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西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切實做好我市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導思想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以重點防控企業和重點項目建設為工作重點,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嚴格環境準入,強化環境執法監管,提高健康危害監測和診療能力,嚴格落實責任,扎實做好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確保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
根據《廣西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我市為重金屬防控的非重點區域。到2015年,我市要建立較完善的重金屬污染防治體系、事故應急體系和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重金屬相關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重金屬環境監控能力明顯提高,重點企業實現穩定達標,城鎮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重點重金屬指標達標,全市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
三、工作重點
重點防控污染物。鉛(pb)、汞(Hg)、鎘(Cd)、鉻(Cr)和類金屬砷(As)為重點防控主要重金屬污染物。
重點防控行業。根據2007年柳州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重金屬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確定我市重金屬污染防控的重點行業為: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兩大行業;同時兼顧金屬制品業(電鍍)及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重點防控企業。根據2007年柳州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按廢水中鉛、汞、鎘、鉻和砷5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篩選出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累計占全市排放量85%以上的企業確定為我市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企業,同時將2008年以后新建的排放量較大的重金屬企業也列入重點防控企業,共24家,其中:1家企業列入《國家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7家企業列入《廣西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重點防控企業詳見附件2。
四、工作任務
(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
1、優化產業布局,提升產業水平
實施“以大帶小”、“以新代老”,鼓勵重金屬排放企業兼并
重組。大力推進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和有色金屬冶煉業產業結構和生產技術優化升級,促進產業健康協調發展。建設柳州汽車城電鍍工業園,對現有電鍍企業實行限時搬遷入園,全面調整電鍍行業布局,嚴格企業入園標準,杜絕落后產能,推行清潔生產,提升工藝水平,強化集中治污,建設園區重金屬污染集中防治設施,促進我市電鍍產業技術升級。
2、強化環境準入,限制涉重金屬項目建設
嚴格執行《鉛鋅行業準入條件》和其他行業準入條件的相關規定,對涉重金屬行業,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等許可審批。新建或改建的項目必須符合環保、節能、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產業用地標準的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嚴禁向涉重金屬行業落后產能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提供土地。強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加強采礦許可管理,規范礦山開采征占用林地行為,做好礦山水土保持工作,禁止無證開采、以采代探、違法占用林地、毀林開采行為。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將環境與健康風險評價作為涉重金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建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項目時,要科學制定環境安全防護距離,保障周邊群眾健康。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的原則,實現我市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長。
3、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
嚴格執行國家頒布施行的《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產業結構指導目錄》等相關的產業政策及相關行業調整振興規劃,按照廣西“十二·五”期間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和實施全市小礦山、小冶煉、小化工等重污染產業退出機制,對沒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的縣區,暫停其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等審批,實行“區域限批”。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落后產能企業,禁止將涉重金屬落后產能向農村和經濟落后地區轉移。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以及治理無望、實施停產治理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涉重金屬污染企業,要依法予以關停。
(二)推進清潔生產,加大綜合防治力度
1、推動涉重金屬污染產業技術進步
對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要采用適合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先進采礦方法,使用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的新工藝、新技術,盡量采用大型設備,提高采礦成套機械設備的自動化水平。鼓勵重有色金屬礦采選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采礦回采率及選礦回收率,減少重金屬在廢石、尾礦中的含量。盡量采用濕式作業減少粉塵的產生量;對溜井出礦系統、露天穿孔系統及選礦廠的破碎系統和皮帶運輸系統,采用密閉抽塵和凈化措施相結合的方法來控制廢氣中顆粒物的含量;鼓勵重有色金屬礦選礦企業采用先進的廢水分質治理、分質回用等工藝技術,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改變傳統的鉛鋅冶煉工藝,轉變為鉛鋅聯合冶煉循環經濟產業模式。
2、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依法開展涉重金屬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通過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促進重金屬污染企業合理利用資源,推動企業從過去單一的末端污染治理向生產全過程污染控制轉變,從源頭消減重金屬污染;按照《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實施指南》要求,開展清潔生產評估和驗收工作,將通過清潔生產評估和驗收作為涉重金屬企業申請上市(再融資)環保核查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的前提條件,作為申請各級環保專項資金、節能減排資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環保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作為審批進口固體廢物、經營危險廢物許可證和新化學物質登記的重要參考;對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至2012年底,重金屬重點企業要完成第一輪清潔生產審核,今后每2年開展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3、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推行重金屬污染企業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首先在鉛酸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今后逐步將重金屬重點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范圍。重金屬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其保險賠償金應優先用于對受害者的相關救治費用和賠償。
