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六中全會和第七次全國環保工作會議精神,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環保目標任務,進一步改善全市環境質量,迎接第七屆全國農民運動會的舉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繼續深入開展中心城區環境綜合整治,推進《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2011-2015年)》、《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和《河南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實施;積極推進重點流域區域、重點行業集中治理,使敏感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持續改善,確保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水質安全和唐白河出境水質連續穩定達標;確保完成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削減任務。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職責
(一)繼續深入開展中心城區環境綜合整治
1.中心城區大氣環境綜合整治
在南陽市中心城區內徹底拆除供熱供氣范圍內4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供熱供氣范圍外4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全部改用清潔能源;嚴禁審批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徹底取締南陽市中心城區酒精濃縮糟液、抗生素菌渣晾曬場、不規范的生活垃圾堆放場、畜禽養殖場點;杜絕露天焚燒垃圾;規范建筑施工環境管理程序,加強對建筑、市政施工工場的揚塵污染控制,加強道路揚塵管理,取締風扇車吹掃道路垃圾作業。
以上工作由臥龍區政府、宛城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
2.中心城區噪聲綜合整治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文化娛樂場所經營中產生噪聲的整治;公安機關負責對在市區使用高音喇叭和在城市公共場所娛樂及集會等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噪聲、家庭室內發出的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在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產生的噪聲、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產生噪聲的整治;文化、工商部門負責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的整治,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以上工作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文廣新局、市工商局負責。
3.中心城區醫療機構廢水深度治理
按照《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環保部令第6號)和《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號)的要求,對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根據2011年南陽市環保局對全市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情況核查,全市共有20家醫療機構(詳見附件1)排放的廢水不能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的要求,須依法進行限期治理,2012年市環保局應依法對超標排污醫療機構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確保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務并組織驗收。
以上工作由市環保局負責,市衛生局配合。
4.全面推行機動車尾氣檢測管理工作,實行機動車尾氣分類環保合格標志管理。
以上工作由市環保局負責,市公安局配合。
(二)蒲山區域大氣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臥龍區政府在2011年蒲山區域大氣環境綜合整治的基礎上,采取整、治、管相結合的綜合措施,進一步加大對水泥廠、石灰窯、鈣粉廠、灰粉廠、電石廠、石材加工廠等行業的綜合治理,并加大對運送物料拋灑、道路清掃及二次揚塵產生等區域環境管理,確保該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全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三級標準的天數在225天以上。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臥龍區政府盡快組織對轄區內污染源進行排查,2012年3月15日前,制定區域綜合整治方案,確定整治內容,提出整治要求及完成時間并報市環保局備案。2012年11月30日前,將整治情況及取得的成效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環保局。
以上工作由臥龍區政府負責。
(三)加強對南陽漢冶特鋼有限公司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西峽縣政府應加大對南陽漢冶特鋼有限公司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綜合整治力度,確保該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全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三級標準的天數在225天以上。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西峽縣政府要結合漢冶特鋼有限公司區域特點盡快組織污染源核查,2012年3月15日前,制定綜合整治方案,確定整治內容,提出整治要求及完成時間并報市環保局備案。2012年11月30日前,將整治情況及取得的成效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環保局。
以上工作由西峽縣政府負責。
(四)長江中下游(唐白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結合《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實施,唐白河流域各縣區一是確保河流出境水斷面21項水質指標滿足規劃水質達標率要求;二是完成該項規劃轄區內2012年計劃完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染防治項目的建設任務(詳見附件2);三是開展本轄區內污染源的調查(包括工業、農業、生活、畜禽養殖等污染源);四是加快推進環;A設施建設。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3月31日前,各有關縣區要完成轄區內污染源的調查工作并報送市環保局。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該項規劃中計劃2012年實施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染防治項目的建設工作并通過環保驗收。
市環保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做好環保驗收工作。
以上工作由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負責,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監察局配合。
(五)發酵酒精和白酒、合成氨行業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市環保局組織對全市發酵酒精和白酒行業進行調查,根據企業生產規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現狀和環保手續辦理情況,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并依法對企業實施限期治理。
市工信局負責對全市合成氨行業的合成氨規模進行核定,依法關閉合成氨規模小于6萬噸的合成氨企業。對合成氨規模超過6萬噸,但在2011年綜合整治中未完成驗收的合成氨企業,要依法對其實施限期治理,確保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務并通過驗收。否則,依法予以關閉。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全市發酵酒精和白酒行業調查工作,確定整治企業名單;2012年3月15日前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確保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并通過驗收。
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規模小于6萬噸的合成氨企業排查工作,確定關閉企業名單。
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督促企業按照限期治理通知書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負責進行督辦,確保按期完成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實施停產治理或責令關閉;對規模小于6萬噸的合成氨企業排查中確定關閉的企業,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關閉任務。
市環保局負責確定全市發酵酒精和白酒行業限期治理企業名單,按時下達限期治理任務并協調相關單位做好驗收工作。
市工信局負責確定全市規模小于6萬噸的合成氨關閉企業名單。
以上工作由各相關縣市區政府負責,市環保局、市工信局配合。
