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確保完成2012年度環境保護責任目標,根據《2012年河南省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豫政〔2012〕13號)及《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2年平頂山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2〕1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提高行業、企業達標排放能力與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有效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保障我縣環境安全。
二、工作任務及時限要求
(一)昭平臺水庫環境綜合整治
1、整治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目標,徹底取締水庫庫區內的采砂、磁選、網箱養魚(含圍網、抬網)、餐飲、水上旅游等污染水體的違法行為,從根本上解決水庫水污染隱患,圓滿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治理目標任務并長期保持效果。
2、時限要求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昭平臺水庫綜合治理工作任務。
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魯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魯山縣昭平臺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2011〕9號)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加強協調溝通,加大執法力度,緊扣時間節點,全力做好綜合整治工作,圓滿完成各項整治任務。
(二)梁洼鎮大氣環境綜合整治
1、整治任務
制定本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并報經市政府、省環保廳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生產工藝落后的企業(設備)依法實施關閉(淘汰);對區域內無組織排放、揚塵點、揚塵路段進行集中整治;對不符合排放標準和環境管理要求的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對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實施停止生產供電或停產治理;對違法生產,但符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條件的企業,在立即停產、停建的同時,按要求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在環評文件未批復前不得生產或者建設;建設空氣質量自動監控系統。通過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
2、時限要求
2012年4月30日前,應關閉的企業關閉到位。
2012年10月31日前, 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生產供電,全面完成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
(三)重金屬企業綜合整治
1、整治任務
組織對全縣內涉重金屬行業(包括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業、含鉛蓄電池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電子元器件制造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進行排查,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對無環保手續、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法實施關閉;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重金屬排放企業,按照省環保廳制定的相關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依法實施限期治理,按照國家、省重金屬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完成綜合整治任務。
2、時限要求
2012年3月29日前, 完成涉重金屬行業污染源調查工作,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對限期(停產)治理的企業下達限期(停產)治理通知書;2012年4月30日前,應關閉的企業關閉到位;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涉重金屬行業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
(四)水環境綜合整治
1、整治任務
完成魯山縣利民城市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平頂山市玉京溫泉度假酒店、魯山皇姑浴溫泉國際酒店停產治理,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2、時限要求
2012年10月31日前,魯山縣利民城市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開始動工;2013年10月30日前提標改造工程全面完工;
2012年11月30日前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
2012年9月30日前,平頂山市玉京溫泉度假酒店、魯山皇姑浴溫泉國際酒店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完成2011年下達的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及農村連片治理任務;完成2012年張官營鎮、庫區鄉、下湯鎮、四棵樹鄉農村環境連片治理;完成四棵樹鄉、下湯鎮生態鄉鎮環境規劃編制及評審;完成四棵樹鄉南營村、堯山鎮東竹園村、觀音寺鄉觀音寺村、團城鄉雞冢村省級生態文明村和讓河鄉紅崗村、董周鄉張莊村、四棵樹鄉柴溝村、倉頭鄉倉頡村市級生態文明村創建任務,并全部通過省環保廳、市環保局的驗收和命名;完成2012年度養殖企業污染減排目標任務和2011年排查上報的禁養區內養殖企業搬遷關閉任務。
2、完成時限
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2011年下達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及農村連片治理任務;
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11年排查上報的禁養區內養殖企業搬遷關閉任務。
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省級、市級生態村和省級生態鄉鎮創建任務,并全部通過省環保廳、市環保局的驗收和命名;完成生態鄉鎮環境規劃編制及評審;完成畜禽養殖企業污染減排目標任務。
三、責任分工
1、縣發展改革委
責任人:郭鴻強
工作任務及要求:(1)加大環保基礎設施、污水處理廠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2)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督促供電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2、縣財政局
責任人:王獻春
工作任務及要求:負責及時、足額撥付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專項資金。
3、縣交通運輸局
責任人:劉天旭
工作任務及要求:負責水庫內游船的管理、撤離工作。
4、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責任人:徐群生
工作任務及要求:(1)負責魯山縣利民城市污水處理廠提升改建工作按時限完成,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2)負責拆除整治區域內違章建筑,杜絕整治后亂搭、亂建現象再次發生,查處向保護區傾倒生活垃圾行為。
5、縣環保局
責任人:王 曉
工作任務及要求:(1)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搞好法律宣傳,對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2)嚴格目標考核,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3)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對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匯總上報;(4)按時限要求完成農村環境連片治理、省市級生態村創建及生態鄉鎮環境規劃編制及評審任務;(5)按時完成2012年畜禽養殖減排任務。
