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轄區內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流經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錦江流域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控制工業污染
1.流域縣(市、區)要嚴格控制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擴建項目。以河岸為界線,向陸地延伸1千米范圍內(工業集中區域除外),禁止新、改、擴建化工、電鍍、造紙、水泥、印染、皮革、涉重金屬等高能耗、高排放建設項目;流域上述行業新建工業項目必須進入工業園區,其他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工業園區。
2.流域內工業企業應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升級改造,并設置便于檢查、采樣的規范化排污口。重點排污企業應安裝在線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
3.流域縣(市、區)要嚴格執行《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并加強運營監管的通知》(宜府辦字〔2013〕106號)有關規定,按期建成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納污管網,并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二、注重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4.嚴格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36號)有關規定,大力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流域縣(市、區)政府應在原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基礎上,擴大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禁養區范圍,將禁養區再向外延伸1千米,于2014年底前出臺規劃意見,2015年6月前完成地理標注工作,繪制養殖區域分布圖。位于禁養區的養殖企業,應全部搬遷或依法關閉或轉產。
5.流域縣(市、區)、鄉鎮(街道)應推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鼓勵、扶持廢棄物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嚴控流域生豬等畜禽養殖污染。流域縣(市、區)政府從2014年起,每年要制定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任務。
6.流域內小(二)型以上水庫應于2014年底前全部實行人放天養;積極引導科學的水產養殖方式,降低水產養殖對水質的影響。
7.積極倡導、大力發展有機、生態農業,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施肥,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生物農藥,推行人畜糞便、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減少對土壤、水體的污染和破壞,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三、全力治理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
8.流域縣(市、區)要嚴格執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污水處理運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宜府發〔2011〕12號)有關規定,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加強對現有污水收集管網的維護,不斷提高運營效益,確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集中處理。
9.流域鄉鎮(街道)應推廣農村清潔工程中的先進做法,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標準,確定符合當地實際、科學有效的垃圾處理模式,建設完善的環衛設施,設立鄉鎮(街道)環衛機構,落實鄉村保潔員隊伍,制定長效管理機制。各鄉鎮(街道)環衛機構將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并密閉運至縣(市、區)垃圾處理場(廠)處置。流域縣(市、區)要加強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及運營管理。
10、流域鄉鎮(街道)要實行河道衛生保潔分段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河道兩旁和水面垃圾清理打撈工作。要加強河道衛生保潔的日常管理,嚴厲查處向河道傾倒工業廢棄物、垃圾,在河岸亂搭亂建等行為,保護河道及兩岸清潔。
四、大力整頓和規范河砂開采
11.市水利局應制定錦江干流河道采砂規劃,將地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魚類洄游產卵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生態功能脆弱區劃定為河道采砂禁采區,嚴厲打擊在禁采區的采砂行為。
12.嚴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落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采砂分級許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積極推行采砂出讓權拍賣。采砂業主要按照“五定”(定點、定時、定量、定船、定功率)要求開展采砂作業。
五、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
13.流域縣(市、區)、鄉鎮(街道)應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邊界和飲用水源地水庫明顯位置,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必要的隔離設施和舉報電話;完善水源保護區周邊和上游事故多發路段的防撞、污水收集等防護設施;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確保一旦發生水環境突發事件,能統籌安排、有序調度、妥善處置。
14.禁止向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禁止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確保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
六、加強監測檢查
15.市環境保護局應以月為單位,對錦江流域17個監測斷面水質進行監測,于下月上旬向市政府上報上月監測結果;對水質主要指標異常的,要找準原因和源頭,明確責任主體,提出整治措施。
16.流域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及其排污口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頻次每月不少于兩次,并于下月上旬向當地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上報上月的檢查情況。
17.市環境保護局、市農業局、市水利局、市新村辦等市直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加強與流域縣(市、區)政府的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共同推進畜禽養殖、農業種植、農村生活垃圾、水庫水質、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
七、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18.市、流域縣(市、區)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流域監測斷面水質監測結果,流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數量、排污情況及其檢查結果,新增排污企業單位,以及禁養區養殖場搬遷、小(二)型以上水庫實行人放天養、采砂場整治、沿河垃圾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并每月進行更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19.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錦江流域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核實為第一時間有效舉報的,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整治違法排污行為的意見〉的通知》(宜府發〔2013〕14號)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20.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培養全民保護環境意識,新聞媒體要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在全社會形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八、嚴厲懲治環境違法行為
21.建立、健全錦江流域案件移送、聯合整治、交叉執法等聯動機制,重點加強對錦江沿岸陶瓷、化工、造紙、涉重金屬等企業的監管,對直排、偷排、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條款的最高上限予以處罰。
22.年度流域斷面水質監測結果總計次數10%以上未達到《江西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2007年)規定水質標準的,由市環境保護局約談相關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20%以上未達到規定水質標準的,由市監察局約談相關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30%以上未達到規定水質標準、或發生一次以上較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報市政府批準,對該縣(市、區)實行“區域限批”、“一票否決”等處罰,并同時啟動責任倒查追究機制。“區域限批”決定做出后,由市環境保護局通報全市并提出整改要求。
23.被限批區域完成整改后,須向市環境保護局提交解除限批的書面申請;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申請解除限批的區域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對擬解除限批情況進行公示。對在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市環境保護局應當組織核實,并根據核查或核實情況報市政府決定是否解除區域限批。
24.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法違規行政許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監管不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九、加大資金投入
25.流域縣(市、區)應將錦江流域環境保護資金列入年初財政預算,并統籌環保、農業、林業、水利、新村辦、發改委等相關部門政策資金,專項用于流域環境保護工作,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26.積極謀劃、編報錦江流域環境保護項目,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探索、建立錦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十、強化組織實施
27.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總召集人、分管負責人為召集人,相關市直單位,流域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錦江流域環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市環境保護局。總召集人、召集人可根據錦江水質監測結果或環境狀況變化適時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助推流域環境保護。
28.市環境保護局應進一步整合資源和人力,專設錦江流域環境管理辦公室,牽頭協調流域環境保護的日常工作,統籌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錦江流域的環評審批、水質監測、污染防治、執法監察等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縣(市、區)可參照設立相關機構。
29.流域鄉鎮(街道)應調劑安排1名專職環保管理員,專門負責監督轄區內工業企業、畜禽養殖、農村生活垃圾、水庫水質、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流域環境保護具體要求。其中,對經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專職環保管理員,可對流域任一河段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30.比照縣(市、區)科學發展差異化考核評價辦法,制定錦江流域環境保護工作考評辦法,構建“一月一調度、一季一評析、一年一總評”的生態環境保護考評激勵機制,獎優罰劣。
我市正處于趕超發展、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錦江流域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全面推進錦江流域環境保護工作,確保環境質量逐步改善。
我市轄區內其他主要流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宜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