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推進生態文明、美麗河南建設,堅持“三保一高”(保護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促進科學發展、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提高生態環境質量水平)工作方針,以工程減排、結構減排、管理減排為抓手,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力推進總量減排,確保完成總量減排目標任務。
二、編制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號)。
(二)《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
(三)《河南省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意見》(豫政〔2011〕74號)。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的通知》(豫政〔2012〕112號)。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1〕144號)。
(七)《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的通知》(環發〔2011〕148號)。
三、減排目標
2014年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413.95萬噸,總減排量37.33萬噸,許可預支增量7.84萬噸(不含電力),其中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控制在133.39萬噸、13.94萬噸、124.15萬噸和142.47萬噸,分別比2013年削減1.5%、3.3%、1%和9%。
四、減排措施
(一)在水污染減排方面。新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57座,新增污水處理能力126.96萬噸/日;新建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57座,新增65.84萬噸/日;對16家污水處理廠實施管網擴建,增加收水能力16.4萬噸/日;新建鄉鎮分散型污水處理廠7座,增加收水能力0.285萬噸/日;對38座174.5萬噸/日的污水處理廠實施提標改造;對25家污水處理廠實施中水回用;對58家企業實施深度治理,關閉淘汰108家企業的落后產能;對2000家以上規;B殖場進行污染治理,預計可分別削減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9.37萬噸和1.15萬噸。
(二)在大氣污染物減排方面。完成36臺1106.1萬千瓦機組、45條19.5萬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和3家企業脫硝治理任務以及18家企業二氧化硫治理任務;淘汰26家企業的落后產能;取消88臺1669萬千瓦機組脫硫設施煙氣旁路;加強對54臺2575萬千瓦機組和42臺5007平方米燒結機/球團脫硫設施的環境監管,綜合脫硫效率分別提高到90%和30%;加強對已建成73臺3236.4萬千瓦機組脫硝裝置的環境監管,綜合脫硝效率提高到70%;加大“黃標車”淘汰力度,預計可分別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9.21萬噸和19.88萬噸。
綜合上述分析,2014年預計可減少污染物排放量38.61萬噸(其中,削減增量20.76萬噸,削減存量17.85萬噸),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控制在132.5萬噸、13.9萬噸、122.5萬噸和141.8萬噸,同比分別減少2.16%、3.6%、2.3%和9.4%,可以完成年初確定的分別削減1.5%、3.3%、1%和9%的目標任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切實加強對總量減排工作的領導,明確機構負責協調、督促、落實總量減排工作,并將年度總量減排目標和措施分解落實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將總量預算指標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減排項目推進工作列入政府督查內容,強力推進減排項目建設。
(二)強化考核問責。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對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總量減排“三大體系”(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營情況、重點減排項目推進情況和重點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對超額完成總量減排目標任務的地方和企業進行表彰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企業和行政不作為的部門實行嚴格問責和“一票否決”,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進一步加大污染減排資金投入力度,支持重點污染減排工程建設、規;笄蒺B殖企業污染治理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三大體系”建設。鼓勵、引導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環保基礎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建立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和社會參與的投入機制。
(四)強化總量管理。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充分發揮總量預算管理在優化環境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方面的作用,將有限指標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高成長性產業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嚴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建設。(河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