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溪縣“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泉政文〔2011〕193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13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計劃的通知》(泉政文〔2013〕73號)和2013年度全省、全市減排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年度減排工作計劃。
一、目標任務
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下達我縣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2013年我縣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總量要分別比2012年減少3.5%、0.5%、24.5%、1.5%,分別完成削減量342.7噸、35.77噸、4600.98噸、114.59噸。
二、重點計劃項目
(一)國家重點減排項目
安溪縣龍門污水處理廠項目(安溪南方水務有限公司)(設計處理能力1.25萬噸/日),該項目污水處理廠主體工程已基本建成,但配套污水管網建設滯后,尚無法投入調試運行。龍橋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加快配套污水管網及污水泵站建設,于2013年6月投入正常運行,運行負荷率達60%以上。
(二)結構關停項目
1.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本計劃所列項目,必須依法依規按期淘汰到位。
2.充分運用2012年開展的落后產能普查成果,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對確認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堅決給予淘汰;加強環境執法監督管理,對沒有能力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治理設施不健全的、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造紙、化工、食品、建材等重污染行業的小型企業,要堅決依法給予停產關閉;要通過淘汰落后產能和關閉污染企業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和優化。
(三)工業園區廢水集中治理減排項目
1.已建成污水處理廠和已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各工業園區要進一步完善管網配套,實現工業園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2.各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建設中控系統,必須按規范運行污染治理設施與監控設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3.各工業園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必須與污水處理廠簽訂廢水處理合同,其廢水必須自行處理達到合同規定的接管標準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網。其中:重點排污企業必須根據省、市政府下達的工業園區整治意見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各工業園區應根據園區的發展計劃和廢水處理需要,及時啟動污水處理設施擴建工程和配套管網建設。
(四)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陶瓷、制藥、農副食品、食品、牲畜屠宰、飲料、采礦等排放廢水的其他重點行業,要分批實行全行業廢水深度治理,通過實施清污分流、清潔生產審核、完善生化處理設施、實施深度處理、水回用等措施,減少廢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經論證后接入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深度處理。
(五)非電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
1.福建三安鋼鐵有限公司要強化企業環保管理,規范穩定運行脫硫設施,確保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0%以上;要嚴格控制原輔材料含硫量,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和實現減排,要應按省減排辦要求(閩減排辦〔2013〕2號)抓緊建設球團脫硫設施并投入運行。
2.安溪三元巖水泥有限公司尚未建設煙氣脫硝設施,要求于2013年9月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和脫硝設施建設并投入運行,同步配套規范的在線監控設備和中控系統,綜合脫硝效率達到50%以上,或者停產并拆除生產設施,確保通過2013年減排核算;安溪三元集發水泥有限公司、安溪湖頭水泥有限公司要嚴格執行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實施低氮燃燒,配套建設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60%以上,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3.創冠環保(安溪)有限公司要進一步配套完善脫硫設施和在線監控設備、中控系統,并穩定運行,實現SO2減排。
(六)陶瓷企業LNG替代工程減排項目
1.經貿部門要組織協調解決LNG管道建設涉及的土地征用、路由協調、鄉鎮施工和道路補償等事項,保障LNG管道順利建設;采取有效的經濟政策等措施支持幫助、監督指導陶瓷企業實施LNG替代,加快促進陶瓷企業技術進步、產品升級和節能減排工作,全面削減陶瓷行業SO2、NOx排放量,不斷降低PM2.5濃度和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
2.所有陶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污染因子必須全面達標排放。
(七)其他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
1.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通告》(泉政文〔2012〕109號)要求,在城市居民集中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原則上應于2013年6月前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并組織實施。
2.嚴格控制新上中小規模燃煤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
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項目不予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外,新建、擴建項目應優先采用LNG、電、生物質燃料等清潔能源,原則上不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規模小于20蒸噸/小時的燃煤鍋爐,確需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的必須同步配套除塵、脫硫、脫硝設施。
(八)生活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原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提高負荷率
市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和雨污分流工作,充分挖掘減排潛力,確保安溪縣城市污水處理廠全年基本滿負荷運行并提高進水濃度。
2.新(擴、改)建污水處理廠要加快投運并確保負荷率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2013年度泉州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任務》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各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項目建設,確保建設資金和施工力量,科學安排污水管網建設計劃,確保各污水處理廠按時投入運行并達到規定運行負荷率。對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務必及時查明原因,明確整改內容和時限,做到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完成一個、運行一個,充分發揮減排效益,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
3.規范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要抓緊建設并按時完成污泥、垃圾滲濾液規范化處理處置設施,全面、及時、妥善處置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廠、垃圾焚燒發電廠滲濾液,實現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九)農業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科學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
農業部門要科學控制區域內畜禽養殖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必須立即搬遷關閉、拆除到位;禁建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畜禽養殖場應限定畜禽養殖數量,其污染物應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達不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搬遷或關閉。未經環保、國土、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養殖場,一律依法關閉、拆除。
2.全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
所有不屬于拆遷關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實施全過程綜合治理方式(包括: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的方法收集糞便、尿液進入沼氣池發酵處理、沼液經生化處理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灌溉還田、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顆粒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或者采取改進養殖方式(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養殖,且墊料還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實行生態種養(污染物處理后全部回用農田)等,于2013年全面完成減排治理工作。對未能在期限內完成養殖方式改進以及全過程綜合治理達標任務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由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3.大力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和治理。
