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達的《福州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榕政辦〔2012〕109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連江縣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
一、總體目標
1、COD減排目標。2012年全縣化學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5255.6噸以內,比2011年減排2.8%。其中工業COD排放量比2011年凈削減4.23噸,減排1.5%;生活COD排放量比2011年凈削減98.85噸,減排2.5%;畜禽養殖場COD排放量比2011年凈削減46.84噸,減排4%。
2、NH3N減排目標。2012年全縣氨氮(NH3-N)排放量控制在683.2噸以內,比2011年減排2.9%。其中,工業NH3-N排放量和2011年持平,減排0%;生活NH3-N排放量比2011年凈削減13噸,減排2.5%;畜禽養殖場NH3-N排放量比2011年凈削減7.2噸,減排4%。
3、SO2減排目標。全縣SO2排放量和2011年持平,減排0%。
4、NOX減排目標。全縣NOX排放量增幅不超過3%。
連江縣2012年減排目標詳見附件1。
二、重點項目
2012年,市下達我縣2項生活污水處理重點減排項目,1項工業水污染治理重點減排項目,7項結構減排重點項目,預計新增化學需氧量削減量275.46噸(其中工業95.46噸)、新增氨氮削減量27.5噸(其中工業0.5噸)(見附件2、3、4)。
市下達我縣9項禁養區外畜禽養殖場的全過程治理項目,預計新增化學需氧量削減量184.89噸,新增氨氮削減量29.77噸(見附件5)。
市下達我縣7項火電行業大氣污染物重點減排項目,預計新增二氧化硫削減量5646噸、新增氮氧化物削減量6600噸(見附件6、7);1項非電行業大氣污染物重點減排項目,預計新增二氧化硫削減量200噸(見附件8)。
三、主要任務
(一)繼續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充分挖掘減排潛力。
規范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促進污泥處置的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杜絕污泥未經處理直接進入環境。縣建設局要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要求,督促連江縣污水處理廠于年底前完成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并要求建立健全污泥處理、處置管理制度,對外運污泥要按照規范要求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加快建制鎮和鄉村污水集中處理。年底前完成琯頭鎮到長安污水處理廠配套干管、琯頭鎮支管建設,使馬尾長安污水處理廠日平均處理水量提高3000噸,年新增污水處理量不低于27萬噸。已建的小滄鄉污水處理站、潘渡鄉塘坂、高岳污水處理站要進一步加強運營管理,確保正常運行,穩定達標排放。
進一步完善配套管網,提高現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處理率和收集率。連江縣城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加大管網配套力度,切實做好清污分流,日平均處理水量達到2.6萬噸,并確保正常運行,穩定達標排放。
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水平。所有新建污水處理廠均要同步配套建設中控系統和在線監測系統,現有運行參數、在線監測數據應接入中控系統,中控系統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要完善生產運行檔案臺帳,記錄污水處理關鍵設施、實驗室化驗、自動在線監控等運行和維護情況,制定污水處理廠減排應急預案,完善異常情況報備制度。縣建設、環保部門應加強指導,對污水處理廠管理不規范、出水水質超標的,應扣減運營費。
(二)開展工業園區綜合整治,繼續實施工業廢水深度治理。
工業園區必須全面實施集中治理。省級開發區即連江經濟開發區要加快管網配套,確保年底前實現工業園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市、縣級工業園區必須于年底前完成集中治理工程。
重點開展造紙、印染、制藥、農副食品等行業廢水深度治理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造紙行業在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規定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印染行業要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加大水回用力度,力爭于年底前單位產量廢水排放量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應達到50%左右,進一步節水減污。繼續實施造紙、印染、制藥等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減少廢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開展農業面源水污染物控制,全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
嚴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各鄉鎮在確保肉、蛋食品供應需要的前提下,要嚴格控制各區域畜禽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堅決關閉、拆除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強制拆除現有分布在敖江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所在湖庫的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場(點)。
