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洛陽市2012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環境綜合整治,使重點流域、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減,為全面完成“十二五”污染減排任務奠定良好基礎。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我市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重點是:對于污水管網覆蓋到的區域,所有工業污水處理達標后要截流進入污水管網;對于尚未覆蓋到的區域,所有工業污水必須達標排放,否則依法予以取締。市區區域內的所有排污口必須全部截流進入污水管網。加大流域內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力度,確保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市區內尚未進入污水管網的污染源排查工作,確定整治項目。3月25日前,將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企業名單報市環保局備案。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環境綜合整治任務。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鄉(鎮、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為具體責任人;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局、水利局、工商局、公用事業局、公安局和供電公司配合落實。
(二)區域大氣污染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對我市區域內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深度治理,確保達到河南省行業排放要求。依法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集中整治市區亂排亂放行為和揚塵點、揚塵路段。整治名單報市環保局備案,并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2012年3月20日前,相關鄉(鎮、區)和部門要全面核查方案確定區域內的污染項目,確定綜合整治項目名單,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時間并報市環保局核準。3月底前,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產治理。4月30日前,對于實施關閉的企業,各鄉(鎮、區)負責關閉到位。對于符合補辦環評手續條件的企業,要在停產、停建的同時,盡快補辦環評手續;對于具備環評手續但未經許可私自投產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產,并限期補辦試生產和驗收手續。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對于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其生產供水、供電;對于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吊銷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此項工作由市水利局、環保局和供電公司負責落實。
以上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鄉(鎮、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職為具體責任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工商局、公用事業局、公安局、供電公司負責配合落實。
(三)重點行業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1)涉重金屬行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業、含鉛蓄電池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電子元器件制造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重新排查轄區重金屬企業,督促企業建立減排檔案,完善減排資料,做好自測和企業排污及周邊監督性監測。按照《河南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對無環保手續、不能達標排放、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法關閉;對不符合現行環保要求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據省環保廳制定的重金屬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責令其限期治理。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負責落實。
(2)鋼鐵、炭素、橡膠行業。由相關鄉(鎮、區)負責,核查本轄區的鋼鐵、炭素和橡膠行業,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制定整治方案。對排放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影響責任目標斷面達標的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按照《河南省鋼鐵行業綜合治理技術規范》要求,督促鋼鐵企業達到整治要求;按照《河南省非電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要求》的相關規定,督促炭素企業完成煙氣、揚塵治理任務。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依法關閉。
(3)化肥行業。企業外排廢水要全面穩定達到《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38—2008)表2的要求,并逐步減少新鮮用水量。
(4)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外排廢水的19項因子要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準。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2012年3月20日前, 完成污染源排查,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并報市環保局備案。3月底前,按照《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和省環保廳相關要求,對相關企業實施限期治理。4月底前,對于實施關閉的企業,各鄉(鎮、區)負責關閉到位。8月底前,完成市污水處理廠整治任務。10月底前,全面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
以上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鄉(鎮、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職為具體責任人;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工商局、公用事業局、公安局、供電公司負責配合落實。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鄭西高鐵沿線、主要道路兩側鍋(窯)爐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按照《偃師市碧水藍天工程實施方案》要求,各鄉(鎮、區)負責排查本轄區的手燒燃煤鍋(窯)爐,重點是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風景名勝區(點)及其周邊、鄭西高鐵沿線、主要道路周邊區域的燃煤手燒爐、窯爐及沖天爐,組織拆除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手燒爐,對于未在集中供熱、供氣區域內的鍋(窯)爐督促其所屬單位完善脫硫除塵設施改造任務。
2.工作責任和完成時限。2012年4月底前,完成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手燒爐拆除工作。10月底前,完成鍋爐脫硫除塵設施改造任務。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鄉(鎮、區)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職為具體責任人。
三、工作標準
流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省與洛陽市、洛陽市與我市簽訂的年度環保責任目標確定的斷面目標值。
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促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標準及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生產線標準: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妥善處理危廢物。
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行各鄉(鎮、區)、各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制,市政府將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各鄉(鎮、區)、各部門環保目標管理體系。各鄉(鎮、區)、各部門要將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學制定工作方案,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二)加強調度,強化監督。建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定期報告和環境質量定期分析制度。各鄉(鎮、區)、各相關部門要于每月20日前將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度、階段性效果、環境質量情況、污染物削減情況等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負責定期匯總、上報市政府和洛陽市環保局,并予以通報。各鄉(鎮、區)、各部門要建立工作督辦機制,逐項建立監管檔案,加大監督管理,定期進行督查,督促企業按時完成治理任務。同時,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嚴防已關閉企業死灰復燃。
(三)落實責任,分工協作。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涉及的各鄉(鎮、區)和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環境形勢,切實解決存在問題。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目標考核,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大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督導力度。
監察部門:對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專項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政府關閉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的吊銷、注銷工作,對取締、關閉“十五小”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的用地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市區河流沿岸排污口進行截流,確保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
公用事業部門:督促加快環境綜合整治涉及到污水處理廠的整治進度,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指導,提高已投運污水處理廠運行水平。
水利部門:依法吊銷關閉企業的取水許可證,停止供應生產用水。
工商部門:對于關閉企業,依法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供電公司:對于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四)加強宣傳,社會監督。2012年3月20日前,在市電臺、電視臺、《西亳新訊》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12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市環保局要切實加大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著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嚴格考核,追究責任。各鄉(鎮、區)、各部門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對未按期完成綜合整治任務的,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偃師市人民政府)
偃師市2012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2-5-24 10:07:22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