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切實解決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2012年河南省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進一步提高行業、企業達標排放能力與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有效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我市環境安全。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伊河陸渾水庫至龍門段、澗河市區段、瀍河孟津段水環境綜合整治。
1. 工作任務。
(1)孟津縣、伊川縣、嵩縣政府和龍門管委會要對轄區內重要干流及一級支流兩岸、飲用水源周邊的所有排污口(除雨水口外)進行規范化整治。整治內容為:管網覆蓋到的區域所有工業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截流必須進入污水管網;管網未覆蓋到的區域所有工業廢水必須穩定達標排放,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堅決按照要求予以關閉。縣城區域內所有排污口必須全部實施截流,并封堵排污口,確保所有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孟津縣、嵩縣和伊川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確保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排放。
(2)嚴格控制河道挖沙作業,伊川縣城以下河道禁止挖沙,伊川縣城以上河道挖沙作業要嚴格管理,嚴禁未經處理的含泥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3)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澗西區、西工區政府要對澗河市區段沿岸所有排污口進行截流,確保澗河市區段所有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市水務局要做好澗河市區段河床內垃圾清淤、疏通工作;市園林局要做好澗河市區段兩岸的綠化、美化工作。
2. 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3月15日前,完成流域內污染源排查工作,確定整治項目。此項工作由孟津縣、伊川縣、嵩縣政府和龍門管委會負責落實。
2012年3月15日前,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及整治企業名單經市環保局審核后上報省環保廳備案。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
孟津縣、伊川縣、嵩縣、澗西區、西工區政府、龍門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水務局、市園林局主要領導為以上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二)吉利科技園區大氣污染環境綜合整治。
1. 工作任務。
吉利區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方案,逐項落實工作任務、整治措施、完成時間。重點任務是:對區域內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深度治理,達到我省行業相關排放要求;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實施關閉;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對區域內無組織排放、揚塵點、揚塵路段進行集中整治,制訂完善園區環境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整治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經省環保廳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通過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吉利科技園區區域環境空氣質量(三級標準)達標率達到85%以上,二級標準達標率達到60%以上,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
2. 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2月20日前,吉利區政府要制訂區域綜合整治方案,確定整治企業及名單,經市環保局審核后上報省環保廳。
2012年2月底前,對限期(停產)治理的企業下達限期(停產)治理通知書。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限期(停產)治理通知書要求實施治理,對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治理。此項工作由吉利區政府負責落實。
2012年4月底前,對實施關閉的企業要關閉到位。此項工作由吉利區政府負責落實。
對符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條件的企業,在立即停產、停建的同時,按要求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未取得環保行政許可之前不得生產或建設。對具備環評手續,但未經許可擅自投運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限期補辦試生產和驗收手續,并處罰款。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
對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生產供水、供電。屬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此項工作由水務、電力和環保部門負責落實。
吉利區政府主要領導為以上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重點行業環境綜合整治。
1. 工作任務。
(1)涉重金屬行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業、含鉛蓄電池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電子元器件制造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環境綜合整治。各縣(市、區)環保部門要組織對轄區重金屬企業拉網式排查,確保無遺漏監管企業,督促企業做好特征污染因子的自測,建立減排檔案,完善減排資料,做好企業排污及周邊監督性監測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按照《河南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組織對轄區內涉重金屬行業進行集中整治。對無環保手續、不能達標排放、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對不符合現行環保要求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據省環保廳制定的重金屬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予以限期治理。
(2)鋼鐵行業綜合整治。洛陽國泰鋼鐵有限公司、洛陽洛鋼集團鋼鐵有限公司要加快整治進度,按照《河南省鋼鐵行業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和限期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在省環保廳同意的延長期內,完成整治任務。重點是:燒結機機頭煙氣脫硫、所有生產性粉塵除塵改造。
(3)炭素行業綜合整治。洛陽萬基炭素有限公司一分廠要按照《河南省非電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完成煙氣、揚塵治理任務。
(4)發酵酒精和白酒行業綜合整治。伊川縣和汝陽縣政府組織對河南杜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冉達酒精有限公司和汝陽杜康釀酒有限公司進行綜合整治。重點是:督促轄區內的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外排廢水8項因子全面達到《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表1的要求,白酒企業的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應符合《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的要求。
(5)化肥行業綜合整治。偃師市、孟津縣、宜陽縣和汝陽縣政府要對轄區內的化肥企業加強環境監管力度,確保河南商都化工有限公司、孟津縣化肥廠、洛陽駿馬化工有限公司和洛陽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外排廢水能夠全面穩定達到《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38-2008)表2的要求,并逐步減少新鮮用水量和外排水量;汝陽縣政府督促洛陽中豐肥業有限公司對外排廢水進行深度治理,治理后的外排廢水必須達到《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2011)表1和《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132-2010)表1的排放限值要求。
