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我區環境質量,確保完成我區與市政府簽定的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和污染減排目標,根據省、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要求及《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2年鄭州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2012〕7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緊緊圍繞科學發展主題、轉變發展方式主線和建設生態文明新要求,搶抓中原經濟區和宜居宜教城建設等戰略機遇,繼續強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鞏固、提高環境綜合整治成果,促進環境質量的穩步改善和環保目標的全面完成,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深入開展以“二強化、兩提升”為重點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即:強化枯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和強化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提升城區環境綜合整治水平和提升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水平。進一步夯實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著重解決事關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確保出境河流斷面水質達到市定目標要求,確保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穩定達到100%,確保城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310天以上,確保各項環保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務
(一)強化枯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
按照市政府2012年環保目標責任書要求,為確保枯河水質達到市政府目標要求,將強化枯河流域環境綜合整治作為2012年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務,重點做好上街第二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2012年年底前建成投運。
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環保局局長
(二)強化飲用水水源地專項整治,
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的通知》(鄭政〔2010〕26號)要求,對全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在《鄭州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實施之前的建設項目實施搬遷,2012年11月底前搬遷到位。
1.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搬遷飲用水一級保護區內的養殖場及煤炭經營企業;清理整治10口飲用水井周邊所有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
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責 任 人:各街道辦事處主任
2.加強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環境監管,定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
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
(三)提升城區環境綜合整治水平
1.按照省、市環保部門的統一部署,2012年全面開展PM2.5污染防治工作,做好開展PM2.5監測的前期準備工作。配備監測工作相關儀器設備,完成監測工作的方案制訂、人才引進和技術培訓等工作,按照要求,開展PM2.5監測工作。
責任單位:區環保局、財政局、編辦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財政局局長、編辦主任
2.繼續開展建成區內1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提標治理工作。按照市環保局制定大氣污染排放指標,下達的限期治理任務要求,2012年10月底前,完成1臺1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的煙塵升級改造治理工作。
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
3.鞏固無燃煤區建設成果。加大天然氣、煤制氣、太陽能、生物質燃料等清潔能源的推廣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
責任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 任 人: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4.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鄭州市即將制定出臺的“黃標車”限行管理辦法,加快“黃標車”和老舊汽車的淘汰進程。通過上牌、年審和營運車輛二級維護車輛,區公安和環保部門實施聯網控制,禁止超標車輛上路行駛,加快高污染“黃標車”和老舊汽車的淘汰進程,有效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
責任單位:區公安局、環保局、交通和運輸局
責 任 人:區公安局局長、環保局局長、交通和運輸局局長
5.加大揚塵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區建筑施工和拆遷工地揚塵污染治理力度;推進改變城區主干道清潔方式,推行機械收塵和噴水降塵;對垃圾清運車輛進行密閉運輸和噴水沖刷;加強運輸車輛遺撒遺漏管理;依據《河南省建筑揚塵排污量抽樣測算辦法》,持續開展建筑揚塵排污收費工作。
責任單位: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區交通和運輸局、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局長、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交通和運輸局局長、環保局局長
6.強化城區噪聲污染治理和噪聲達標區創建工作
(1)交通噪聲治理。加大機動車禁鳴查處力度,改善區域環境噪聲質量
責任單位:區公安局
責 任 人:區公安局局長
(2)社會生活噪聲治理。加強城區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噪聲擾民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環保局局長
(四)提升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水平
1.熱電行業治理
2012年10月底前,中國鋁業河南分公司熱力廠一臺鍋爐完成除塵提升改造任務。
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
2.碳素行業脫硫治理
繼續開展碳素行業脫硫治理。嚴格按照市政府下達的限期治理任務,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脫硫工程建設任務。
責任單位: 區環保局
責 任 人:區環保局局長
3.污水處理廠污泥治理
推進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實現污泥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2012年11月底前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設施。
責任單位: 區城市管理執法局
責 任 人: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依法行政
對企業實施關閉、下達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務,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要逐廠下達通知書,明確告知企業關閉、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時限、要求、權利和義務,并逐廠送達,所有法律文書必須完整并歸結成檔。
(二)強化工作標準
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標準:必須按照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上報治理方案,通過審查后嚴格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須經過相關業務部門組織的驗收,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關閉或拆除違法企業標準:必須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報送制度
加強工作調度及信息上報工作。每月18日前各責任單位向區環保局報送綜合整治調度表,每季度上報一次綜合整治督查報告,半年報送一次綜合整治工作總結;及時上報綜合整治工作信息。區環保局對各責任單位綜合整治進展情況匯總后,上報市環保環保局并在全區進行通報。
(四)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宣傳力度,環境綜合整治限期治理、停產治理及關閉企業名單在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區環保局定期向社會發布綜合整治任務進展及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查處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
五、部門職責
區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和督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對超標排污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組織驗收,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實施掛牌督辦、黑名單;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度遲緩的部門和單位,要在全區及時給與通報;負責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信息。
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加大對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和投資工作力度;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手續。
區工信部門:加快工業結構調整力度,督促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工藝技術落后、資源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落后企業(生產線)的淘汰、關閉工作。
區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國債、財政專項資金和環境綜合整治獎勵資金。
區工商部門:根據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決定和環保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文件和通報,對關閉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或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區技術監督部門:配合區環保部門做好燃煤鍋爐拆改工作。
區電力(監管)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或拆除)的企業(或生產線)和停產治理企業,依法督促電力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區監察部門:會同區環保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對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環保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責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責任單位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抓好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區環保局要建立健全環保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二)嚴格目標考核
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環保目標的重要內容,區政府要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區政府將于2012年年底對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優秀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對超額、超前完成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實施績效考核加分;對不能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的責任單位和重點治理企業,視為當年目標未完成,依據鄭州市《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行節能減排目標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的規定〉的通知》(鄭發〔2008〕4號),實行“一票否決”。
(三)強化環保督查
區環保局要加強日常巡查,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和“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要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任務中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建立監管記錄,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對轄區內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督查一次。同時要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明查與暗訪,督查情況要定期進行通報。
(四)落實資金保障
區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負責綜合整治各項工作任務的資金保障,確保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獎勵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七、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河南省監察廳 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河南省監察廳 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違反環境保護規定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通知》(豫監發〔2003〕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對目標不落實、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影響環保目標和污染減排目標完成的,由區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因違法排污或工作失職造成重點枯河流域環境嚴重污染、影響惡劣,屬于行政機關的,由區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查處,污染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非行政機關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追究單位和責任人責任。(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政府)
鄭州上街區2012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2-6-21 9:58:10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