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轄區環境質量,確保完成我區與市政府簽定的環境保護責任目標,根據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緊緊圍繞科學發展主題、轉變發展方式主線和建設生態文明新要求,搶抓鄭州都市區和惠濟濱河田園新區建設等戰略機遇,繼續強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和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鞏固、提高環境綜合整治成果,促進環境質量的穩步改善和環保目標的全面完成,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深入開展以“兩強化、兩提升”為重點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即:強化生態水系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和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提升城區環境綜合整治水平和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水平。進一步夯實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著重解決事關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重點流域區域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實現“三個確保”,即:確保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8%以上,確保城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310天以上,確保政府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務
(一)強化生態水系流域環境綜合整治
按照《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生態水系截污工作獎懲措施>的通知》(鄭辦文〔2011〕123號)精神,加強轄區生態水系排污口的定期排查和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
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區農委、區城管執法局、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各鎮人民政府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農委主任,區城管執法局局長,區環保局局長
(二)強化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
1.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的通知》(鄭政〔2010〕26號)、《惠濟區人民政府關于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的通知》(惠政〔2010〕8號)要求,對全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在《鄭州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實施之前的建設項目實施搬遷,2012年11月底前搬遷到位。
責任單位:鄭州農業高新區、古滎鎮、花園口鎮、新城街道、大河路街道
責 任 人:鄭州農業高新區土地規劃建設局局長、古滎鎮人民政府鎮長、花園口鎮人民政府鎮長、新城街道辦事處主任、大河路街道辦事處主任
2.推進《鄭州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項目建設,開展水源地生物隔離工程和污染源綜合整治工程建設。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鄭州農業高新區、花園口鎮政府為此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各自負責轄區內九五灘地下水源地、北郊地下水源地生物隔離工程,對每個井位各井口的具體位置和周邊現狀進行排查,并對井位各井口周圍50米內造林。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與上級部門對接協調,配合做好排查工作。2012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
責任單位:鄭州農業高新區、花園口鎮政府、區城管執法局
責 任 人:鄭州農業高新區土地規劃建設局局長、花園口鎮鎮長、區城管執法局局長
3.對黃河水源保護區漁家樂進行整治,取締黃河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漁家樂和農家樂,對二級保護區內漁家樂和農家樂進行整治,2012年6月底前整治到位。
責任單位:區文化旅游局、花園口鎮、古滎鎮、新城街道、大河路街道、區環保局、區農委、區文化旅游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區交運局
責 任 人:區文化旅游局局長、花園口鎮鎮長、古滎鎮鎮長、新城街道辦事處主任、大河路街道辦事處主任、區環保局局長、區農委主任、區文化旅游局局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局長、區交運局局長
(三)提升城區環境綜合整治水平
1.繼續強力拆除或改造燃煤鍋爐。2012年10月底前,市區建成區內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拆改到位,2014年10月底前,建成區以外市區五環以內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全部拆改到位。
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各鎮人民政府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環保局局長
2. 鞏固無燃煤區建設成果。繼續開展無燃煤區建設,2012年11月底前,轄區新建無燃煤區面積不小于1.5平方公里,并對已創建的無燃煤區設立明顯標志。加大天然氣、煤制氣、太陽能、生物質燃料等清潔能源的推廣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
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
3.持續開展油煙治理工作。對轄區規模以上餐飲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三星級及以上賓館酒店、營業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基準灶頭6個及以上)規范油煙治理設施;2012年7月底前完成排查并下達限期治理任務,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
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
4.加大揚塵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區建筑施工和拆遷工地揚塵污染治理力度;推進改變城區主干道清潔方式,推行機械收塵和噴水降塵;對垃圾清運車輛進行密閉運輸和噴水沖刷。
責任單位:區城建局、城管執法局、交運局
責 任 人:區城建局局長、城管執法局局長、交運局局長
5.強化城區噪聲污染治理和噪聲達標區創建工作
(1)社會生活噪聲治理。按照《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和《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精神,加強城區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噪聲擾民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區城管執法局
責 任 人:區城管執法局局長
(2)工業噪聲治理。加強城區工業企業噪聲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
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
(3)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11)的通知》(鄭政辦〔2011〕82號)要求,各鎮(街道)完成轄區內聲源排查工作,并列出整治計劃。區環保局負責指導各鎮(街道)轄區工業噪聲源排查、整治工作,區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各鎮(街道)轄區社會生活、建筑施工噪聲源排查、整治工作。
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區環保局、區城管執法局
責 任 人:各鎮人民政府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環保局局長、區城管執法局局長
(四)提升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水平
1.碳素行業脫硫治理
繼續開展碳素行業脫硫治理。2012年7月底前確定下達限期治理企業名單,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脫硫工程建設任務。
責任單位: 各鎮(街道),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各鎮人民政府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環保局局長
2.涉重金屬行業治理
規范涉重金屬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對重點防控企業安裝重金屬在線監控設施;按照全市重金屬排放企業設施整治規范標準,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
