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蘭考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使重點流域、區域環境質量得到特結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減,為全面完成“二十五”時期污染減排任務奠定良好基礎。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水環境綜合整治
1、建成投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完善配套管網設施,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加大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監管力度,確保穩定運行,達標排放,2012年6月底,蘭考縣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成并投入試運營,由縣環保局、住建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負責。
2、加大對涉水排污企業的環境監管力度,督促企業達標排放,并滿足總量控制要求,對影響出境水質的企業進行
深度治理,對所有工業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推進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此項工作由縣環保局負責監管。
3、加強新建項目管理,嚴格環境準入,堅決杜絕高污染、高耗能項目建設。新建項目必須滿足總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做到區域、流域增產減污。此項工作由縣環保局負責。
4、加大全縣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污染嚴重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取締。此項工作由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5、采取不間斷的生態補水措施,保持杜莊河正常生態徑流,確保流域水環境安全,縣水利局具體負責做好生態引水工作,縣環保局負責監管,縣財政局負責資金保障。
(二)重點行業環境綜合整治
對蘭考縣產業集聚區內的金帝化工有限公司、信應化工和匯通化工3家未批先建的化工企業進行重點環境綜合整治。
金帝化工有限公司:2012年6月底前,完成環評審批手續,并摘掉環保黑名單的帽子。
信應化工和匯通化工:2012年11月底前,信應化工和匯通化工必須完成環評審批手續。環評手續未完成前不得擅自建設或生產。
三、工作標準
出境水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省政府確定的蘭考縣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斷面目標值。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生產線標準: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環境綜合整治是全縣環保工作的重點,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全縣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各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要提高認識,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抓好此項工作,主要領導要認真組織,親自抓、負總責。要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二)強化監督管理
縣環保局要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范圍的重點
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監控力度,建立監管檔案,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加強日常監管,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
(三)建立協調機制
環境綜合整治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發展改革部門:加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企業(生產線)依法予以淘汰。
監察部門: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
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政策文件,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專項資金。
住建部門: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到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進度,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水平。
衛生部門:負責督促各醫療機構加強廢水、廢氣處理和醫療廢物處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納入日常監督。
水利部門:對被依法關閉的違法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生產用水供應。合理安排農田水利工程施工時間,配合做好杜莊河生態補水工作,確保責任目標斷面水質達到省下目標要求。
供電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加強社會監督
縣環保局屆時將在新聞媒體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將各項任務的完成結果報縣政府并向社會公告。縣環保局要于2012年12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行責任追究
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
本方案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對不能如期完成的,視為該鄉鎮或部門的環保目標任務沒有完成,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河南省蘭考人民政府)
蘭考縣2012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2-4-11 10:20:14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