全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制定畜禽養殖規劃,全面拆除禁養區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外畜禽養殖場開展全過程治理,對生豬出欄量30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250頭以上、肉牛出欄量500頭以上的中、大型規模畜禽養殖場鼓勵采用全過程治理,包括建設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的方法收集糞便、尿液進入沼氣池發酵處理、沼液經生化處理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灌溉還田、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顆粒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對于其他中、小規模養殖場鼓勵采用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養殖,且墊料還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鼓勵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建設有機肥廠,集中處理周邊養殖場的糞污和沼渣。
(四)優化產業結構,全面開展結構減排。
重點落實造紙、制革、食品、紡織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業落后產能的淘汰。要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嚴格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后產能淘汰意見,縣經貿部門要牽頭制定淘汰方案。一是淘汰落后造紙產能,全面淘汰以廢紙為原料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生產線(單條紙機生產線,下同),石灰法制漿工藝,窄幅寬、低車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紙機。二是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落后型號的印花機、熱熔染色機、熱風布鋏拉幅機、定形機,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強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設備和工藝,限期淘汰單位產品水耗超標的染色設備和工藝。三是淘汰生產能力12000瓶/時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裝生產線;四是整合關閉日屠宰量10t以下的小型屠宰廠;五是淘汰土燒結、30平方米及以下燒結機、化鐵煉鋼、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鑄鐵高爐除外)、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和電爐(機械鑄造和生產高合金鋼電爐除外)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
推進集中供熱。以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替代小型燃煤鍋爐,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覆蓋范圍內的企業應實施集中供熱,拆除中小鍋爐。鞏固落后產能淘汰。對已關閉淘汰的造紙、鍋爐、窯爐等落后生產線,主要設備要拆除到位,嚴禁恢復生產;鼓勵企業轉產、整合;鼓勵關閉生產線新增的污染物削減量用于新上項目總量指標調劑;禁止新建、擴建皮革企業項目。
(五)繼續實施大氣污染物工程減排,規范已建設施的日常管理。
繼續建設二氧化硫減排工程。可門電廠必須于年底前完成所有機組的脫硫旁路拆除。
全面推進脫硝治理工程。已建脫硝裝置的可門電廠二期,要加強運行管理維護并加快脫硝設施改造,確保脫硝效率達到80%以上,對脫硝效率無法達到80%以上的,必須于2012年底前完成改造;未建設脫硝設施的可門電廠一期(1#)必須于年底前建成投運,其余的機組脫硝設施必須于2013年底前建成投運。
大力推廣清潔能源。新建燃煤(重油)鍋爐規模不小于20噸,對燃煤鍋爐規模小于20噸的應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對無法進行集中供熱或熱電聯產覆蓋范圍外的小型燃煤鍋爐,要實行煤改天然氣(LNG)或改電。
規范已建設施的日常管理。已建成脫硫設施的企業要加強對脫硫設施和煙氣在線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完善設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設施運行檔案臺帳資料,摸索脫硫產物的利用途徑,對燃煤電廠的脫硫設施要確保脫硫效率不低于95%,月投運率不低于95%。對35t/h以上65t/h以下的鍋爐(窯爐)要確保脫硫設施月綜合脫硫效率不低于70%,并于年底前按照《工業鍋爐及爐窯濕法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范》要求完成中控系統改造,相關歷史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35t/h以下鍋爐(窯爐)要確保脫硫設施月綜合脫硫效率不低于70%,要于2013年12月底前按照《工業鍋爐及爐窯濕法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范》要求完成中控系統改造,相關歷史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鼓勵20t/h以下燃煤(重油)鍋爐(窯爐)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六)加強機動車尾氣環保管理,實現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加強路面運行車輛尾氣檢測,提高機動車環保年檢率和環保標志牌發放率;嚴格控制新注冊和新轉入車輛的尾氣環保排放標準,新轉入車輛排放標準不低于國四排放標準。加強對強制報廢車輛的管理,對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年限的車輛實施強制報廢;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加強檢測,達不到要求的也要實施強制報廢。鼓勵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即國三以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和國一以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減排主體責任
各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減排計劃,健全減排工作責任制,定期召開減排工作會議,健全減排工作責任追究制,推動工作順利開展。
