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市兩級政府流域水環境整治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縣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根據《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云霄縣縣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及國家級生態縣建設指標有關要求,縣政府決定從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活動。具體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國家級生態縣創建目標,充分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重拳打擊污染流域水環境一切違法行為,重點整治牛蛙養殖、畜禽養殖以及工業廢水污染,加快實施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積極開展家園清潔行動及村容整治活動,著力解決當前影響流域水環境的突出問題,實現全縣飲用水源和漳江流域水質穩定達標。
二、工作任務
(一)開展工業污染綜合整治
1、強化建設項目的環評核查及污水治理設施的竣工驗收。
(1)4月1日—4月30日,各鄉鎮對轄區流域范圍內建設項目開展全面排查,造冊登記并報縣環保局備案,縣環保局對全縣建設項目環保狀況開展核查,對尚未辦理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環保局下達限期辦理通知。對未落實“三同時”的建設項目由縣環保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對不符合產業政策、淘汰落后生產工藝的建設項目由縣經貿局提請縣政府組織實施取締、關閉工作。
(2)5月1日—6月30日,縣環保局對建設項目環評限期辦理及整改落實開展核查,對逾期申報環評的建設項目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建設項目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對工業企業落實環保“三同時”驗收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抓好污水排放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完成企業環保“三同時”驗收。
責任單位:環保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場、區)、經貿局、外經貿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嚴厲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
縣環保局組織對流域內污水排放企業開展核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落實企業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對不配套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配套不到位或者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限期整改,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實行停產整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嚴肅查處。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環境巡查,嚴厲打擊偷排、漏排或超標排放等違法排污行為,對偷排、漏排或超標排放的排污企業,責令立即停產治理并依法處罰,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責任單位:環保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場、區)、經貿局、供電公司。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二)開展養殖污染綜合整治
1、畜禽養殖污染整治
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總原則:
(1)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產業規劃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規劃;
(2)提倡規模養殖,盡量減少畜禽散養數量,在禁養區外現有規模養殖場必須做到達標排放;
(3)嚴格執行新建規模養殖污染評價及用地報批手續,在禁建區(限養區)內嚴禁新建養殖場,否則,將按《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給予強制關閉、拆除。
2013年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安排:
(1)4月1日—4月30日,由各鄉鎮對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限養區)內畜禽養殖業全面排查,對禁養區、禁建區(限養區)內畜禽散養戶及規模養殖場進行全面造冊登記,根據《福建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我省的畜禽養殖場是指:畜禽養殖場規模為常年存欄量200頭以上的豬,50頭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雞(鴨、鵝),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養殖場,以及達到標準規模的其它各類畜禽養殖場。結合我縣實際,低于以上標準均認定為畜禽養殖散養戶。由各鄉鎮對禁養區內畜禽散養戶及規模養殖場送達縣政府限期自行關閉、拆除通知。由各鄉鎮對禁養區外的規模養殖場及其污染防治設施情況進行核查,對手續不齊全及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的規模養殖場送達縣政府限期整改通知書。
(2)5月1日—6月30日,由縣農業局牽頭,環保局、水利局、國土局、公安局參與,各鄉鎮為轄區責任主體,5月1日至20日催告禁養區內所有畜禽散殖戶及養殖場自行關閉、拆除。5月21日起,對逾期未自行關閉、拆除的給予強制關閉、拆除。
5月1日至6月1日組織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關閉、拆除情況及禁建區(限養區)內的存欄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情況進行驗收。縣農業局對驗收合格的養殖場進行公示。6月1日至6月10日,督促禁建區(限養區)內不能達標排放的養殖場落實整改,責令設施建設不到位、驗收不合格的養殖場限期關閉或搬遷。6月30日前,對逾期未關閉或搬遷的養殖場給予強制關閉、拆除。
