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 [2011] 26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比例的通知》(遼政辦 [2011] 9號)要求,實現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特制定本計劃。
一、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
2015年,全市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含工業、生活、農業)分別控制在16.96萬噸、1.39萬噸以內,比2010年的19.10萬噸、1.6萬噸分別減少11.2%(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2.4%)、13%(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3.7%)。
2015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12.03萬噸、11.37萬噸以內(不包括總裝機容量300兆瓦以上規模的電力企業),比2010年的12.87萬噸、12.57萬噸分別減少6.5%、9.5%。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分配原則
明確總量控制基數:按照國家統一口徑,原則上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結果確定各區市縣(含開放先導區,下同)排放基數,在扣除市管重點企業排放總量后,作為各區域2010年總量控制基數。
明確各區域削減比例:結合各區市縣“十二五”經濟發展趨勢、主要污染物削減潛力等因素,并經全市指標平衡,分配各區市縣不同的削減比例。
確定各區域總量控制目標:依據總量控制基數和各區域削減比例,確定各區市縣2015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
各區市縣“十二五”新增量由各區市縣負責自行消化,原則上各區市縣新增量按環境保護部核查核算細則進行測算。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措施
(一)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
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進一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強化總量指標等指標約束,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新建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減排政策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
嚴格控制全市煤炭新增量增幅,盡可能降低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按照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方案要求,加大落后產能調整工作力度。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審批;對未按期淘汰的企業,吊銷其排污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暫停該企業建設項目辦理核準、審批和備案手續。
(三)推進污染減排重點工程
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改造提升現有設施,強化脫氮除磷,大力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加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比例。到2015年,基本實現所有縣(市)和重點建制鎮具備污水處理能力。推進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程。
實施燃煤電廠脫硫穩定達標工程、燒結機脫硫工程、工業窯爐脫硫工程、大噸位燃煤鍋爐脫硫工程、石化行業催化裂化煙氣脫硫工程。實施220噸以上非循環流化床電廠鍋爐脫硝工程、水泥行業低氮燃燒改造及脫硝工程。
(四)實施污染減排系統工程
逐步淘汰2005年(含)以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和達到報廢年限的營運車。推進LNG(液化天然氣)替代煤炭工程。開展中心城區禁煤區試點工作。
四、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指標的考核
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具有法律效力。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相應地將其納入本地區“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總量指標分解到具體的排污單位,并落實削減任務;對所有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要制定年度減排計劃,落實減排項目和資金,確保實現計劃目標。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各職能部門及重點減排企業應當每年向市政府報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從2011年開始,市環保局應組織對各區市縣總量控制目標實施考核,并將完成情況報市政府。從2011年開始,全市將每年公布一次各區域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總量控制完成情況。對年度減排目標未完成、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的地區和企業,實行階段性環評限批。總量控制計劃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并將計劃完成情況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績效和國有企業業績管理,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對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
發布時間:2014-1-3 10:47:44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