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國家將農業源納入總量減排考核體系,并實行單獨核算。農業源污染主要來源于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種植業,其中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量最大、比重最高。2012年環境統計顯示,我縣農業源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別占全縣總排放量的53%、36.9%,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別占農業源排放量的99.97%、80.21%。由此可見,農業源減排是整個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畜禽養殖業減排是農業源減排的決定環節。隨著我縣創建畜牧大縣工作的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物產生量還將增加,減排壓力持續增大。
近兩年來,通過我縣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我縣在畜禽養殖污染設施治理工程和養殖業標準化建設有了較大改觀,在畜禽養殖污染減排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問題還很突出,養殖業的污染還相當嚴重,大多數治污設施比較簡陋,雨污不分離,污水收集系統尚不完善、部分養殖場廢棄物無儲存設施直接向環境排放,對我縣后續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完成減排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為深入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各項工作,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發〔2011〕2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1〕26號)、《國家環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意見》(豫政〔2011〕74號)、《滑縣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意見》(滑政〔2012〕9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環保廳 河南省農業廳 河南財政廳 河南省畜牧局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通知》(豫環文〔2013〕66號)文件的具體要求,確保完成全縣“十二五”農業源減排任務,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環境質量、保護水資源、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為總體目標,明確目標、強化職責、拓寬資金投入渠道、提升管理水平,加快推進養殖業治污,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養殖業環境污染問題。
二、總體要求
針對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工作起步較晚,起點較低,基礎較薄等現狀,通過推行清潔養殖技術和生態養殖方式,根據種植面積和環境納污能力合理確定養殖數量,達到農牧結合、種養平衡。通過大力實施先進污染控制技術,最大限度地減少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問題;通過政策引導和監督管理促進畜禽養殖業減排工作全面開展,形成源頭減排、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結合的全過程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與管理體系;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要采取全過程綜合治理方式處理污染物,包括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方式收集糞便、污水進行厭氧處理、沼液經生化處理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農業利用或達標排放,糞渣和沼渣制造有機肥。不斷提高畜禽養殖業廢棄物資源化、能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綜合利用水平。通過建立完善畜禽養殖業減排統計、考核體系,形成上下聯動、部門配合的畜禽養殖業減排管理機制。有效改善我縣養殖業污染現狀,完成“十二五”農業源減排目標任務。
三、主要目標和基本要求
到2015年,全縣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做到畜禽糞污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農業源COD排放量較2010年下降10%,NH3-N排放量較2010年下降13%。2013年,根據省政府環保目標要求,結合我縣主要
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開展情況,全縣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在控制在0.79萬噸、0.051萬噸以內,比2010年的0.8487萬噸、0.0564萬噸分別減少6.92%、9.5%;核實統計養殖數據,對新、改、擴的養殖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保審批制度,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驗收制度,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不予批準建設,從源頭上控制新的養殖污染源生產,降低養殖污染新增量;加強畜禽養殖業的規范管理和污染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規范污染治理設施;減少杜絕散戶養殖,推進養殖專業戶向規模化養殖場轉移工作,完成畜牧業減排任務。
基本要求是: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方式收集糞便,通過建設沼氣池、建設生物有機肥場使養殖廢棄物全部綜合利用,力爭列入年度治理任務的規模化養殖場COD、氨氮平均去除率達到100%。
四、進度安排
為了完成我縣“十二五”農業源減排任務,全縣規模化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全部都要進行治理,分年度按比例完成治理任務。“十二五”養殖業的減排工作分四年完成,分年度治理進度見下表:
凡列入2013年減排計劃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如期完成污染治理設施建設任務(項目名單見附件2),并通過國家減排核查驗收。
五、職責分工
各鄉鎮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向縣畜牧局、環保局核實上報轄區內養殖數量;按照年度減排計劃實施方案要求,篩選上報畜禽養殖污染減排項目;對承擔減排任務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要求按時間節點,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完成治理工程建設任務;對已建成項目要確保治污設施穩定運行,綜合利用和環境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縣環保局:負責做好畜禽養殖減排工程建設有關環保服務,對新、改、擴項目要嚴格履行環評審批和“三同時”制度,對現存的違反環評審批、違法排污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嚴格依法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建立減排項目定期督查和調度制度,每月開展一次項目督查和調度;會同縣畜牧局協調解決畜禽養殖減排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牽頭組織農業源減排核算。
縣畜牧局:負責牽頭制定畜禽養殖業發展和污染治理規劃;組織落實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指導養殖專業戶及散養戶向規模化轉移,為養殖場(戶)建立標準化的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嚴格新、改、擴建規模化養殖項目備案管理工作;詳實提供畜禽養殖數量數據,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養殖業減排核算。
縣發改委:負責爭取養殖業減排扶持政策,積極爭取項目資金,推進養殖業減排重點治理工程。
縣財政局:爭取上級減排專項資金的支持,負責督促各單位落實農業源減排資金,拓寬資金渠道,保證專項資金有效使用。
縣工商局:配合環保、畜牧等有關部門做好對不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養殖場依法整治工作;新、擴、改建養殖建設項目必須得到環保局同意后才能辦理工商有關證照。
縣國土局:協調解決農業減排治理工作涉及的土地使用問題。
縣農業局及能源站:完成“十二五”滑縣環保規劃中確定的工作任務;負責加快推進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建設;為養殖場(戶)建立標準化的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指導好有機肥的規范生產、沼氣建設利用和污染物治理,為有機肥生產提供政策支持。
縣監察局:負責監督養殖業減排工作,對玩忽職守、推進不力、不按期完成任務的部門、人員按規定進行問責。
有關規模化養殖場(小區):作為養殖污染減排實施責任主體,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污染治理的職責,積極主動籌集污染治理資金,定期向環保和畜牧部門報告減排任務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嚴格按照減排技術規范要求按時建設完成治污設施,完善減排檔案并及時上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專門成立滑縣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在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負責推進全縣養殖減排方面的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1)。
(二)部門協作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要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加大養殖減排工作力度。全縣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由環保、畜牧部門牽頭,監察、發改、財政、農業、水務、工商配合開展實施。各部門要大力協作、密切配合,定期協商,定期對養殖減業排工作進行協商溝通,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縣政府將把轄區內的養殖減排任務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并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明確完成任務的時間和要求,確保養殖業污染整治及減排任務落到實處;各部門要定期研究養殖業減排工作,解決養殖業減排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推進養殖業減排工作,確保完成養殖業減排任務。
(三)嚴格目標考核。認真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污染物減排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要求,嚴格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度。由縣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年度畜禽養殖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以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相結合,并納入績效考核中。凡是列入年度畜禽養殖減排計劃實施方案的減排項目不按時完成,未通過國家、省檢查、核查的,對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監管不到位,造成畜禽養殖減排任務不能完成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一票否決”,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四)加強宣傳培訓。通過舉辦養殖業減排培訓班、考察示范點等形式對養殖業主進行培訓,提高養殖業主減排意識和水平;采取電視、報紙等方式宣傳養殖污染減排工作,營造良好氛圍。(滑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