4、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實施廢水深度治理。重金屬廢水的處理應遵循清污分流、分質處理、以廢治廢、一水多用的原則,鼓勵企業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治理,提高水重復利用率,減少重金屬排放總量。
加大廢氣重金屬治理。所有冶煉企業開展廢氣重金屬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制定廢氣重金屬治理方案,對現有冶煉廢氣凈化工藝進行升級改造,削減廢氣產生的重金屬污染;對無組織排放的含重金屬廢氣要加大防護和治理力度。
加強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安全處置。涉重金屬企業要改進生產工藝和管理方式,從源頭減少含重金屬廢物,要提出并實施本企業所產生的含重金屬廢物的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方案,并按國家規定配套建設貯存設施,落實含重金屬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排污申報和轉移聯單等制度。涉重金屬企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綜合利用,安全貯存,逐步消化;經鑒別屬危險廢物或列入《危險廢物名錄》的含重金屬廢物,須按國家規定依法將危險廢物移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堅決取締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企業從事含重金屬危險廢物處置經營活動。
5、實施區域、流域綜合整治
加快電鍍工業園建設,實施電鍍企業園區集中管理和治理,2013年底前要完成現有電鍍企業的搬遷入園工作。融水縣要重點防控重有色金屬采選業產生的污染,堅決取締無證非法采選礦,實施九謀、101礦區采選礦的區域綜合整治,依法關閉礦區內規模小、技術落后、生態破壞和污染嚴重的采選企業,對采選礦企業進行整合,規范采選秩序,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環保措施,對受破壞和重金屬污染區域進行綜合治理;開展泗濰河流域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進一步改善泗濰河流域水質。
(三)修復受污染場地,綜合防控土壤重金屬污染
1、開展受污染場地修復工作
開展重金屬企業搬遷關停場地污染現狀調查及受污染場地修復工作。對污染企業搬遷或關停后的廠址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后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完成已關停的柳州鋅品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柳州有色冶煉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綜合冶煉廠原有場地的污染調查及受污染場地修復工作。
2、綜合防控土壤重金屬污染
分類型制定和實施污染耕地管理對策。對未被污染的耕地,要采取措施加強保護;對污染程度較低、復墾后仍可作為耕地的,地方政府應引導并監督農民種植非食用作物;對污染嚴重無法復墾的耕地,要調整種植結構,劃分食用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對確不宜耕種的農用地,應做好停耕停種工作。因污染造成無法耕作的耕地,要補充相同質量和數量的耕地;涉及基本農田的,除補充耕地外,還需補充相同質量和數量的基本農田。
(四)多措并舉,強化污染源監管
1、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污染源穩定達標。
對涉重金屬企業納入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各縣區要建立涉重金屬企業環境管理動態檔案,企業生產、日常環境管理、清潔生產、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及聯網情況、監測數據、污染事故、環境應急預案、環境執法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情況要列入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逐步實現重金屬排放污染源全部安裝重金屬在線自動監控裝置,實行嚴格的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鼓勵支持自動監測系統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管理運行。
實施專項整治行動。將整治重金屬污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作為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重點,每年開展一次聯合執法。嚴查未批先建、未執行“三同時”和竣工環保驗收、采用淘汰生產工藝、重金屬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超標排放、未按重金屬排污許可證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加強監督性監測和檢查。建立重金屬污染企業監督性監測和檢查制度,對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排污情況(包括無組織排放情況)開展監督性監測;按照屬地管理,各縣區要加大對重金屬重點防控企業的監察檢查頻次,重點檢查物料管理、重金屬污染物處置、廢渣場和尾礦庫環境及安全隱患、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對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相關單位在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同時,要及時采取建議政府責令其停產整治或進行其他處罰等預防性措施,直到隱患排除。
2、規范日常環境管理,落實企業責任。
規范企業日常管理。涉重金屬企業要抓好重金屬污染物的日常監控,提升污染治理管理技術水平,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員工的污染隱患和環境風險意識,制定完善企業重金屬污染環境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完善廠區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統,規范物料堆放場、廢渣場、尾礦庫、排污口、在線監控設施和應急池的建設;實施臺賬管理,建立重金屬污染物產生、排放詳細臺賬,并納入“廠務公示內容”。當企業產量和生產原輔料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實施動態管理。
加強涉重金屬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沒有安裝重金屬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及聯網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應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監測制度,每月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同時,企業應建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開環境信息,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書,公布含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環保部門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執法監管等有關環境信息。
3、鼓勵公眾與媒體參與監督