(6)污水處理廠達標整治。偃師市、孟津縣、新安縣、汝陽縣、洛寧縣和嵩縣政府要分別對偃師市污水處理廠、孟津縣匯興供排有限公司、新中安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汝陽縣龍泉自來水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洛寧縣禹魂自來水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和嵩縣潔綠污水處理廠進行整治,治理后的外排廢水19項因子全面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排放標準的要求。吉利區政府要對吉利區污水處理廠進行整治,治理后的外排廢水19項因子全面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排放標準的要求。市公用事業局開展瀍東污水處理廠和澗西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作,改造后的外排廢水19項因子全面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排放標準的要求。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相關行業污染源調查工作,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并上報市環保局。此項工作由各縣(市、區)環保部門負責落實。
2012年2月底前,各縣(市、區)環保部門要依照環保法律法規、《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和省環保廳制定的相關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分別對轄區內企業實施限期治理。
2012年4月底前,對實施關閉的企業要關閉到位。此項工作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2012年6月底前,完成發酵酒精和白酒行業環境整治工作。
2012年8月底前,完成鋼鐵行業綜合整治任務和污水處理廠達標整治任務。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
2012年11月30前,瀍東污水處理廠和澗西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
各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此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四)城市區鍋(窯)爐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各城市區應按照《2012年洛陽市碧水藍天工程實施方案》要求,組織對轄區內不符合產業要求的手燒爐和供熱、供氣區域內10噸及以下燃煤設施進行拆除,對未在城市集中供熱、供氣區域的鍋爐按環保要求督促其完成脫硫除塵設施改造工作。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3月底前,完成手燒爐拆除工作。
2012年6月底前,完成供熱、供氣區域內10噸及以下燃煤設施拆除工作。
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鍋爐脫硫除塵設施改造工作任務。
各城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為以上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工作標準
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市政府確定的各縣(市、區)政府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斷面目標值。
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促進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標準及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生產線標準: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妥善處理危險廢物。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縣(市、區)政府要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實施方案,推動措施落實。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環保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健全整治工作機構并充實力量,科學制訂工作計劃和方案,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二)加強調度,強化監督。要建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和環境質量定期分析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列入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項目清單據實上報市環保局備案,并于每月20日前將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度、階段性效果、環境質量情況、污染物削減情況等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定期匯總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省環保廳和市政府并通報各縣(市、區)政府。通報情況作為年底市政府對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的依據之一;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工作督辦機制,逐項建立監管檔案,加強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督查,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
(三)落實責任,分工協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分析環境形勢,解決存在問題。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嚴格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發展改革部門:加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大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督導力度。
監察部門:對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要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引發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或對環境違法案件隱瞞不報、處理不力,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的行為進行查處。
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環保部門年度預算中安排用于我市重點污染源治理、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等工作的專項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政府關閉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的注銷工作,對取締關閉“十五小”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的土地占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市區河渠沿岸排污口進行截流,確保污水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各城市區政府完成相應配套污水管網。
水務部門:對河流采砂行為進行整治。對被依法關閉的違法企業,注銷取水許可證。
公用事業部門: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整治進度,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率。
工商部門:對關閉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企業所在地政府對企業依法作出的關閉決定應抄送當地工商部門。
電力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加強宣傳,社會監督。各縣(市、區)政府要于2012年3月15日前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12月10日前將各項任務的具體完成情況報市政府并向社會公告。市環保局要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工作進展及任務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加大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鼓勵先進,督促落后,營造推進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
(五)嚴格考核,追究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對不能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的,視為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未完成,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洛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