強數據有效性審核及使用,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
二是推進減排設施自動化控制,所有燃煤電廠(熱電廠、自備電站)、非電行業企業脫硫、脫硝工程都必須規范建設和完善脫硫、脫硝中控系統;所有市、縣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規模1萬噸/日以上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以及廢水排放量在1萬噸/日(重點流域沿岸0.5萬噸/日)及以上的化工、造紙、紡織染整、食品、制革、制藥行業工業企業,都要建設污水處理(或預處理)設施中控系統。
三是推進環境監測監察標準化建設,完善監測、執法裝備,加強污染防治設施檢查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三、工作機制
(一)強化責任
一是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加強領導,加大投入,落實項目,強化監管,確保實現減排目標。
二是所有排污單位、治污企業要確保按期完成減排項目。對未按規定完成任務的,環保部門要予以公開通報、依法查處,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三是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2010〕1號)和《關于下達“十二五”重點領域減排工作部門分工責任的通知》(閩政文〔2011〕228號),齊抓共管,協調聯動。
(二)完善政策
一是新(擴)建工業項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標,要在區域內工業、生活新增削減量中調劑。對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的工業行業,原則上應在本企業或本行業內調劑。
二是對未按計劃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工業園區廢水集中治理、集中供熱淘汰小燃煤鍋爐、廢水廢氣減排項目和目標任務的地方、工業園區和企業,實行必要的環保階段性限批,并落實評先創優“一票否決”,暫停當地創建環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等的評比工作,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分管領導不得參加有關先進、優秀評比。
三是嚴格執行現有燃煤電廠脫硫電價政策,并對未按規定鉛封、取消(封堵)煙氣旁路的燃煤電廠扣減脫硫電價款。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制定實施本省脫硝電價政策。
四是在保證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和基本保證“三公”發電小時數的基礎上,煤電發電調度應將超出“三公”需求的發電量(包括與外省的交易電量)優先安排給已脫硝的機組,并鼓勵未脫硝機組“三公”發電量交易給已脫硝機組。
五是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并將出水COD、氨氮等統籌納入運營管理考核內容。
六是對未安裝燒結機和爐窯煙氣在線監控設備并聯網的鋼鐵和玻璃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加價;對已安裝并正常聯網的進行脫硫效率考核,達不到考核標準要求的實行用電加價。
七是加快研究制定推進燃煤鍋爐(爐窯)脫硫和工業廢水深度治理的經濟激勵和約束措施,以及造紙、紡織印染、合成氨工業廢水和水泥、冶煉工業廢氣等地方排放標準。
(三)健全制度
加強上下聯動,完善減排項目調度和推進機制,省里重點抓對減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項目以及區域性治理項目,中、小項目由市、縣分級抓。強化預警告誡,省環保廳進一步完善減排進展定期通報制度,對工作滯后的加強預警,對嚴重滯后、問題突出的加大督辦力度,必要時商請省效能辦予以效能告誡,或者報請省政府組織約談。嚴格考核問責,省環保廳牽頭對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各重點領域減排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經省政府審定后,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對未完成任務的進行問責。(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福建省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意見
發布時間:2012-9-7 14:21:30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