牽頭單位:農業局。
責任單位:各鄉鎮(場、區)。
配合單位:環保局、水利局、國土局、公安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牛蛙養殖污染整治
(1)4月1日—4月30日,由各鄉鎮對轄區內牛蛙養殖業進行全面排查,對牛蛙養殖戶進行造冊登記,由各鄉鎮按縣政府通告下發通知自行關閉、拆除。
(2)5月1日—6月30日,由縣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環保、水利、國土、公安等部門參與,各鄉鎮為轄區責任主體,5月1日至20日催告牛蛙養殖戶自行關閉、拆除。 5月21日起,對逾期未自行關閉、拆除的牛蛙養殖戶給予強制關閉、拆除。
牽頭單位:海洋與漁業局。
責任單位:各鄉鎮(場、區)。
配合單位:環保局、水利局、國土局、公安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三)實施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1、縣城區污水管網建設
全面加快縣城區污水管網建設進度,加快新城區與舊城區污水管網的對接,抓緊完成江濱路臨泰排污口徹底截流并納入縣城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建立臨泰排污口管理責任制,提高縣城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
責任單位:城建局。
配合單位:環保局、水利局、云陵鎮、莆美鎮。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工業區污水管網建設
云陵工業開發區須在4月15日前制定開發區生產、生活污水引入縣城區污水處理廠方案,加快已建成的污水管網與縣城區污水處理廠貫通進度,對已鋪設好的網道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全部進入縣城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加快其他區域的管網建設,能收集的生產、生活污水必須進入縣城區污水處理廠處理,確保山美溪水質達標。
責任單位:云陵工業開發區管委會。
配合單位:城建局、環保局、水利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3、加快工業污水處理廠的立項及建設
目前,工業污水處理廠的缺位制約了云陵工業開發區及臨港工業集中區的發展,云陵工業開發區管委會應重視工業污水處理工作,加快完成可研編制、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環評審批等項目前期工作,進一步落實項目資金,督促項目業主開展項目前期建設。
責任單位:云陵工業開發區管委會。
配合單位:發改局、列嶼鎮、莆美鎮、城建局、國土局、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4、縣城區內河溝渠清潔工作
開展縣城區內河清淤改造與排洪防澇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內河整潔通暢。特別是加強五板橋排洪溝清淤及配套工程內河溝渠清潔工作,城建局要及時安排清理垃圾,解決縣城區(特別是江濱路一帶)垃圾堵塞排洪口和排污口的問題。
責任單位:云陵鎮 、莆美鎮、城建局、城管局。
配合單位:水利局、環保局、發改局、國土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5、完善垃圾基礎設施建設
(1)各鄉鎮應加強垃圾處理管理,加快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后期建設進度,完善云陵鎮、莆美鎮、火田鎮、東廈鎮、和平鄉的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全部運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確保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完工并正式運行;確保陳岱鎮、列嶼鎮、馬鋪鄉、下河鄉的垃圾焚燒爐的正常運轉。
責任單位:城管局、各鄉鎮(場、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深化“家園清潔”行動和“村容整潔”活動。逐步完善村級垃圾處理體系,配足保潔人員,保證資金投入,健全日常保潔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做到環境凈化、村莊整潔。
牽頭單位:城建局、農辦。
責任單位:各鄉鎮(場、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四)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1、全面實施火田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建設
火田鎮8個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已上報國家環保部,火田鎮須按上級環保部門要求及時編制火田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建設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分階段、有步驟、扎實地推進火田鎮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全面建設。
牽頭單位:環保局。
責任單位:火田鎮。
配合單位:財政局、發改局、城建局、農業局、國土局、水利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加快東廈等4個鄉鎮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1)東廈鎮須在4月15日前完成建成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案,根據建設方案,梳理明渠暗道,鋪設污水管網,實現該區域污水全收集進入氧化塘處理。
牽頭單位:環保局。
責任單位:東廈鎮。
配合單位:財政局、發改局、城建局、農業局、國土局、水利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馬鋪鄉須在4月15日前完成建成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案,根據建設方案,梳理明渠暗道,鋪設污水管網,實現該區域污水全收集進入氧化塘處理。
牽頭單位:環保局。
責任單位:馬鋪鄉。
配合單位:財政局、發改局、城建局、農業局、國土局、水利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3)和平鄉須在4月15日前完成建成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案,根據建設方案,梳理明渠暗道,鋪設污水管網,實現該區域污水全收集進入氧化塘處理。
牽頭單位:環保局。
責任單位:和平鄉。
配合單位:財政局、發改局、城建局、農業局、國土局、水利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4)列嶼鎮須在4月15日前完成建成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案,根據建設方案,梳理明渠暗道,鋪設污水管網,實現該區域污水全收集進入氧化塘處理。
