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32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文件和縣委經濟會議精神,加快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切實解決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全面提升魅力淮濱建設水平,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環保局等部門 2012信陽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2〕4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對全縣地下水飲用水源地進行環境綜合整治,使城市集中飲用水源地取水水質達標率98%以上,確保飲水安全;對城區大氣環境污染進行綜合治理,環境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不低于310天;繼續對涉重金屬、酒精行業進行綜合整治: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提高污水處理廠收水率和處理率;進一步完善和提升環境自動監控系統管理水平;持續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制度,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推動縣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進一步提高行業、企業達標排放能力與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有效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改善縣域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保障全縣環境安全。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完成全縣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規劃編制工作。加快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保規劃編制工作,明確劃定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并按照程序上報審批。
對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內的污染源進一步排查。依法取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堆放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網箱養殖、放養畜禽、開發旅游和餐飲等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水體污染的活動。依法取締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所有違法建設項目,采取嚴格措施,防止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污染飲用水水源水體。
加強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監管,防范水源地環境風險。
2.完成時限和工作職責。2012年12月底前,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依法拆除或搬遷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2012年11月底前,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各項制度。2012年12月底前,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樁、界牌的設置。
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二)中心城區大氣環境污染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城關鎮、欄桿鎮進一步加大轄區內涉氣違法排污企業整治力度,確保排污企業穩定達標排放,使中心城區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總體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2.完成時限和工作職責。2012年3月底前,各鄉鎮會同縣環保局負責對違法排污企業依法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責令整改。
2012年9月底前,各鎮政府負責取締、拆除不能達標排放排污企業。
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三)涉重金屬、酒精行業進行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縣環境保護局牽頭組織對全縣涉重金屬、酒精行業綜合整治進行再排查,根據企業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量、有無環保治理措施以及是否能穩定達標排放等情況確定整治企業名單。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1月30日前,淮濱縣烏龍酒業有限公司完成污水深度治理任務。
各企業按照要求制定污水深度治理方案,并與2012年3月底前將治理方案報縣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后實施,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治理企業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四)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1.工作任務。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十二五”畜禽養殖污染減排管理要求,加強全縣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的污染治理,減少農業源污染物排放。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內剩余50%的畜禽養殖場搬遷或關閉任務。
縣畜牧局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五)提升全縣環境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水平
1.工作任務。加強環境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明確專人負責,提高自動監控數據應用水平,按時足額繳納建設運行經費,確保城區空氣自動站、轄區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基站穩定運行,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率、聯網率、數據有效率達95%以上,污水處理廠的視頻在線率達95%以上。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對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水平進行考核驗收。
縣環保局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完成5個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和1個省級生態村創建任務,各鄉(鎮)具體任務名單如下:
鄉(鎮) |
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
省級生態鄉鎮 |
省級生態村 |
市級生態村 |
張莊鄉 |
1 |
-- |
— |
3 |
臺頭鄉 |
1 |
-- |
— |
3 |
蘆集鄉 |
1 |
-- |
— |
4 |
固城鄉 |
1 |
-- |
— |
3 |
張里鄉 |
1 |
-- |
1 |
2 |
馬集鎮 |
-- |
1 |
-- |
4 |
谷堆鄉 |
-- |
-- |
-- |
3 |
欄桿鎮 |
-- |
1 |
2.完成時限和責任。2012年6月底,省環保廳將組織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考核驗收,11月底,對擬創建省級生態村、市級生態村進行考核驗收。
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七)加強輻射環境安全監管
1.工作任務。加強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實行轄區內輻射安全許可證制度、輻射安全與防護年度評估制度、輻射工作單位從業人員持證制度。實現輻射事故零發生率,輻射工作單位廢舊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送貯率達到100%。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對輻射安全監管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縣環保局、衛生局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八) 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收水率和處理率
1.工作任務。推進縣污水處理廠擴建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提高收水率和處理率。
2.完成時限和責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污水收集管網的擴建。
縣公用事業服務中心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制度,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評審
1、工作任務。 對轄區內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制度,完成淮濱縣產業集聚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完成時限和責任。2012年11月底前,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執行率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進行初步考核驗收。
縣環保局、產業集聚區主要領導為責任人。
(十)各鄉(鎮)環境綜合整治
各鄉(鎮)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本鄉(鎮)環境綜合整治重點,認真組織實施。各鄉(鎮)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報縣環保局備案。
三、工作標準
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2012年市政府確定的淮濱縣政府年度環保責任目標斷面目標值。
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促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其生產線標準:必須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市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和生態村創建標準:達到中央和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及省級生態村考核驗收條件和指標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鄉(鎮)政府要從探索不以犧牲農業和糧食、生態和環境為代價的“三化”(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科學發展道路,加快中原經濟區建設和全面提升魅力淮濱建設水平的高度出發,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實施方案,推動措施落實;要實行環境綜合整治主要領導負責制,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政府環保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健全整治工作機構并充實力量,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二)加強調度,強化監督。要建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和環境質量定期分析制度。各鄉(鎮)政府要將環境綜合整治企業名單據實上報縣環保局審核備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將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度、階段性效果、環境質量情況、污染物削減情況等及時報送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定期匯總后上報縣政府并通報各鄉(鎮)政府,通報情況作為年底縣政府考核各鄉(鎮)環保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之一。各鄉(鎮)政府要建立工作督辦機制,逐項建立監管檔案,加強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督查,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死灰復燃。
(三)落實責任,分工協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分析環境形勢,解決存在問題。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嚴格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發展改革部門:加大環保基礎設施、污水處理廠、擴建項目、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大對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督導力度。
監察部門: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專項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被依法取締關閉的“十五小”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土地占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
水利部門:對被依法關閉的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供應生產用水。
工商部門:對被依法關閉的企業,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由工商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企業所在地政府依法對企業作出的關閉決定要抄送當地工商部門。
畜牧部門: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的污染治理,對禁養區內養殖場的搬遷或關閉。
供電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注重宣傳,強化監督。各鄉(鎮)政府要于2012年5月底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12月10日前將各項任務的具體完成情況報縣政府并向社會公告。
(五)嚴格考核,追究責任。各鄉(鎮)政府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2012年12月上旬組織對全縣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依考核分值由高到低排序予以公布。對不能按期完成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視為年度環保責任目標任務未完成,嚴格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淮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