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2〕104號)、桂林市環境保護局和桂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2013年度桂林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的通知》(市環〔2013〕117號)的要求,編制本計劃。
一、主要任務
(一)深化工業污染防治力度。進一步提高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水平,以造紙行業提標改造為重點,深化造紙等行業廢水治理,全面推進水泥脫硝工程建設。
(二)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重點推進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已建成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發揮減排效益。
(三)加強農業源和機動車減排工作。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為重點,全面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切實推進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繼續開展以環境倒逼機制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攻堅戰,提升產業結構水平。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完成自治區、桂林市下達我縣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
二、重點減排項目和減排量
(一)化學需氧量減排重點項目和減排量。2013年,全縣化學需氧量計劃減排項目合計6項(附表1-1),預計減排化學需氧量126.36噸。其中,工業企業治理工程減排項目1項,預計減排化學需氧量0噸;規模化畜禽養殖減排項目5項,預計減排化學需氧量126.36噸。
(二)氨氮減排重點項目和減排量。2013年,全縣氨氮計劃減排項目合計6項(附表1-2),預計減排氨氮7.03噸。其中,工業企業治理工程減排項目1項,預計減排氨氮0噸;規模化畜禽養殖減排項目5項,預計減排氨氮7.03噸。
(三)二氧化硫減排重點項目和減排量。2013年,全縣二氧化硫計劃減排項目合計1項(附表1-3),為淘汰關停非電企業結構減排項目,預計減排二氧化硫491.4噸。
(四)氮氧化物減排重點項目和減排量。2013年,全縣氮氧化物計劃減排項目合計2項(附表1-4),預計減排氮氧化物451噸。其中,非電行業工程減排項目1項,預計減排氮氧化物420噸;淘汰關停非電企業結構減排項目1項,預計減排氮氧化物31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縣直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和本部門減排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污染減排工作負總責。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協調銜接和對各鄉鎮工作的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進一步健全污染減排工作機制,采取強有力措施推進污染減排工作,統籌開展工程減排、結構減排和管理減排工作。
(二)落實責任分工。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計劃確定的減排目標任務,制定污染減排具體實施方案,將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上,明確項目的責任人、進度要求,確保列入本計劃的各項減排項目按期完成。縣發改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檢查督促;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工業企業工程減排項目;縣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組織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污染防治工程減排項目;縣工信委負責組織實施淘汰落后產能計劃項目;縣市容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城鎮污水設施建設及升級改造、配套管網工程建設;縣公安局(交管部門)負責推進機動車淘汰工作,提供全縣機動車新注冊、注銷、轉入、轉出相關數據材料。縣統計局負責按要求提供核查核算所需相關資料和數據。
(三)實行問責制。將污染減排計劃完成情況納入各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對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監管不到位,造成減排任務不能完成的鄉鎮,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完不成減排任務的企業,堅決采取停產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在減排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四)健全污染減排政策。加大對污染減排治理設施建設的投入,加快減排工程重點項目實施。深化“以獎代補”、“以獎促治”支持機制,落實好水泥行業脫硝減排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強化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嚴格落實脫硫脫硝電價政策、城鎮污水處理費政策等減排經濟政策。研究制定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減排激勵約束機制,推進養殖業減排。
(五)嚴格控制新增量。進一步嚴格執行環境準入條件,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的倒逼作用,從源頭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無序發展,推進企業提高生產工藝、技術和治污水平。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作為審查規劃環評的必要條件,強化建設項目的總量指標審核,推動減排任務的落實。抓好“三同時”驗收,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作為環保驗收的基本要求,確保治污設施的建設。
(六)加強監督檢查。實施重點污染源日常監察和監督性監測,加強重點污染源排污和治污設施運行監管,嚴厲打擊偷排、超標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推進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繼續對季節性生產企業實行生產環保核查制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月報制度。組織開展減排計劃項目實施情況督查,對存在問題進行預警,提出整改要求。(興安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