牽頭單位:環保局。
責任單位:列嶼鎮。
配合單位:財政局、發改局、城建局、農業局、國土局、水利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五)保護飲用水源安全
1、深化飲用水源整治
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巡查,禁止可能污染飲用水源水體的活動,及時消除飲用水源安全隱患。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反彈的違法項目、違章建筑和生產性、經營性排污口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健全飲用水水源安全預警制度,完善飲用水水源監測和管理體系,確保飲用水源安全。
牽頭單位:環保局。
責任單位:馬鋪鄉、下河鄉、和平鄉、陳岱鎮、列嶼鎮、火田鎮、云陵開發區。
配合單位: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國土局、衛生局、發改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生態保護
(1)飲用水源保護區所在鄉鎮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巡查,嚴厲打擊養殖反彈、庫區游泳、垂釣及其它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并對違法行為在電視上給予曝光,對不聽勸導的人員,必要時給予罰款。
牽頭單位:環保局。
責任單位:馬鋪鄉、下河鄉、和平鄉、陳岱鎮、列嶼鎮、火田鎮、云陵開發區。
配合單位:公安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國土局、衛生局、發改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以保障飲用水源安全為目標,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漳江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圍內,禁止開采礦產,逐步禁止除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采伐,禁止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
責任單位:林業局、國土局
配合單位:環保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3、強化峰頭水庫飲用水源地周邊環境綜合整治
由馬鋪鄉牽頭制定峰頭水庫飲用水源地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4月15日前報送縣流域整治辦備案。縣國土局應加大峰頭水庫周邊礦山治理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稀土開采行為。縣經貿局應對峰頭水庫周邊生產企業進行排查,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提請縣政府關閉。縣農業、漁業部門應加大對峰頭水庫飲用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含牛蛙養殖)排查,對禁養區及禁建區(限養區)的非法養殖堅決取締。縣農辦應加強峰頭水庫周邊區域的村莊整治。
責任單位:馬鋪鄉。
配合單位:海洋與漁業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國土局、環保局、經貿局、農辦。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六)加強醫療廢物和醫療廢水監管
(1)4月15日前制定加強醫療廢物和醫療廢水監管實施方案。
(2)4月16日-5月31日,檢查全縣各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產生、處置情況。檢查各醫療機構的醫療廢水處理情況,是否按照要求建設廢水綜合處理設施,對存在問題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3)6月1日-6月10日,督促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落實整改。
(4)6月11日-6月30日,對各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和醫療廢水處理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將結果進行通報。
牽頭單位:衛生局。
責任單位:各衛生醫療機構。
配合單位:環保局、各鄉鎮(場、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七)強化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
1、開展水土流失治理
加強流域在建項目水土流失監管,促進在建項目水土流失的治理,嚴格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生產建設項目要嚴格依法申報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水土保持防護措施,防止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發現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的,責令生產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處。
牽頭單位:水利局。
責任單位:各鄉鎮(場、區)。
配合單位:國土局、環保局、交通局、城建局、農業局、林業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2、開展河道整治
縣水利局應切實履行《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中水利部門“對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關單位予以落實。”之規定,強化漳江河道責任范圍內的整治工作,及時清理阻礙行洪的水面漂浮物和水葫蘆,保證河道兩岸及水面環境整潔。各鄉鎮應加大轄區河道兩岸及水面的保潔力度,全面清理堆積在河道兩岸的生活垃圾和廢石邊角料等固體廢棄物。
牽頭單位:水利局。
責任單位:各鄉鎮(場、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3、嚴厲打擊非法采砂、洗沙行為
縣水利局對風吹嶺自來水廠水源保護區(含漳江支流車圩溪水源保護區、漳江支流西溪水源保護區、峰頭水庫水源保護區)和杜塘水庫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采砂場全面取締;依法打擊全縣流域內無證采砂行為,及時取締無證采砂場。