要加快畜禽養殖規模化、集約化進度,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實行規模化、小區化養殖并實施污染全過程綜合治理。
4.引導科學種植
大力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機質流失。推廣循環農業生產模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十)機動車排氣NOX治理工程減排項目
1.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令 2012年第12號)。對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一律強制報廢,依法注銷登記手續。加強機動車排氣檢測和安全技術檢測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標準和規范開展機動車年檢和抽檢工作;凡在用車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一律強制報廢,依法注銷登記手續。
2.制定下達營運“黃標車”淘汰計劃,分期分批于2015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鼓勵其他類型老舊機動車輛提前報廢。交通部門要采取措施落實屬于“黃標車”的客運車輛的更新工作。
3.強化機動車源頭污染控制。新增、更新或轉入機動車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階段性新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機動車環保型式核準目錄要求,否則不予辦理登記或轉入手續。機動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兩年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2013年全市要建成8個車用LNG、CNG加氣站,鼓勵公交、客運、貨運和出租車等營運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動力車型。
4.強化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環保部門要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的核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大氣污染控制需要,協同公安部門劃定“黃標車”禁行、限行的區域或路段;公安部門要按照市環保局、公安局《關于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的通知》(泉環保〔2012〕10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無環保標志禁止通行”的禁令標志設置工作,加強日常路面巡查頻次和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違反環保標志禁令和應淘汰卻繼續使用的機動車。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減排監測體系
嚴格落實省、市下達的年度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計劃,不斷完善減排監測體系,提高減排監管能力。環保部門要組織做好國控、省控污染源和減排項目的監督性監測工作,要按規定組織實施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的有效性審核和監測比對工作,安溪縣環境監測站應于2013年底前完成標準化建設工作。縣環保、統計部門要準確掌握火電(熱電)、鋼鐵、水泥、紡織印染、造紙等全口徑核算行業企業的生產情況,指導、督促企業依法據實統計并報送產品產量等減排核算數據。
(二)加強監督管理
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和重點排污企業的自查自律工作,嚴格排污許可管理。要堅持“勤查重罰”的高壓態勢,定期在《泉州晚報》等主流媒體公布停產整頓和關閉取締的環境違法企業名單,進一步鞏固落實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查自律行動年活動成果,推動減排計劃項目建設進度,保證減排治理設施穩定規范運行、達標排放,督促落實關停淘汰措施。凡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嚴格依法責令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關閉。
(三)健全排污許可證制度
環保部門要進一步深化排污許可證管理,明確企業的減排任務要求,促進企業依法按證排污,實現污染減排。要逐步健全鋼鐵、水泥、造紙、化工、建材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2013年重點做好造紙、建材企業和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把全行業減排目標任務落實到各個企業,各個企業要根據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污量和減排要求做好污染減排的工程措施,強化企業環保管理工作,規范建立污染物排放臺帳,通過物料衡算、監測核算、排污系數等方法按月(季度)核算排污量;對不按證排污或超總量排污的企業要嚴格依法查處并實行限產限批等措施,確保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落實減排政策
嚴格落實和不斷完善減排經濟政策。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節水回用的鼓勵扶持和經濟約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經濟政策促進主要排污領域減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鼓勵重點排污行業“上大壓小”;嚴格執行新(擴)建項目總量指標調劑,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造紙、紡織印染、化工、火電、建材等重點排污行業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促進行業增產減污;認真貫徹執行差別電價政策,促進脫硫脫硝減排項目的落實和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嚴格執行泉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要求,對工業用水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和差別水價政策,提高工業水回用率,有效降低單位產品排污負荷;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將污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污泥處理合格率等統籌納入運營管理考核內容。
(五)履行減排責任
1.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鄉鎮人民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減排工作機制,加大減排資金投入,落實減排項目,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按期實現減排目標。
2.企業減排主體責任。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積極籌措資金,自覺進行污染減排,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所有國控重點污染源要于2013年6月前建成信息發布平臺,建立排污信息公開制度,將企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按日或月通過顯示屏、網頁、公告欄等平臺向社會公布。列入減排計劃的企業要定期向環保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對未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違反排污許可證制度的企業,當地環保部門要依法查處、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3.部門“一崗雙責”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泉州市人民政府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76號)和《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重點領域減排工作部門分工責任的通知》(安政綜〔2011〕234號)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減排工作責任,齊抓共管,加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充分發揮減排工作聯席會議作用,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六)健全工作機制
1.加強項目調度,健全減排臺帳。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應于每月5號前向縣政府報告負責的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并抄送縣減排辦(縣環保局);各減排項目單位每月要向縣環保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各污水處理廠每月要向縣環保局和泉州市環保局報告上月生產運行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各減排項目單位要建立并完善減排工作檔案臺帳。
2.實行預警通報和約談告誡。縣減排辦要加強跟蹤檢查,及時匯報、通報全縣減排項目進展情況。縣環保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減排工作預警、通報制度,加大減排工作督辦力度,必要時商請縣效能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誡,或者報請縣政府進行約談。
3.嚴格減排考核。嚴格執行《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市政府印發的《泉州市推進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工作制度》,對各單位減排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并根據年度減排工作考核結果,依照相關程序和規定落實獎勵或問責制。
4.廣泛宣傳發動。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減排宣傳報道,加大輿論監督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減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減排工作,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促進排污企業增強減排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安溪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