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32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市六次黨代會精神,為我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四大一高” 戰略的實施提供強有力的保證,切實解決當前我縣突出的環境民生問題,依據環保有關法律法規和《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環保局等部門2012年三門峽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12〕20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推動縣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高重點行業和企業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有效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我縣環境安全。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重點區域的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1)南水北調區水環境綜合整治
老灌河、淇河流域所屬鄉(鎮)要根據目前河流污染狀況,結合本地污染物排放情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全年河流水質達到國家三類水質要求,對已經達標企業,杜絕尾礦庫跑、冒、滴、漏現象發生;加強環保設施正常運轉的監管。
對環保手續不完善及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企業,督促其完善環保相關手續,限期完成環保“三同時”建設任務并通過驗收。未經過環保“三同時”驗收一律不得投入試生產。對未經環評批復的落后淘汰生產工藝及產品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
(2)礦山生態植被綜合整治
圍繞創建國家級生態示范縣這一目標,縣內所有礦山必須按照環評要求及《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抓好生態治理措施的落實,對過去未經環評組驗收且已發放有采礦證的礦山開采企業(包括資源整合坑口)本著尊重歷史、尊重采礦人權益的原則,企業應積極向環保部門申請補辦環保手續。對無任何手續的礦山、企業應立即關閉,對歷史遺留的無主坑口及廢渣堆放場,由所在鄉(鎮)政府組織實施生態恢復。
(3)縣城區大氣環境綜合整治
加強城區道路交通揚塵、建筑施工揚塵、物料堆放揚塵、燃煤堆放揚塵專項治理工作,對縣城區2噸以下鍋爐進行關閉,2噸以上鍋爐安裝脫硫除塵設施。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3月底前完成流域內污染源排查,確定重點治理項目;4月底前對所有鍋爐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再排查;6月30日前對已達標排放但不能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排污企業、不落實生態恢復措施的礦山企業實施限期治理;9月30 日前對不能完成治理任務和完善礦山環保手續的企業依法實施關閉。
以上工作分別由西南山各鄉(鎮)政府、環保局、城管執法局負責。
(二)涉重金屬企業整治
涉重金屬行業(有色金屬采選、冶煉,含鉛蓄電池拆裝、電子元器件拆裝、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
1、工作任務
各鄉(鎮)及縣直相關部門,組織對本轄區及業務范圍內的涉重金屬行業進行再排查。在鞏固去年整治成果的同時,今年要做到:(1)對已關閉企業(包括“十五小”企業)加強監管,嚴禁死灰復燃現象的發生;(2)對涉重金屬采、選、冶企業,凡是環保手續不完善的,一律限期補辦手續。污染設施不健全、老尾礦庫未處置、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以及環保“三同時”未經過驗收的,一律不允許恢復生產;(3)對不符合總量減排要求及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企業,提出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改任務;(4)對渉重金屬企業的廢水每季度監測一次,廢渣每半年監測一次。對監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做到隨時發現隨時處理。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所有任務,必須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未如期完成整治任務的必須停止生產。
以上工作由企業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各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農村環境整治
1、工作任務
一是進一步加強除縣城規劃區以外的16個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要求各鄉(鎮)政府所在地必須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集鎮內生活垃圾達到日產日清,并對過去已經堆放的垃圾進行全面清理。二是以上鄉(鎮)建成區在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排水管網,杜絕生活污水亂排現象。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4月底前,對各鄉(鎮)政府所在地村莊堆放的垃圾進行徹底清理,無簡易生活垃圾填埋場和生活污水排放管網的,由鄉(鎮)自行籌資選擇場地動工建設;6月底前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10月底前所有設施全面建成投入使用。
以上工作由有關鄉(鎮)政府負責,各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四)加強城市環保基礎設施與運行管理
1、工作任務
2012年10月底前,第一污水處理廠完成升級改造任務,污水處理廠污泥得到無害化處理;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加快建設進度,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縣垃圾填埋場嚴格按照環評批復進行管理運營,確保滲濾液達標處置,處理后的滲濾液廢水不得外排。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此項工作分別由住房城鄉建設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城管執法局負責,部門“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鄉(鎮)政府要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實施方案,推動措施落實。縣政府將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二)加強調度,強化監督。要建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和環境質量定期分析制度。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于每月15日將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進度、階段性效果、環境質量等情況及時上報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定期對各鄉(鎮)及縣直相關部門綜合整治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年底要將此項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年度綜合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落實責任,分工協作。環境綜合整治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分析環境形勢,解決存在問題。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合力推進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污水處理廠新、改、擴項目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以及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依法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督導力度。監察部門負責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隱瞞不報、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相關規定預算撥付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和生態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抓好礦山企業生態恢復治理方案的監督落實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政府關閉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的吊銷與注銷工作,對關閉中小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的土地占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第一污水處理廠的提標改造和第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工作,并及時對老城區污水管網進行改造,加大新建區的污水管網配套建設,擴大縣城污水管網的覆蓋面,確保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90%以上;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負責完成新城區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并盡快按照國家要求,建立符合標準的縣城居民飲用水源地。水利部門負責對河流采砂行為進行整治,并對被依法關閉的違法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生產用水供應。工商部門負責對關閉企業依法注銷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未經環保部門審核不得對非法企業及環保不達標企業(含對環境有影響的個體工商戶)進行執照審檢。電業部門負責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和停產治理企業,以及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嚴格考核,追究責任。各鄉(鎮)政府及縣直相關部門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縣政府將于2012年12月上旬組織對全縣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不能如期完成任務的鄉(鎮)及縣直相關單位,視為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未完成,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并追究相應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領導、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盧氏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