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6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廳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141號要求,加大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力度,確保我市完成國家、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規劃布局、相對集中,總量控制、淘汰落后,分類指導、規范管理"的原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檢查,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加大污染源監管執法力度、完善監控能力建設,采取關、停、并、轉、遷等綜合整治措施,扎實做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我市涉重金屬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工業污染源工藝設備、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電鍍行業區域布局得到明顯優化;全市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11年調查的排放總量基礎上削減5%以上;重點河流斷面、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口、重點企業排放達標率95%以上;全市環境安全防控體系進一步完善,重金屬環境監控能力明顯提高,生態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實施范圍和重點
實施范圍為青島市全市,其中重點防控區域為黃島區、城陽區和四市(以下簡稱重點區域) 。
重點污染物為鉛(Pb)、鉻(Cr)、鎳(Ni)、銅(Cu)、鋅(Zn)和類金屬砷(As)、氰化物(CN)、汞等其他重金屬污染物。
重點行業為金屬制品業(專業電鍍企業和企業配套電鍍車間)、皮革及其制品業(皮革鞣制加工等)、鉛蓄電池制造業。
重點防控企業為具有潛在環境危害風險的16家涉及重金屬排放企業,其中有9家位于重點區域,詳見附表2。
四、主要任務
(一)優化電鍍行業區域布局
1.同類整合,規劃發展。至2015年年底,黃島區、城陽區和四市對現有電鍍集中區進行整合、關閉,一個區(市)保留1-2家電鍍集中區。2013年3月底前將電鍍集中區名單報青島市環保局審核批準。2013年年底前將經確認的電鍍集中區建設發展規劃報青島市環保局審核批準。新建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化工企業、鉛鋅冶煉企業、鉛蓄電池制造企業、皮革鞣制加工企業、電鍍企業必須入園區集中管理。園區內整合發展一批規模大、
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促使一批企業做大做強,實現產業的健康
發展。
2.淘汰搬遷電鍍集中區外項目。現有合法電鍍項目(企業配套電鍍車間除外),2014年年底前全部淘汰或搬遷入黃島區、城陽區和四市擬保留的電鍍集中區提升發展。
3.全面整治非法企業。未經環評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電鍍集中區外的電鍍企業以及其它重金屬企業,全部取締;電鍍集中區內未經環評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在2013年6月底前補辦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一律關閉。
(二)實施重金屬排放總量管理
1.各區市要完成的"十二五"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到2015年,重點區域重金屬一類污染物、二類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11年調查的排放總量基礎上分別削減10%,非重點區域排放量分別不超過2011年水平;重點企業用水量、廢水排放量和重金屬排放量比2011年下降10%。
2.嚴格建設項目管理,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新增量。將環境風險評價、環境安全防護距離設定作為重金屬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提,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一票否決";審核確定的電鍍集中區之外,一律不再新批、新建電鍍廠點。所有新、擴、改、遷建項目,在有重金屬總量指標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環保標準要求;對沒有重金屬總量指標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金屬落后產能項目不予核準或備案。市控以上河流斷面和污水處理廠進口污水重金屬超標的區市,由青島市環保局實施重金屬項目區域限批,經治理整改穩定達標后,方受理新建涉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減少重金屬污染物存量。制定和實施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措施,淘汰一批治污水平低下、重金屬污染嚴重的落后產能和技術裝備。到2015年,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完成淘汰高汞催化劑(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劑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的任務;鉛蓄電池制造業按照《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18號)完成淘汰生產能力單班低于20萬千伏安時鉛蓄電池企業的任務;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9號)皮革及其制品業完成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萬標張牛皮、年加工藍濕皮能力3萬標張牛皮以下的制革生產線任務;電鍍行業淘汰含氰電鍍工藝(電鍍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除外)、淘汰手工操作的電鍍工藝,確需保留手工操作的應經當地環保、經信部門審核同意。
4.對涉重企業實施許可證管理。依據企業環境監測數據,污染普查數據,近三年原料消耗,危險廢物產生情況,環評批復等,對各企業新鮮水用量、重金屬排放量進行核定,發放排污許可證。
(三)提升涉重企業污染防治工藝水平
1.強化源頭防控。在現有企業中大力推廣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先進生產工藝,減少重金屬污染產生量和排放量。鼓勵企業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采取膜處理方式進行深度處理,減少排放,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在電鍍行業大力推廣無氰、無氟、無磷、低毒、低濃度、低能耗和少用絡合劑的清潔生產工藝,鼓勵采用三價鉻鍍鉻、三價鉻和無鉻鈍化、無氰鍍金、鋼鐵長壽命酸洗(酸活劑)、火鍍鋅鋅渣回用等清潔生產工藝。重點企業中的電鍍集中區廢水2013年年底前要全部采用深度處理,水重復利用率不得低于30%,其它涉重企業水重復利用率2015年年底前達到30%。2013年年底前電鍍集中區全部實現集中退鍍。
2.強制清潔生產審核。2013年年底前,全部涉重企業必須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審核率達到100%,并將審核結果依法向省環保廳報告。涉重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新、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產業防控要求和清潔生產工藝要求,現有企業應按清潔生產工藝進行改造。
3.提升自動化控制水平。鼓勵企業采用全自動控制的節能生產裝備和污染防治設施。新建涉重企業污水處理設施必須實現自動化控制,2013年年底前,已建的涉重企業全部建成廢水污染防治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采用pH計、氧化還原電位儀(ORP)連鎖等裝置自動控制加投藥劑。
(四)強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涉重金屬企業車間內嚴格落實防腐、防滲措施;嚴格執行《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76-2007)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須進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將一律關停;污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環保部門核定的范圍;廢水全部分質分流,分類收集;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含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廢水的涉重企業必須建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經單獨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綜合處理設施與其他廢水合并處理;一類污染物處理設施和總排放口必須設置規范的采樣口。2013年年底前,涉重企業廢水排放應全部進入城鎮污水處理管網,不能納管的,應報青島市環保局批準同意。2013年6月30日前, 電鍍集中區要在集中區中心及周邊建設地下水觀察井。