6、縣林業局
責任人:潘常青
工作任務及要求:負責水源保護區內破壞、損毀林業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7、昭平臺水庫管理局
責任人:李新宏
工作任務及要求:(1)立即自行取締局屬網箱;(2)對庫區范圍內非法采砂船進行取締;(3)對昭平臺水庫的清淤性采砂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4)配合綜合整治工作,加強日常監管,確保整治后各種違法行為不反彈,確保水庫水質不受污染。
8、縣監察局
責任人:范 欣
工作任務及要求:(1)加大監察力度,從嚴查處工作中的違紀案件,對隱瞞不報、處理不力、玩忽職守的依法對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2)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9、縣國土資源局
責任人:唐海燕
工作任務及要求:(1)負責對當事人盜采的礦產品依法進行丈量核實,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2)負責對盜采礦產品的拍賣、處理等事宜;(3)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關閉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的吊銷與注銷工作;(4)對被依法取締關閉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土地占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10、縣公安局
責任人:祝全智
工作任務及要求:(1)組織專門力量,確保綜合整治現場的治安安全工作;(2)對移交的盜采國家資源案件,依法從嚴查辦;(3)負責對阻撓、妨礙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嚴厲打擊。
11、縣工商局
責任人:陳 甫
工作任務及要求:(1)對被依法關閉的企業,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由工商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2)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無證餐飲業的取締工作;(3)禁止向會對水體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核發營業執照。
12、縣水利局
責任人:馬文奇
工作任務及要求:對被依法關閉的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供應生產用水。
13、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責任人:黨栓政
工作任務及要求:依法淘汰落后產能,限期取締整治范圍內國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企業。
14、縣河務局
責任人:陳民敬
工作任務及要求:對河道采砂行為進行整治,負責采沙船的取締、撤離工作。
15、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責任人:李領新
工作任務及要求:負責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工作。
16、縣電業局
責任人:趙紅光
工作任務及要求:負責對綜合整治區域內違法企業及亂拉、亂建供電設施的斷電、拆除工作。
17、縣信訪局
責任人:劉兵戰
工作任務及要求:(1)負責綜合整治期間群眾的穩控工作;(2)對赴京、省、市信訪部門涉及綜合整治期間的信訪案件進行協調溝通。
18、縣旅游局
責任人:陳立新
工作任務及要求:負責保護區內旅游設施規范及安全工作。
19、庫區鄉
責任人:高廣輝
工作任務及要求:(1)負責對昭平臺水庫網箱(含圍網、抬網)進行取締拆除;(2)加強宣傳教育,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3)負責水庫沿岸居民的穩控工作,確保整治期間不出現群眾阻撓執法現象;(4)全面配合各成員單位綜合整治工作。
20、梁洼鎮
責任人:劉海波
工作任務及要求:(1)做好宣傳發動、排查摸底,做好群眾思想工作;(2)負責督促轄區內鋁石窯、石灰窯、煤火芯窯自行拆除工作;(3)對未自行拆除的,配合整治小組進行拆除,清除生產原料及設備;(4)牽頭組織完成對重點區域內無組織排放、揚塵點、揚塵路段進行集中整治。
21、其他鄉(鎮)、辦事處
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人
工作任務及要求:(1)全力配合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工作;(2)按時限要求完成省市下達的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及農村連片治理任務;(3)負責完成2011年排查上報的禁養區內養殖企業搬遷關閉任務。
各成員單位要成立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結合本部門職責,制定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按時限要求及時上報工作進度。
四、工作標準
(一)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促進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二)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標準及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三)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者生產線標準:依法吊銷或者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妥善處置原料。
(四)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高度重視,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實施方案,推動措施落實,要實行環境綜合整治主要領導負責制,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力度,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二)加強協調,強化監督。各成員單位要建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每月18日前將具體工作情況以文字材料形式及時報送縣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由縣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定期匯總后上報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并隨時通報各成員單位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工作督辦機制,逐項建立監管檔案,加強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督查,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
(三)注重宣傳,營造氛圍。利用縣電視臺、《魯山簡報》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做到人人皆知,督促業主自行終止違法行為,進行自查整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作進展及任務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先進,督促落后,營造推進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
(四)建立目標考核,加大責任追究。此次綜合整治工作將納入年度責任目標管理,縣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檢查、考評。對完不成任務的要通報批評,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綜合整治結束后出現大面積死灰復燃現象的,要層層追究責任;日常管理單位發現問題不能及時處理或通報相關單位,追究日常管理單位的責任;各相關單位接到通報后不能及時整改,追究各相關單位的責任。(魯山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