加強科普教育和新聞宣傳,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和宣傳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預防、控制、治療和愈后防護的知識,積極引導廣大群眾參與。強化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環保舉報熱線“12369”工作,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對污染事件要迅速核實、處理,對查處的重大事件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努力營造公共監督氛圍。
(五)加強能力建設,提升監管水平
1、強化重金屬污染監察執法能力建設
環境監察部門要配備必要的現場和應急執法車輛和重金屬污染應急監測儀器和取證設備,加強快速反應能力建設;定期開展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尤其是重金屬污染企業生產工藝及污染治理專業知識、政策法規、標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環境執法隊伍業務素質,加強環境監察人員的現場監督執法能力;加強對執法人員工作過程的監督,對不嚴格依法辦事,不認真貫徹實施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人員要嚴肅處理;逐步改變重金屬污染監察手段單一、層次較低的現狀,向自動化、網絡化、智能化方向發展。
2、完善重金屬監測體系
加強重金屬污染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河流、空氣和土壤中重金屬指標的監測。市級環境監測站要完善重金屬專項實驗室設備,配置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備,加大監測頻次,嚴格控制重金屬污染;涉重金屬企業較多的融水縣、融安縣、鹿寨縣要配置重金屬采樣、前處理及實驗室設備。
3、健全重金屬污染預警應急體系
提高環境預警響應能力。加強環境預警體系建設,重點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跨行政區交接河流重金屬污染預警體系建設,建設水質重金屬自動監測站,提高預警能力;強化重金屬污染監測機構應急能力建設,市級環境監測機構配備監測應急采樣專用車、便攜式多功能水質檢測儀、便攜式X射線熒光測定儀等應急設備,縣級環境監測機構配備現場采樣、現場調查及定性與半定量的應急儀器設備。
建立突發性重金屬污染應急響應機制。建立健全涉重金屬環境風險源風險防控系統和企業環境應急源體系,建設環境應急處置隊伍,構建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建立統一高效的環境應急信息平臺;加強應急演練,做好環境風險防范工作。建立技術、物資(診療器械與藥品)和人員保障系統,落實值班、報告、處理制度。
4、建立健全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監測與診療系統
加強重金屬污染生物檢測、健康體檢和診療救治機構能力建設,確定定點醫療機構,配備必要的重金屬檢測設備,加強專業人員培訓,保障工作經費,確保開展重金屬污染生物檢測、健康體檢和醫療救治工作需要。完善重金屬污染高風險人群健康監測網絡和人體重金屬污染報告制度,定期對食品、飲用水進行重金屬指標監測,對幼兒、中小學生和涉重金屬行業一線職工等高風險人群進行生物檢測,發現人體重金屬超標及時報告。
(六)加強產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清除保護區內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加快備用水源建設,確保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主要重金屬全部達標,保障飲用水安全。
2、提升農產品安全保障水平
開展農田(耕地)土壤、城市周邊土壤、礦區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加強對農產品重金屬污染狀況評價。建立農產品產地安全檔案,健全農產品產地重金屬污染風險評價和預警體系,摸清農產品產地安全質量狀況,完成安全質量分類劃分,實施農產品產地安全分級管理。嚴格灌溉用水水質監測,確保灌溉用水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要求。加強糧食蔬菜、肉禽蛋奶、水產品和飼料等重金屬監測評估,加強生產、流通、消費市場監管,確保食品安全。
3、減少涉重金屬相關產品消費
鼓勵綠色生產生活消費模式,減少含鉛油漆、涂料、焊料的生產和使用,強化對農藥、化肥、除草劑等農用化學品的環境管理,嚴禁使用砷類農藥。嚴格控制在食品及飼料中添加含重金屬的添加劑。嚴禁流通、出售有重金屬污染的食品。
加強電器電子產品的全過程管理。貫徹落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認真實施《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加強電器電子產品中使用重金屬的控制和管理,從消費角度加大產品重金屬減量化進程。
五、重點項目
重點實施污染源綜合治理工程、產業淘汰退出項目工程、清潔生產項目、基礎能力建設項目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項目。詳見附件3。
(一)污染源治理項目
主要是以減少重金屬污染排放,減少污染事故發生、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資源利用為目標的項目,包括治污設施升級改造項目、涉重金屬行業“提標升級”或深度治理項目、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物“三廢”集中處理處置項目等,重點實施4個項目,總投資64930.1萬元。
(二)產業淘汰退出項目
主要以控制涉重金屬企業生產能力為目的,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或雖符合產業政策但污染排放經治理后仍長期不達標的企業。
(三)清潔生產項目
主要是涉重金屬企業通過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減少含重金屬原材料的應用,減少生產工藝過程中的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從源頭減少重金屬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降低環境風險的項目。
(四)基礎能力建設項目
按照重金屬污染物特征和監測的實際需要,在原有能力建設、儀器裝備水平的基礎上,分層逐級配置重金屬實驗室設備、應急處置設備和監察執法設備。重點實施6個項目,總投資12466萬元。
(五)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項目
主要是解決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問題,重點開展柳州鋅品股份有限公司(老廠區)、柳州有色冶煉股份有限公司和柳州市綜合冶煉廠等3家企業關停后,原有受污染場地修復工程,投資估算7000萬元。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成立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和環保局局長為副組長的市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監察局、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衛生局、農業局、司法局、水利局、林業局、教育局、工商局、安監局、廣電局、供電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
1、各縣(區)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根據本方案,制定轄區內年度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計劃,合理確定重點項目實施進度安排、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重金屬相關企業監督管理和責任分工等,要確保本轄區重點重金屬2015年排放量不高于2007年排放水平。
2、環境保護部門
牽頭組織本方案的實施。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將規劃環評作為受理審批區域內和行業相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前提;對沒有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暫停其新增重點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建立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影響后評價制度,開展重金屬排放企業場地和周邊區域環境污染評估試點工作。
督促重點企業每兩年開展一次清潔生產審核;督促重金屬排放企業安裝重金屬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督促重金屬排放企業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監測制度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開展重金屬排放企業監督性監測工作,加大地表水水質斷面、空氣質量和土壤等監測頻次;加強環境執法、監測、應急能力建設;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環保專項行動。