責任單位:水利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場、區)、峰頭水庫管理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八)加強水環境監察力度,建立長效監督機制
由縣監察局牽頭,縣水利、國土、漁業、建設、環保、農業、衛生、經貿等部門抽調紀檢監察人員組成縣流域整治監察小組定期組織開展水環境綜合整治行政監察。主要監察內容:1、對各責任單位承擔流域水環境治理進展狀況開展督查;2、對流域內江河干流、紅樹林保護區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非法養殖、非法洗采砂、水面漂浮物、水葫蘆、岸邊垃圾、畜禽屠宰、病死畜禽(含牛蛙)亂扔等現象做好監察記錄,及時督促相關職能單位開展治理,對其中突出的現象影像取證,交與縣電視臺曝光;3、督促各鄉鎮做好村容整潔、河道清潔等生態建設工作;4、建立健全水環境長效監督機制,縣監察局將在水環境整治活動結束后聯合各成員單位開展后督查,及時消除反彈現象,確保水環境整治成果。2013年水環境流域整治監察記錄將作為各鄉鎮年終考核的依據。
牽頭單位:監察局。
配合單位:水利局、國土局、漁業局、城建局、環保局、農業局、衛生局、經貿局、各鄉鎮(場、區)。
完成時限:2013年6月3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以縣長王金獅為組長,副縣長方偉儀、洪春煦為副組長的縣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縣環保局),負責整治方案的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和部門履行“一崗雙責”的要求,切實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把水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整治重點、目標、時限、責任人,堅決防止整治行動走過場。縣直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和各鄉鎮(場、區)一把手為整治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本方案實施,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負責具體工作落實。
縣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將各自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分管領導及聯絡員,分管領導及聯絡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于4月1日前報送縣流域整治辦(掛靠在縣環保局,聯系電話:8546170,傳真8545170,郵箱yxhb170@163.com)。
(二)依法依規、嚴格執法。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能,落實環保“一崗雙責”,嚴格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開展水環境集中整治工作。縣環保局、農業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縣水利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環保局對非法采砂、占地挖砂、河道洗砂和非法搭建畜禽養殖設施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查處。農業部門取消禁養區和禁建區(限養區)內污水處理不達標的畜禽養殖戶能繁母豬財政補貼和其它財政扶持補助政策。公安機關特別是當地派出所對違反政府通告、妨礙整治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及時立案,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依照《行政強制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關閉、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須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縣環保局根據《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的要求,牽頭制定《云霄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縣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通告》并在2013年3月29日前依法公開發布縣政府通告。縣廣電局設立環保視窗,做好全縣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跟蹤報道,大力宣傳環保法律法規,播放環保公益廣告,曝光環境違法行為。各鄉鎮負責安排宣傳車,不定期進村入戶進行宣傳發動整治工作。
(四)加強督查,務求實效。縣政府將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指導協調與檢查監督,按照各階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由政府辦、監察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總結督查(時間定在6月16日——30日),對典型做法、先進經驗給予宣傳學習,鞭策后進。對工作不落實、項目進展滯后的單位,進行通報,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必要時給予行政效能告誡。各級各部門要做好整治實施進展情況、先進經驗、典型事例等信息的收集和報送,每月1日和15日向縣流域整治辦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并對此次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并于6月15日前報送縣流域整治辦。
(五)鞏固成效,形成長效機制。維護好、保護好全縣流域水環境是一項長期性、社會性的系統工程。各鄉鎮、各職能部門要以此次綜合整治為契機,認真總結,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堅持“守土有責”,落實層層責任制,嚴格執行“河(庫)長責任制”,形成鄉鎮、村(社區)直接管理與各職能部門常態化監管的長效機制,及時依法查處一切影響水環境的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嚴查一起。縣政府將加強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對各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內容。(云霄縣人民政府)
云霄縣2013年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3-5-15 9:18:30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