企業要按照各級政府要求,主動開展減排工作,積極籌措資金,開展污染治理,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對按要求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優先安排環保資金補助;對不按規定落實減排工作的企業將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強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二)健全減排部門聯動和考核制度
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分工,建立污染減排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減排情況分析會,加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縣監察部門負責定期組織開展減排效能監察工作,督促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減排責任。
進一步健全“十二五”減排考核辦法,加大減排績效考核比重。對不按期完成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鄉鎮將扣減環保績效分數,并視同其該類型減排指標未完成。對無法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鄉鎮政府和部門,效能辦要對其進行效能告誡。
(三)完善減排經濟政策
嚴格落實省物價局等《關于對落后產能企業實行差別電價的通知》(閩價商〔2012〕57號)要求,實施差別電價。建立落后產能退出補償機制。設立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由縣經貿局、財政局牽頭制定經濟補償政策,對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給予適當資金補助,重點支持解決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有關職工安置、企業轉產等。對淘汰落后產能所新增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優先給企業新建項目使用。
縣住建局、環保局應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管理,對不正常運行造成水質超標和污泥不正常處理的,嚴格按《城市污水處理廠COD處理合格率與運營費掛鉤的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23號),對出水COD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標準》要求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減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2%,連續三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污水處理廠整改。縣環保局應加強對火電企業脫硫設施的日常監管,對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應按規定提請省直有關部門扣減脫硫加價。
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多種經濟成分投入環保治理工程,拓寬減排工作的投融資渠道。縣財政負責籌措減排專項資金,加大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補助并積極爭取上級財政對我縣減排工作的資金支持。企業要主動安排污染防治資金,確保減排項目資金到位。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減排項目的貸款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參與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四)全面落實工業項目總量指標調劑制度
對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的造紙、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電、建材行業,新(擴)建項目所需總量指標,必須在本企業或本行業內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或者實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減量中調劑;其他行業的新(擴)建項目所需總量指標原則上通過區域內淘汰落后產能或者實施工業、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減量中調劑。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制定試點方案,明確主要污染物種類,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提高企業減排的積極性。
(五)全面開展重點減排工程的督查工作
全面圍繞污染減排,扎實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加大環境執法監察力度。開展污染治理設施核查督查,提高現場執法深度,逐步從對末端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檢查和監測,提升到對設施運行參數歷史記錄檢查和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核對,杜絕企業偷漏排。對已安裝在線監控并聯網的國控企業、污水處理廠、燃煤鍋爐脫硫、脫硝設施等實施監測監控設施進行第三方委托運營,并定期開展比對監測。
(六)進一步強化減排基礎性工作
切實抓好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污染物總量控制項目檔案臺賬,強化重點減排項目進展調度工作。企業要做好設施的檢查和維護,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送設施運行情況,對異常情況應向相關部門報備并及時排除故障。縣環保部門要配備專門力量加強污染監控中心管理,做到日監控、周分析、月匯總、季通報,責成企業及時整改存在問題。有關責任部門于每月5日前向縣環保局報送上一個月重點減排項目進展情況,縣環保局于每月7日前匯總上報縣污水處理廠和年度減排項目進展情況。
(七)加大輿論宣傳力度
通過報刊、媒體、宣傳欄對減排完成情況和社會環境效益進行系列宣傳,發動全民了解減排、參與減排、督促減排,形成環保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氛圍。加強典型宣傳,表揚先進,激發減排積極性。對減排不落實的企業進行公開曝光,促進排污企業增強減排主動性和自覺性,通過減排體現社會責任。(連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