責任單位: 各鎮(街道),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各鎮人民政府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區環保局局長
3.污水處理站污泥治理
推進污水處理站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實現污泥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花園口污水處理站、老鴉陳石蘇干溝污水處理站于6月底前同具有資質的危廢集中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納入集中處置,確保我區環境安全。其他鎮(街道)要根據2012年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項目的下達情況,積極開展好此項工作。
責任單位: 各鎮(街道)
責 任 人:各鎮人民政府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依法行政
對企業實施關閉、下達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務,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要逐廠下達通知書,明確告知企業關閉、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時限、要求、權利和義務,并逐廠送達,所有法律文書必須完整并歸結成檔。
(二)強化工作標準
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標準:必須按照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上報治理方案,通過審查后嚴格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須經過相關業務部門組織的驗收。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關閉或拆除違法企業標準:必須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報送制度
加強工作調度及信息上報工作。各鎮(街道)和相關責任單位每月18日前向區環保局報送綜合整治調度表,每季度上報一次綜合整治督查報告,半年報送一次綜合整治工作總結;及時上報綜合整治工作信息。區環保局對各項綜合整治任務進展情況匯總后,上報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并在全區進行通報。
(四)加大宣傳力度
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宣傳力度,區環保局要會同宣傳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綜合整治任務進展及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部門職責
區環保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和督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對超標排污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組織驗收,對污染問題嚴重地區、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實施掛牌督辦、黑名單和區域限批制度,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度遲緩的地區和單位,要及時啟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重大環境問題警示約談制度的通知》(鄭政文〔2010〕261號);負責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信息。
區發改統計局:加大對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和投資工作力度;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手續。
區工信局:加快工業結構調整力度,督促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工藝技術落后、資源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落后企業(生產線)的淘汰、關閉工作。
區財政局: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國債、財政專項資金和環境綜合整治獎勵資金。
區工商分局:根據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決定和環保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文件和通報,對關閉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區質監分局:配合環保部門和各鎮(街道)做好燃煤鍋爐拆改工作。
區監察局:會同環保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環保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責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鎮(街道)及相關責任單位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抓好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環保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二)嚴格目標考核
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環保目標的重要內容,區政府將于2012年10月底對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優秀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超額、超前完成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實施績效考核加分;對不能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的鎮(街道)、責任單位和重點治理企業,視為當年目標未完成,依據《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行節能減排目標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的規定〉的通知》(鄭發〔2008〕4號),實行“一票否決”。同時,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管理的實施意見》(鄭政〔2011〕62號)要求,嚴格考核、嚴格獎懲,對完不成環保目標任務的鎮(街道)實施財政扣款100萬元的處罰。
(三)強化環保督查
各鎮(街道)要加強日常巡查,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和“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要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任務中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建立監管記錄,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對轄區內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督查一次。區環保局要強化環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對全區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同時要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明查與暗訪,督查情況要定期進行通報。
(四)落實資金保障
區發改、財政部門負責綜合整治各項工作任務的資金保障,并出臺相應的獎勵政策,確保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獎勵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七、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關于印發<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違反環境保護規定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通知》(豫監發〔2003〕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對目標不落實、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影響環保目標和污染減排目標完成的,由區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追究相關鎮(街道)及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因違法排污或工作失職造成重點區域流域環境嚴重污染、影響惡劣,屬于行政機關的,由區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查處,污染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非行政機關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追究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惠濟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