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各縣(市、區)和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泉政文〔2011〕193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13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計劃的通知》(泉政文〔2013〕73號)和2013年度全省、全市減排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年度減排工作計劃。
一、目標任務
我縣2013年COD排放總量應比2012年減少3.5%, NH3N排放總量比2012年減少2.5%, SO2排放總量比2012年減少2.7%,NOx排放總量比2012年減少16.5%。
二、重點計劃項目
(一)國家重點減排項目(見附件1)
福建省泉州德盛農藥有限公司廢水深度治理與水回用項目是2014年國家重點減排項目,2013年應完成前期工作,確定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確保2014年3月份建成投入運行。
(二)結構關停項目(見附件2-1至2-2)
淘汰落后的產能、設備、工藝,加快技術更新進步,是推進和落實污染減排的重要工作。經貿局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
1、排放廢水污染物的重點結構減排項目(見附件2-1)
立即組織淘汰關閉單條年生產能力1萬噸及以下以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
2、排放廢氣污染物的重點結構減排項目(見附件2-2)
2013年底前,淘汰窯徑3米及以上水泥機械化立窯等落后水泥產能。
(三)工業園區廢水集中治理減排項目(見附件3)
探花山榜德工業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廢水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接管標準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網。實行集中治理前,所有排污企業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排入環境的標準。
(四)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4-1至4-2)
1.永春聯盛紙品有限公司、永春宏益紙業有限公司要對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技術改造并建設中控系統,技改方案于4月25日前上報市、縣兩級環保部門,于2013年10月建設完成并投入運行,確保企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2010年的水平之內。技改期間要采取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2.化工、陶瓷、食品、采礦等排放廢水的其他重點行業企業,要分批實行全行業廢水深度治理,通過實施清污分流、清潔生產審核、完善生化處理設施、實施深度處理、水回用等措施,減少廢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經論證后接入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深度處理,實現污染減排。
(五)火電熱電、水泥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5-1至5-3)
1.火電熱電企業脫硫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5-1)
永春美嶺人造板廠熱電車間、永春宏美紙業有限公司熱電車間,必須進一步完善脫硫工藝和中控系統,自動添加脫硫劑設施必須穩定規范運行,必要時進行爐外脫硫,提高脫硫效率,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80%以上。
2.火電熱電企業脫硝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5-2)
永春美嶺人造板廠熱電車間、永春宏美紙業有限公司熱電車間,必須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穩定低氮燃燒,確保NOx等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必須實施脫硝。
3.水泥企業脫硝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5-3)
泉州美嶺水泥有限公司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和新建脫硝設施,并投入運行,綜合脫硝效率要達到50%以上。
(六)陶瓷企業LNG替代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5-4)
堅決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陶瓷行業全面實施 LNG 替代的決定,在2013年底前完成泉州嵩興陶瓷有限公司等4家陶瓷企業LNG替代任務。所有陶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污染因子必須全面達標排放。已達標的必須確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持續減排;未達標的一律責令停產、限期整治;對治理無望的或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的,責令關閉。
(七)其他企業脫硫脫硝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5-5)
1.永春聯盛紙品有限公司、永春宏益紙業有限公司要對現有鍋爐脫硫設施進行技術改造并建設中控系統,技改方案于4月25日前上報市、縣兩級環保部門,于2013年10月建設完成并投入運行,確保企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2010年的水平之內。技改期間要采取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2.嚴格控制新上中小規模燃煤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項目不予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和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外,新建、擴建項目應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原則上不再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規模小于20蒸噸/小時的燃煤鍋爐,確需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鍋爐的必須同步配套除塵、脫硫、脫硝設施。
(八)生活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6)
在認真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的同時,緊密圍繞2013年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計劃組織建設配套管網,不斷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的效益,有效實現生活污染減排。
1.原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提高進水濃度
切實加強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和污水截污、雨污分流工作,不斷提高已投運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濃度,穩定運行處理水量,確保外排污染物穩定達標。
2.新(擴、改)建污水處理廠要加快投運并確保負荷率
嚴格按照《2013 年度泉州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任務》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各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項目建設,確保建設資金和施工力量,科學安排污水管網建設計劃,確保各污水處理廠按時投入運行并達到規定運行負荷率。對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務必及時查明原因,明確整改內容和時限,充分發揮減排效益,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
3.規范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強化垃圾滲濾液治理。要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各縣(市、區)和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泉政文〔2011〕193 號)要求,做好污泥、垃圾滲濾液的規范化處理處置工作,全面、及時、妥善處置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廠滲濾液,實現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九)農業COD、NH3N治理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7)
1.科學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
科學控制區域內畜禽養殖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應按規定搬遷關閉、拆除到位;禁建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畜禽養殖場應限定畜禽養殖數量,其污染物應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達不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搬遷或關閉。未經環保、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養殖場,一律依法關閉、拆除。
2.全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
所有不屬于拆遷關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必須實施全過程綜合治理方式(包括: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的方法收集糞便、尿液進入沼氣池發酵處理、沼液經生化處理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灌溉還田、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顆粒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或者采取改進養殖方式(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養殖,且墊料還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實行生態種養(污染物處理后全部回用農田)等,于 2013 年全面完成減排治理工作。
3.大力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和治理
加快畜禽養殖規模化、集約化進度,推進專業養殖戶整合,實行規模化、小區化養殖并實施污染全過程綜合治理。
4.引導科學種植
大力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機質流失。推廣循環農業生產模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十)機動車排氣NOx治理工程減排項目(見附件8)
