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各縣(市、區)和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泉政文〔2011〕193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12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計劃的通知》(泉政文〔2012〕99號)和2012年度全省減排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年度減排工作計劃。
一、目標任務
我縣2012年COD排放總量應比2011年減少2.0%, NH3N排放總量比2011年減少1.1%, SO2排放總量比2011年減少1.0%,NOx排放總量比2011年減少0.4%。
二、重點計劃項目
(一)重點結構減排項目
淘汰落后的產能、設備、工藝,加快技術更新進步,是推進和落實污染減排的重要工作。經貿局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
1、排放廢水污染物的重點結構減排項目
立即組織淘汰關閉單條年生產能力1萬噸及以下以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對已在2011年底前淘汰關閉的永春東園紙業有限公司嚴格監管,確保關停到位。
2、排放廢氣污染物的重點結構減排項目
2012年底前,淘汰窯徑3米及以上水泥機械化立窯等落后水泥產能。
(二)工業園區廢水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探花山榜德工業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廢水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接管標準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網。實行集中治理前,所有排污企業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排入環境的標準。
(三)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造紙行業要全面實施廢水三級處理,在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規定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水回用率。永春宏美紙業有限公司、永春聯盛紙品有限公司和永春宏益紙業有限公司等3家以廢紙為原料的造紙企業要嚴格按照《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的各時段排放限值規定達標排放,2012年底前噸產品廢水排放量要低于10噸;同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對生產廢渣和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要進行綜合利用,確實無法利用的,要按規范處置。
2.化工、陶瓷、制藥、農副食品、食品、飲料、采礦等排放廢水的其他重點行業,要分批實行全行業廢水深度治理,通過實施清污分流、清潔生產審核、完善生化處理設施、實施深度處理、水回用等措施,減少廢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經論證后接入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深度處理。
(四)火電熱電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
1.火電熱電企業脫硫工程減排項目
永春美嶺人造板廠熱電車間、永春宏美紙業有限公司自備電廠,必須進一步完善脫硫工藝和中控系統,自動添加脫硫劑設施必須穩定規范運行,必要時進行爐外脫硫,提高脫硫效率,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90%以上。
2.火電熱電企業脫硝工程減排項目
永春美嶺人造板廠熱電車間、永春宏美紙業有限公司自備電廠,必須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確保NOx等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非電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
1.泉州美嶺水泥有限公司要在2012年10月底前提出脫硝計劃,并限于2013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和新建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50%以上。
2.清潔能源替代項目。于2012年在環境質量敏感區域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現有1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鍋爐,限期于2012年底前分批淘汰;現有4蒸噸/小時及以下、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限期于2013年底前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潔燃料)。全縣紡織行業燃煤(重油、渣油)熱載體爐限期于2013年底前完成清潔能源替代。
3.未列入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計劃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分期分批于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運脫硫設施;其中,20蒸噸及以上鍋爐,應在2012年底前采用能持續穩定去除二氧化硫(硫化物)的工藝完成脫硫設施建設,并配套規范、完善的脫硫在線監控設備和中控系統,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70%以上。
4.60蒸噸及以上鍋爐,限期于2012年底前完成氮氧化物減排工程建設、在線監控設備安裝、中控系統建設方案、2013年9月底前投入使用,綜合脫硝效率應達50%以上。
5.嚴格控制新上中小規模燃煤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項目不予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外,新建、擴建項目應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原則上不再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規模小于20蒸噸/小時的燃煤鍋爐,確需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的必須同步配套除塵、脫硫、脫硝設施,1蒸噸/小時以下鍋爐鼓勵采用電鍋爐。
(六)陶瓷企業污染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所有陶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污染因子必須全面達標排放。已達標的必須確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持續減排;未達標的一律責令停產、限期整治;對治理無望的或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的,由所在地政府責令關閉。
1.全縣所有陶瓷企業限期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窯爐的清潔能源替代。
2.所有陶瓷企業無論是否改用清潔燃料,氮氧化物都要達標排放。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應通過改造燃料燃燒方式,采取低氮燃燒方式,或者采用廢氣循環、活性碳法除氮,或者建設廢氣脫硝設施,或者其他穩定、持續、有效的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確保氮氧化物達標排放。
3.沒有改用清潔燃料且因零散分布、又未實施脫硫且無法確保持續穩定達標排放的陶瓷企業,限期于2013年10月底前責令關停或者淘汰。
(七)生活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原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提高負荷率
縣污水處理廠應全年基本滿負荷運行并提高進水濃度,保證生活污水處理效果。
2.新(擴、改)建污水處理廠要加快投運并確保負荷率
嚴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2012年度泉州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任務的通知》(泉政辦〔2012〕74號)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各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項目建設,確保各污水處理廠按時投入運行并達到規定運行負荷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提早完成;同時,對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泉州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計劃的通知》(泉政文〔2011〕127號)要求,著手組織開展各相關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提前開工建設項目,促使項目盡早發揮減排效益。
3.規范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各縣(市、區)和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泉政文〔2011〕193號)要求,抓緊建設并按時完成污泥、垃圾滲濾液規范化處理處置設施,全面、及時、妥善處置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廠滲濾液,實現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八)農業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科學控制畜禽養殖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
科學控制區域內畜禽養殖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必須立即搬遷關閉、拆除到位;禁建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畜禽養殖場應限定畜禽養殖數量,其污染物應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達不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搬遷或關閉。未經環保、國土、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養殖場,一律依法關閉、拆除。
2.全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
