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按照縣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把科學發展觀落到實處,切實解決事關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2012年河南省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使重點流域、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減,為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間污染減排任務奠定良好基礎。
(一)水環境質量目標。2012年河流監控斷面水質要達到責任目標要求,惠濟河鹿邑東孫營、渦河鹿邑付橋斷面水質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濃度分別達到40毫克/升、30毫克/升(10毫克/升);氨氮濃度分別達到5毫克/升、1.5毫克/升。
(二)綜合整治目標。加大對各流域涉水排污企業的環境監管力度,督促企業達標排放并滿足總量控制要求,對影響出境水質達標的皮革、白酒釀造企業,進行深度治理;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完善管網配套,提高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對原有污水處理廠提高治理標準和脫氮改造。開展城區大氣污染環境綜合整治。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渦河、惠濟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在流域環境綜合整治中,對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 不具備開展環評條件的企業,依法實施關閉;對工業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推進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對直接流入渦河、惠濟河的生活污水排污口進行排查,對入河排污口進行截污導流,納入城市污水管網,加大河道綜合整治力度。
對影響渦河、惠濟河出境水質達標的皮革、白酒釀造等企業,進行深度治理。
通過流域和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減輕污染源對河流水質影響,使河流出境水質明顯改善。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確定限期治理的企業,縣環保局對限期治理的企業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限期治理通知書要求實施治理,2012年10月30日前必須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的企業應委托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治理工程完工后,須經縣環保局組織驗收。逾期未完成任務的企業,予以停產治理;屬于停產治理的企業,予以關閉。
此項工作由有關鄉鎮((((辦事處、管委會,下同)政府負責落實。各有關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以上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二)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
1.工作任務。2012年,對已經建成運營的衛民污水處理廠進行提標治理、脫氮改造,使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的A標準;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力度,完善管網配套建設,提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衛民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負荷率達到90%以上。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0月30日前,要完成提高治理標準、脫氮改造工程建設任務。
2012年2月30日前,衛民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負荷率達到90%以上。
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工程方案,縣環保局負責進行督辦,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各有關政府部門主要領導為此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開展城區大氣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1)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在城區燃氣供氣管網覆蓋區以及煙塵控制區內,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重油)鍋爐。加快天然氣利用工程建設步伐,鼓勵、引導企業使用清潔能源,提高燃氣使用率,使其逐步成為城區的主要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2)限期整治燃煤小型鍋爐。城區范圍內取締2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2噸/小時以上(含2噸/小時)鍋爐必須安裝使用高效除塵裝置,并確保達標排放。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城區燃煤鍋爐的排查工作,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小鍋爐的整治任務。縣環保局為主要實施單位。各有關政府部門主要領導為該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堅持城鄉環境統籌規劃、統籌建設、統籌監管,圍繞保護清潔水源、建設清潔能源、狠抓清潔面源、推廣清潔養殖源、美化清潔家園為主要內容的“五清潔”活動;加大農村環境基礎設施投入,強化對農村地下水源的保護,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農村地下飲用水源,從源頭上保護清潔水源;加強對禁養區的環境管理,對禁養區內的養殖企業實施關閉、搬遷;支持養殖場建設大中型沼氣池,推進農村人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生活垃圾的綜合治理和轉化利用,積極推廣秸稈氣化、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抓好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減少田園污染。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禁養區養殖企業的清理搬遷工作,搬遷率要達到縣政府所要求的標準。
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該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工作標準
流域(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省政府與縣政府簽訂的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所確定的斷面目標值。通過整治,促進該流域(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流域(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生產線標準:必須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標準:要完成縣政府確定的省級生態文明村、市級生態文明村創建任務及畜禽養殖企業清理、搬遷任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政府要充分認識環境綜合整治是2012年全縣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之一,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要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抓好此項工作,主要領導要認真組織,親自抓、負總責。要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二)強化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任務的監控力度,建立監管檔案,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加強日常監管,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
(三)建立協調機制。環境綜合整治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要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發展改革部門:加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企業依法予以淘汰。
監察部門: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專項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手續審批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脫氮設施建設進度,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
水利部門:對依法關閉的違法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生產用水供應。
供電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督促供電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加強調度。各鄉鎮應將列入縣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企業每月工作進度于當月20日向縣環保局報送。縣環保局每月匯總一次各鄉鎮工作進展情況,報縣政府并向全縣通報。
(五)社會監督。縣政府將于2012年4月底前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在12月10日前將各項任務的具體完成結果報縣政府并向社會公告。
(六)責任追究。各鄉鎮政府要在2012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對不能如期完成任務的,視為該鄉鎮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沒有完成,并追究相應鄉鎮政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鹿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