組織編寫重金屬健康危害科普宣傳資料,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介,宣傳重金屬危害、預防、控制、治療和愈后防護等方面的知識。
3、發展改革部門
完善促進涉重金屬行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嚴格執行準入標準和備案核準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重金屬廢棄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利用。推動電鍍工業園建設。
4、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將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區、企業,按期完成。禁止落后產能和重污染企業轉入。
5、財政部門
加大對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項目的資金投入,實行“以獎促治”。
6、國土資源部門
嚴格項目用地審批,未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各級土地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對污染嚴重、短期內難以治理的農用土地,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調整土地用途;對涉及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的要求,責令造成污染的當事人補充相應的耕地和基本農田,補充的耕地或基本農田需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強化采礦許可管理,查處無證開采和以采代探行為,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7、農業部門
開展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評估,加強農田重金屬監測,劃分種植功能區,實施農產品產地安全分級管理,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定點監測。健全農業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建立農產品安全保障體系。
8、衛生部門
完善重金屬污染致健康危害事件(生活飲用水、食品和空氣污染)監測網絡和報告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健康危害進行預警,并提出管理與應對措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及診療器械和藥品;強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及檢驗相關儀器設備配備;加強應急專業人員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及應急演練。提高生活飲用水突發重金屬污染造成公共危害事件應急快速監督監測能力,確保群眾飲水衛生安全。
9、監察部門
加強對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綜合防治工作不力,監管區域內發生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發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以及責任人實施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嚴肅查處在重金屬排放企業的立項、審批、驗收、生產和監管全過程中,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失職瀆職行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0、司法部門
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宣傳;配合環保部門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
1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配合環保部門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配合做好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
12、科學技術部門
配合做好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引進和吸收;配合編寫重金屬健康危害科普宣傳資料。
13、教育部門
組織學校開展宣傳重金屬危害、預防、控制、治療和愈后防護等方面的知識。
14、水利部門
加強水資源保護,配合做好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加強采選礦企業水土保持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的監管;配合生活飲用水源重金屬監測工作。
15、林業部門
規范礦山開采征占用林地行為,查處違法占用林地、毀林開采行為,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
16、宣傳部門
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及科普宣傳。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介,宣傳重金屬危害、預防、控制、治療和愈后防護等方面的知識。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前需要報批建設項目環境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而未通過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及時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據此不得為其辦理注冊登記。
18、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加強尾礦庫安全監管,防止出現尾礦庫垮庫等安全事故。配合環保等部門加強環境執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
19、供電部門
配合環保等部門加強環境執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
(二)協調聯動,狠抓落實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按照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制訂具體措施,加大資金和政策的支持,保障機構、經費和人員。建立聯動機制,市政府不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專題會議,研究解決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加強溝通協調,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三)實施目標管理,落實責任追究
建立目標考核制度,將重金屬污染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重金屬污染終身責任追究制,對重金屬污染事件高發、多發地區,要追究當地主要負責人責任;對造成群發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環境危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追究責任,依法進行損害賠償,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大資金投入
市財政部門、各縣區要逐步加大對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要完善資金投入機制,整合利用好現有環保專項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實行“以獎促治”、“以獎代補”,將方案中的重點項目列入柳州市“十二·五”重點治理規劃項目,除地方專項資金外,積極申請中央、廣西財政資金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落實企業治污責任,鼓勵社會投入,多方籌集資金,形成政府引導、市場推進、多元投入的格局。(柳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