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境保護局等部門關于2012年信陽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2〕49號)和市四次黨代會精神,加快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切實解決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對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環境綜合整治,使全縣集中飲用水源地取水水質達標率98%以上,確保飲水安全;繼續對中心城區大氣污染進行綜合治理,確保城區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以上,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不低于310天;繼續對涉重金屬、鋼鐵、礦產開采、石材加工等行業進行綜合整治;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開展廢礦物油環境管理;提高縣城污水處理廠收水率和處理率;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全縣環境自動監控系統管理水平;持續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制度,完成產業集聚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推動縣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進一步提高行業、企業達標排放能力與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有效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保障我縣環境安全。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完成香山湖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明確劃定香山湖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并按照程序上報審批。
對全縣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內的污染源進一步排查。依法取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堆放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網箱養殖、放養畜禽、開發旅游和餐飲等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水體污染的活動。依法取締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所有違法建設項目,采取嚴格措施,防止網箱養殖、旅游開發等活動污染飲用水水源水體。
加強香山湖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監管,防范水源地環境風險。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各鄉鎮政府、香山湖管理區負責依法拆除或搬遷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2012年11月底前,各鄉鎮區負責制定本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各項制度并報縣環境保護局備案。2012年12月底前,各鄉鎮區負責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樁、界牌的設置。
各鄉鎮政府、香山湖管理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二)涉重金屬、鋼鐵、礦產開采、石材加工等行業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組織對全縣涉重金屬、鋼鐵、礦產開采、石材加工等行業綜合進行再排查,根據企業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量、有無環保治理措施,以及是否能穩定達標排放等情況確定整治企業名單。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1月30日前,各企業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縣環保局督促企業按照限期治理相關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企業,實施停產治理。
縣環保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環保局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三)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1、工作任務。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十二五”畜禽養殖污染減排管理要求,加強全縣畜禽養殖企業(小區)的污染治理,減少農業源污染物排放。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搬遷或關閉任務。
縣政府分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環保局局長為具體責任人。
(四)開展廢礦物油環境管理
1、工作任務。縣環保局要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08廢礦物油的行業來源,開展廢礦物油產生企業、處置企業專項執法檢查,對管轄范圍內的有關行業及單位進行認真檢查,建立完善的廢礦物油產生單位管理臺帳,規范廢礦物油的產生、貯存、收集、運輸、處置和綜合利用環境管理。按照管轄權限具體組織實施廢礦物油的安全處置利用,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7月底前,完成調查摸底,并建立管理檔案。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和規范存放要求。
縣環保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環保局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
(五)提升全縣環境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水平
1、工作任務。加強環境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明確專人負責,提高自動監控數據應用水平,按時足額繳納建設運行經費,確保城區空氣自動監控基站穩定運行,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率、聯網率、數據有效率達95%以上,縣污水處理廠的視頻在線率達95%以上。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縣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水平考核驗收。
縣政府分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環保局局長為直接責任人。
(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完成7個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4個省級生態村的創建任務。
2、完成時限和責任。2012年6月底,省環保廳將組織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考核驗收,11月底前,對擬創建省級生態村進行考核驗收。
各鄉鎮政府、香山湖管理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七)加強輻射環境安全監管
1、工作任務。加強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實行縣域內輻射安全許可證制度、輻射安全與防護年度評估制度、輻射工作單位從業人員持證制度。實現輻射事故零發生率,輻射工作單位廢舊放射性廢物送貯率達到100%。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對輻射安全監管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各鄉鎮政府、香山湖管理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八)提高縣城污水處理廠收水率和處理率
1、工作任務。加快推進縣污水處理廠改、擴建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提高收水率和處理率。
2、完成時限和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建設任務,并做好上級部門迎檢準備。
縣公用事業管理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制度,完成產業集聚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1、工作任務。對縣域內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制度,完成新縣產業集聚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完成時限和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做好上級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執行率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工作。
縣環保局、新縣產業集聚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十)各鄉鎮(區)環境綜合整治
各鄉鎮政府、香山湖管理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確定本轄區環境綜合整治重點,認真組織實施。各鄉鎮(區)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于2012年6月底抄送縣環保局備案。
三、工作標準
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2012年市政府確定新縣人民政府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斷面目標值。
縣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促進縣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縣域環境質量得到進一步改善,實現縣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其生產線標準:必須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生態文明村創建標準:達到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及生態文明村考核驗收條件和指標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相關部門及各鄉鎮(區)要從探索不以犧牲農業和糧食、生態和環境為代價的“三化”(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科學發展道路,加快中原經濟區建設,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實施方案,推動措施落實;要實行環境綜合整治主要領導負責制,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各鄉鎮政府環保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健全整治工作機構并充實力量,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二)加強調度,強化監督。要建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和環境質量定期分析制度。各鄉鎮政府、香山湖管理區要建立工作督辦機制,逐項建立監管檔案,加強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督查,督促企業近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
(三)落實責任,分工協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分析環境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
縣環保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嚴格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縣發改委:加大環保基礎設施、縣污水處理廠改、擴建項目、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
縣工信局:加大對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督導力度。
縣監察局: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縣財政局:及時、足額撥付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專項資金。
縣國土資源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政府關閉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的吊銷與注銷工作,對被依法取締關閉的小土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土地占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縣住建局、縣公用事業局: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脫氮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進度,加強對縣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縣城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
縣水利局:對河流采砂行為進行整治。
縣工商局:對被依法關閉的企業,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由工商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縣電業局: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督促供電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嚴格考核,追究責任。各相關責任單位要于201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方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2012年12月上旬縣政府組織對全縣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依考核分值由高到低排序予以公布。對不能按期完成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視為年度環保責任目標任務未完成,嚴格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新縣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