機動車已成為影響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 PM2.5 指標的重要污染源,是我縣環境保護和污染減排的重要工作領域。
1.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12號)。對達到國家規定強制報廢年限的機動車,一律強制報廢,依法注銷登記手續。加強機動車排氣檢測和安全技術檢測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標準和規范開展機動車年檢和抽檢工作;凡在用車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一律強制報廢,依法注銷登記手續。
2.制定下達營運“黃標車”淘汰計劃,分期分批于 2015年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鼓勵其他類型老舊機動車輛提前報廢。
3.強化機動車源頭污染控制。新增、更新或轉入機動車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階段性新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機動車環保型式核準目錄要求,否則不予辦理登記或轉入手續。機動車使用年限距強制報廢年限不足兩年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4.強化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的核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大氣污染控制需要,協同公安部門劃定“黃標車”禁行、限行的區域或路段;公安局要按照市環保局、公安局《關于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的通知》(泉環保〔2012〕101 號)要求進一步完善“無環保標志禁止通行”的禁令標志設置工作,加強日常路面巡查頻次和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違反環保標志禁令和應淘汰卻繼續使用的機動車。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減排監測體系和統計體系
嚴格落實省、市下達的年度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計劃,不斷完善減排監測體系,提高減排監管能力。縣環境監測站要組織做好國控、省控污染源和減排項目的監督性監測工作;縣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要按規定組織實施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的有效性審核和監測比對工作。縣環境監測站要鞏固標準化建設成果。環保局、統計局要準確掌握火電、水泥、造紙等全口徑核算行業企業的生產情況,指導、督促企業依法據實統計并報送產品產量等減排核算數據。
(二)加強污染源監督管理
強化環保日常監督檢查和重點排污企業的自查自律工作。要堅持“勤查重罰”的高壓態勢,必要時在《泉州晚報》等主流媒體公布違法排污、停產整頓、關閉取締的環境違法企業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名單,推動減排計劃項目建設進度,保證減排治理設施穩定規范運行、達標排放,督促落實關停淘汰措施。造紙、化工等重污染行業企業,凡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或將廢水非法排入水井、礦井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嚴格依法責令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關閉;其他行業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嚴格依法停產整頓,限期完成整改。
(三)健全排污許可證制度
環保部門要進一步深化排污許可證管理,明確企業的減排任務要求,促進企業依法按證排污,實現污染減排。要逐步健全火電、造紙、化工、水泥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2013年重點做好造紙和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企業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把全行業減排目標任務落實到各個企業,各個企業要根據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污量和減排要求做好污染減排的工程措施,強化企業環保管理工作,規范建立污染物排放臺帳,通過物料衡算、監測核算、排污系數等方法按月(季度)核算排污量;對不按證排污或超總量排污的企業要嚴格依法查處并實行限產限批等措施,確保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落實減排政策
嚴格落實和不斷完善減排經濟政策。經貿局要抓緊研究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節水回用的鼓勵扶持和經濟約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經濟政策推進主要排污領域減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鼓勵重點排污行業“上大壓小”;嚴格執行新(擴)建項目總量指標調劑,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造紙、化工、合成革、火電等重點排污行業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促進行業增產減污;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加強脫硫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的通知》(閩價商〔2007〕389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環保廳關于試行脫硝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硝工作的通知》(閩價商〔2012〕91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加強脫硫電價管理促進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補充通知》(閩價商〔2012〕99號),促進脫硫脫硝減排項目的落實、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嚴格執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號)要求,對工業用水實行定額計劃用水管理和差別水價政策,提高工業水回用率,有效降低單位產品排污負荷;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將污水處理廠出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污泥處理合格率等統籌納入運營管理考核內容。
實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限批政策。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鄉鎮,暫停當地以化學需氧量、氨氮為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新擴建工業項目審批。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務,以及不按要求實施集中供熱或者雖建集中供熱設施但不按要求拆除小鍋爐的的工業園區,暫停其區內新擴建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項目審批。
(五)履行減排責任
1.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鄉鎮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減排工作機制,加大減排資金投入,落實減排項目,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按期實現減排目標。
2.企業減排主體責任。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目標責任,強化管理措施,積極籌措資金,自覺進行污染減排,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要定期向環保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對未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排污企業,環保局要予以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3.部門“一崗雙責”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泉州市人民政府轉發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76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重點領域減排工作部門分工責任的通知》(泉政文〔2011〕192號)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認真履行減排工作責任,齊抓共管,加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充分發揮減排工作聯席會議作用,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六)健全工作機制
1.細化減排計劃,落實減排項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計劃的要求,將減排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工作內容,全力推進減排工作。
2.加強項目調度,健全減排臺帳。各減排項目單位每月要向環保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建立并完善減排工作檔案臺帳。各燃煤電廠、污水處理廠每月要向縣環保局和市環保局報告上月生產運行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3.實行預警通報和約談告誡。縣環保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減排工作預警、通報制度,加大減排工作督辦力度,必要時商請縣效能辦根據有關規定開展效能督查、實行效能告誡;對減排工作嚴重滯后的責任單位,報請縣政府啟動約談。凡未履行減排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嚴肅問責。
4.嚴格減排考核。縣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等規定,對各減排項目所在鄉鎮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鄉鎮環保工作考評重要內容。
5.加強宣傳發動和輿論監督。要進一步加強減排工作和環境質量的宣傳報道,通過開展“小流域賽水質”、公布重點企業排污信息、曝光違法排污行為等活動,加大群眾、社會、輿論的監督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減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減排工作,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促進排污企業增強減排的責任感和主動性。(永春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