2.廢氣污染防治。涉重企業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氣體處理達標后高空排放。
3.危廢污染防治。涉重企業要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廢液(電鍍液、退鍍液)、廢渣(陽極泥、過濾殘渣、濾芯等)、廢水處理污泥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利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場所須設雨棚、圍墻或圍堰,地面須作硬化防滲處理,設置能夠將廢水、廢液納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貯存場所外要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上要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經濃縮、壓濾脫水后,含水率不得高于80%,濃縮池上清液和壓濾液要全部收集返回污水處理站重新處理。2013年年底前涉重企業全部達到《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要求。電鍍集中區危險廢物要集中收集處置,并建立臺賬記錄。
4.環境安全管理。2013年年底前,電鍍集中區、涉重企業應全部實現雨污分流,建立"清凈下水"收集系統和應急事故水池(容積不小于1天的廢水量),并做好防滲漏處理,設置圍堰、閥門等事故防范措施;建立應急組織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報轄區環保部門審核備案,定期應急演練,確保環境安全;電鍍集中區危險化學品要集中儲存。
(五)強化涉重企業監督管理
1.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涉重企業要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完善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月用水量、月耗電數(污染防治設施要單獨安裝電表)、使用藥品發票(復印件)、監測報告、化驗報告、檢修記錄和有關管理文件整理存檔,檔案資料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年。企業要制定完善的環保工作計劃,健全各項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定期組織人員學習培訓。
2.落實企業月申報報告制度。涉重企業每月要將企業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處理利用量及去向、化學品使用量、車間排放口和總排口每日監測數據等報送轄區環保部門,轄區環保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對企業各項環境管理情況進行核查。
3.完善電鍍集中區年度環保核查制度。涉重企業必須按年度定期發布企業環境報告書,將重金屬污染物產生、排放及處理處置情況、環境管理工作計劃等如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市、區(市)環保部門每年組織對電鍍集中區開展環保核查,形成核查報告。
4.加強現場執法監管。2013年3月底前,所有涉重企業供水(含自備水)系統增設計量水表,污染防治設施用電和企業生產用電分別單獨增設計量電表。轄區環保部門要定期對企業用水量、排水量、生產用電量、藥品使用量、污泥處置量進行相關性核查,防止發生擅自擴產、偷排、滲排、漏排等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罰,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漏排、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產整頓、公開曝光和掛牌督辦,直至關停取締。
(六)推動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
1.開展紅星化工廠鉻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示范。以紅星化工廠鉻污染土壤修復、重點河段底泥治理等工程為試點,開展修復技術示范。加強重金屬污染修復科技研究,開展底泥、土壤中累積重金屬污染物去除技術及大氣中重金屬污染物去除技術的研發與推廣,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2.加強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綜合防控土壤重金屬污染。對工業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對于污染較重、短期內難以實施有效治理的場地,應加強監管,封閉污染區域,阻斷污染遷移擴散途徑,防止發生污染事故。
(七)構建完善安全防控體系
1.各區、市環保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涉重企業每年進行一次環境風險隱患自查,并對涉重企業每年組織一次全面排查,督促問題整改;根據轄區企業實際情況,動態更新重點企業名單,每年年底前報青島市環保局。
2.健全重金屬及劇毒物質預警監測體系。在涉重企業車間排放口、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口、涉重企業聚集區河流下游鄰近斷面、市縣出境河流斷面設置水質預警監測點,由涉重企業,區(市)級、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開展定期監測。對鉛蓄電池生產及回收企業、燃煤電廠、鋼鐵生產企業、水泥生產企業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的重金屬特征污染物,由企業和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定期監測。落實"超標即應急"工作制度,接到重金屬物質超標報告后,市、區(市)兩級環保部門要立即調查處置。
3.2013年年底前,電鍍集中區全部安裝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控裝置。2015年年底前,所有涉重企業全部安裝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控裝置;青島市重點區域的出境斷面、城市空氣自動監測站和重要飲用水地表水源逐步增加重金屬自動監控裝置。
(八)完成重金屬污染治理重點工程項目
重點項目共分為產業淘汰退出、污染源綜合治理及清潔生產、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試點、基礎能力建設等四類。項目合計13個,投資6800萬元,其中,產業淘汰退出項目6個,污染源綜合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3個,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問題試點項目1個,基礎能力建設及現狀調查項目3個(詳見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區、市政府要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各項工作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環保、經信等部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企業目標任務,制定年度計劃并強化考核和監督。市發改、經信、環保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實意見,督促和指導各區、市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二)合理分解總量指標,強化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根據2010年、2011年各區市重金屬排放總量調查數據、企業現狀、行業布局等因素,市環保局將重金屬排放總量指標分解至各區市和重點單位;加強對方案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將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實施情況納入各區、市環保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體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人實施問責,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區、市要進一步分解涉重企業的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并簽訂責任書。
(三)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任務要求。市、區(市)兩級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涉重企業嚴格落實各項要求,嚴肅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未經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未按時完成實施方案規定要求、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對整治無望或限期整治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關停。對拒不履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到位。(青島市環境保護局)
青島市“十二五”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4-2-14 10:02:07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