(六)重金屬行業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按照《河南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豫政〔2011〕71號)的要求,依法對相關企業實施限期治理、關停取締,確保按期完成該項規劃中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治理工程,達到國家和省確定的排放要求。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3月15日前按照該項規劃要求對限期治理企業(詳見附件3)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確保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并通過驗收;對關停取締企業(詳見附件4)按照關停取締標準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關停取締任務;對污染綜合防治項目(詳見附件5)要確保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前期準備工作,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設任務并通過環保驗收。
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督促企業按照限期治理通知書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負責進行督辦,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實施停產治理或責令關閉;積極推進污染綜合防治項目的實施進度,確保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并通過環保驗收。
市環保局負責按照該項規劃要求對限期治理企業按時下達限期治理任務并協調相關單位做好驗收工作。
以上工作由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負責,市環保局配合。
(七)規范危險廢物的管理
1.工作任務
各縣市區對本轄區內危廢的產生、貯存和處置情況進行排查,責令各產廢單位把危險廢物交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并嚴格執行危廢轉移聯單制度,規范危廢的環境管理,確保環境安全。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
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對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的排查,逐家填報《南陽市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建立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并報市環保局備案。
2012年7月31日前,對轄區內不符合危廢環境管理的產廢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按照危廢環境管理要求,逐項進行整改,整改經過驗收后方可辦理危廢的相關手續;未按時完成或未經驗收的必須實施停產治理,對治理無望的報經批準依法關閉取締。
2012年11月30日前,規范危廢環境管理,督促產廢單位成立領導機構,落實責任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完善危險廢物管理內部臺賬,開展自查總結,建立產廢企業檔案,做到“一企一檔”。
以上工作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階段工作總結按規定時間報市環保局。
(八)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環境綜合整治
待《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2011-2015年)》批準實施后,各有關縣政府要按照該項規劃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轄區內當年的污染治理項目、環;A設施建設等任務并通過驗收。
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各有關縣要確保丹江口庫區陶岔斷面、丹江淅川大石橋斷面、老灌河淅川張營斷面、丁河封灣斷面、響尾河車臺子斷面、楊河楊河斷面、淇河西坪淇河大橋斷面,水質符合Ⅱ類規劃要求。
以上工作由各有關縣人民政府責任。
三、工作標準
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市政府確定的各縣市區政府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斷面目標值,水質指標按21項因子進行考核。
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促進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確保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全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三級標準的天數在225天以上,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
淘汰、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生產線標準:政府作出淘汰、關閉決定并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環境綜合整治是全市環保工作的重點,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關系到國家、省交給我市的環保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各縣區政府要提高認識,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抓好此項工作,黨政主要領導要認真組織、親自抓、負總責,主要領導要具體抓,確保把任務分解落實到單位、落實到責任人。要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管理體系和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二)堅持依法行政。對企業實施關閉、下達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務,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逐廠依法下達通知書,明確告知企業關閉、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時限、要求、權利和義務。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繼續督促轄區內所有重點排污企業(含投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
(三)建立協調機制。環境綜合整治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發展改革部門加大環;A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企業(生產線)依法予以淘汰。監察部門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專項資金。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政府關閉礦山采礦許可證的吊銷與注銷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到的心(改、擴)建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脫氮除磷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進度,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水利部門對被依法關閉的違法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生產用水供應;科學調節流域水生態流量,確保流域水體水質滿足功能區劃及責任目標要求。電力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拆除)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企業,依法督促供電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農業部門結合沼氣工程建設、秸稈綜合利用、資金補助等措施,督促秸稈和糞污水資源化利用。
(四)強化監督管理。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范圍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監控力度,建立監管檔案,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加強日常監管,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各縣區要將列入省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依法被關閉企業及生產線名單、停產和限期治理企業名單據實上報市環保局備案,并于每季度末20日向市環保局報送工作進度。市環保局每季度匯總一次各縣區工作進展情況,上報市政府并通報各縣區政府。
(五)實行責任追究。各縣區政府要于2012年3月10日前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12月5日前將各項任務的具體完成結果報市政府并向社會公告。市環保局要于年中、年底兩次向社會公布各縣區和有關部門工作進展及任務完成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在規定時間內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視為該縣區的環境保護目標沒有完成,并追究相關縣區政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