所有不屬于拆遷關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實施全過程綜合治理方式(包括: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的方法收集糞便、尿液進入沼氣池發酵處理、沼液經生化處理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灌溉還田、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顆粒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或者采取改進養殖方式(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養殖,且墊料還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實行生態種養(污染物處理后全部回用農田)等。對未能在期限內完成養殖方式改進以及全過程綜合治理達標任務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予以關閉。2012年底前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的規模化生豬、肉牛、奶牛養殖場的養殖頭數,應達到本轄區相應的規模化養殖類別總頭數的60%以上。
3.大力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和治理。加快畜禽養殖規模化、集約化進度,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實行規模化、小區化養殖并實施污染全過程綜合治理。
4.引導科學種植
大力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機質流失。推廣循環農業生產模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九)機動車排氣NOx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對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一律強制報廢,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2.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鼓勵其他類型老舊機動車輛提前報廢。
3.對延緩報廢的車輛,一個檢驗周期內經3次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在延緩報廢期限內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被依法查處的,收回牌證,注銷檔案。
4.強化機動車源頭污染控制。新增機動車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階段性新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機動車環保型式核準目錄要求。污染物排放水平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或者在用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不得轉入。機動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兩年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5.加大機動車排氣監管。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加強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停放地抽檢、道路抽檢工作,對排氣不合格的車輛,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6.縣交通局要加快對屬于“黃標車”的客運車輛的更新工作,新增、更新的客運車輛必須達到國Ⅳ排放標準,鼓勵公交車、出租車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動力。進入泉州市區的營運車輛原則上應符合綠色車輛標準的,營運“黃標車”應力爭在2012年底前完成更新、淘汰或變更營運線路。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減排監測體系
嚴格落實省、市下達的年度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計劃,不斷完善減排監測體系,提高減排監管能力。縣環保局環境監測站應于2012年底前完成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
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和重點排污企業的自查自律工作,嚴格排污許可管理。要堅持“勤查重罰”的高壓態勢,定期在《泉州晚報》等主流媒體公布停產整頓和關閉取締的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進一步鞏固落實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查自律行動年活動成果,推動減排計劃項目建設進度,保證減排治理設施穩定規范運行、達標排放,督促落實關停淘汰措施。造紙、化工等重污染行業企業,凡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嚴格依法責令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關閉;其他行業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嚴格依法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整改。
(三)落實減排政策
嚴格落實和不斷完善減排經濟政策。經貿部門要抓緊研究實施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節水回用的鼓勵扶持和經濟約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經濟政策促進主要排污領域減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鼓勵重點排污行業“上大壓小”;嚴格執行新(擴)建項目總量指標調劑,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造紙、化工、合成革、火電等重點排污行業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促進行業增產減污;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加強脫硫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的通知》(閩價商〔2007〕389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試行脫硝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硝工作的通知》(閩價商〔2012〕91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加強脫硫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補充通知》(閩價商〔2012〕99號),促進脫硫脫硝減排項目的落實、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嚴格執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號)要求,對工業用水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和差別水價政策,提高工業水回用率,有效降低單位產品排污負荷;水利局應牽頭于2012年6月底前制定造紙、化工等重點行業的綜合用水和單項用水的定額,物價局應根據行業用水標準適時出臺企業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將污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污泥處理合格率等統籌納入運營管理考核內容。
實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限批政策。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鄉鎮,暫停當地以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為主要污染物的新擴建工業項目審批。對工業區內不按計劃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務,以及不按要求實施集中供熱或者雖建集中供熱設施但不按要求拆除小鍋爐的,暫停其區內新擴建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項目審批。
(四)履行減排責任
1.屬地管理責任。各鄉鎮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減排工作機制,加大減排資金投入,落實減排項目,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按期實現減排目標。
2.企業減排主體責任。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積極籌措資金,自覺進行污染減排,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要定期向環保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對未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排污企業,環保局要予以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3.部門“一崗雙責”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泉州市人民政府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76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重點領域減排工作部門分工責任的通知》(泉政文〔2011〕192號)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減排工作責任,齊抓共管,加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充分發揮減排工作聯席會議作用,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五)健全工作機制
1.加強項目調度,健全減排臺帳。要按規定落實減排調度制度,各減排項目單位每月要向環保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各燃煤電廠、污水處理廠每月要向環保局報告上月生產運行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各減排項目單位要建立并完善減排工作檔案臺帳。
2.實行預警通報和約談告誡。環保局要加強跟蹤檢查,及時匯報、通報全縣各鄉鎮轄區內減排項目進展情況。環保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減排工作預警、通報制度,加大減排工作督辦力度,必要時商請效能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誡,或者報請縣政府進行約談。
3.廣泛宣傳發動。進一步加強減排宣傳報道,加大輿論監督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減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減排工作,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促進排污企業增強減排的責任感和主動性。(永春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