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論
1.1規劃編制目的和意義
“十二五”時期是應對國內外環境發展重大變化的五年,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十七大提出的戰略目標的五年,是昆山經濟社會發展由率先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向率先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時期,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階段。謀劃好昆山“十二五”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將有力地推動發展轉型,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民生和諧,從而增強發展后勁,提升城市競爭力,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高度融合,對于實現市委提出的“三步走”戰略部署,打造以低碳經濟、低碳生活、低碳社會為建設標本和藍圖的低碳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2規劃編制原則
(1)以人為本、生態優先
將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滿足群眾日益提高的對環境質量的要求作為環境保護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突出生態優先的理念,實施生態立市戰略,用城市生態學原理指導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促進生態城市建設、生態產業發展、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2)資源節約、環境友好
在生產領域和消費領域,按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大力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3)經濟高效、社會公平
堅持經濟高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利用水平,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打造綠色經濟體系。改善人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保障環境安全、生態安全、公共安全。堅持社會公平,公平地改善和提高城市人們的生活質量、健康水平和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
(4)創新驅動、持續發展
繼續推進水、氣、聲、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與保護,抓緊既定目標、任務、措施的落實,同時圍繞人居環境改善和提升開辟新的領域和任務,保持規劃的連續性、系統性和創新性。強化科技創新的引導作用和支撐作用,促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3規劃范圍及期限
規劃范圍為昆山市所有轄區,總面積927平方公里。
“十二五”規劃年限為2011~2015年,規劃基準年為2010年。
1.4編制依據
1.4.1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政府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10.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訂;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4.29修訂;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89.12.1;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12.29修訂;
7. 《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國發〔2007〕37號);
8. 《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發[1998]36號);
9. 《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國發[2000]38號);
10. 《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修訂稿)》(環保部,2007);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綱要》(2006);
12. 《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08]126號);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6.29);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8.29);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10.28修訂);
16.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17.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
18.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19.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20.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21. 《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2010.5)(昆山市環保局)
完整內容請下載附件:昆山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