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源是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重點領域。2010年,全市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4.82萬噸,氨氮排放量為0.57萬噸,其中農業源化學需氧量為1.16萬噸,氨氮排放量為0.12萬噸,分別占全市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的24.1%和21.1%,為做好我市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確保完成省下達“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238號)、《印發廣東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部門分工的通知》(粵府辦〔2012〕42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農函〔2012〕134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棄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健全農業源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全市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控制在1.04萬噸和0.1萬噸以內,比2010年的1.16萬噸、0.12萬噸分別減少10.34%、16.67%。
(二)年度目標。
指標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污染物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排放量(萬噸) |
1.16 |
0.12 |
1.12 |
0.11 |
1.04 |
0.1 |
二、主要任務
(一)科學規劃,優化畜禽養殖業布局。
各地要加快編制和實施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認真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劃定禁養區。針對目前各地禁養區、適養區和限養區劃定存在的邊界劃定不清晰等問題,進一步完善禁養區、適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定工作,優化畜禽養殖業總體布局。各地劃定、完善禁養區、適養區和限養區的有關情況于2013年底前報市環境保護局、市農業局和市畜牧獸醫局備案。
(二)嚴格準入,控制畜禽養殖新增排污量。
各地 “十二五”期間必須將每年的農業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市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內,同時對畜禽養殖業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項目,在縣(市、區)轄區內原則上必須做到污染物總量“增減平衡”。即:畜禽養殖項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須有相應的畜禽養殖項目削減量。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且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業主應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申報領取《排污許可證》,規范設置排污口,嚴格執行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
(三)突出重點,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按照《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指南的通知》(粵農〔2012〕140號)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環發〔2011〕148號)要求進行治理,加強對已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確保長期穩定的運行效果,積極實施升級改造,不斷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年出欄量5000頭以上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糞便生產有機肥或糞便沼氣處理、污水進行厭氧—好氧—深度處理達標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周邊有足夠農田、林地或果園等土地的,要充分利用土地的消納能力減少污染物排放; 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不含本數)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要采取“建設治污設施、無污水排放口、生產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完全還田利用”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規模化養雞場(小區)推薦采取“干清糞方式、糞便全部生產有機肥且無廢水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糞便確實無條件生產有機肥的,可采用“干清糞+糞便直接農業利用”或“墊草墊料+墊料農業利用”的治理模式,但應確保有足夠的消納利用土地。
(四)集中治污,降低養殖專業戶排放強度。
各地通過政策鼓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措施,加強對養殖專業戶開展污染治理的引導,以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為契機,推動有條件的村鎮建設集中治污設施。畜禽養殖較密集的地區,要在2014年前建設至少一家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式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利用、集中治污。鼓勵畜禽養殖專業戶將廢棄物委托給具備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處置,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五)加強監管,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各地要采取聯合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性監督等多種形式,加大畜禽養殖業監管執法力度,定期組織開展全市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嚴格查處畜禽養殖業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各地要加快制定畜禽養殖業整治方案,開展統一、集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整頓行動,依法關閉、拆除禁養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按照《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3—2009>》執行,不含低于該標準養殖規模的散養戶);非禁養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應依法完善相關手續,改造提升現有污染治理設施,強化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對禁養區內依法關閉、拆除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各地要按照經省政府同意,省環保廳、省農業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生態健康發展的意見》(粵環發〔2010〕78號 )的規定進行補償;對非禁養區內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各地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堅決予以停業、關閉。
(六)源頭控制,大力發展生態農業。
各地要注重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精準農業,推廣節肥節藥節水技術,大力推廣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術,提高綜合防治水平。大力發展滴灌、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提高水肥利用率,減少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根據環境容量,合理調整養殖布局,鼓勵和支持農戶種養結合等傳統形式,積極引導發展農牧林種養結合等形式的生態養殖模式。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和生產全過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廣高效安全配方飼料,減少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不斷提高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做到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七)加強減排能力建設,夯實農業源減排基礎。
各地要建立完善農業源減排統計體系,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組織開展農業源環境統計,明確專業統計人員,配備統計軟件和專用計算機,保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全部納入統計范圍,并逐個摸清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同時對各地在清理整頓行動中依法關閉、拆除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存、出欄量要及時從統計數據中扣除。各地要加強農業源減排監測能力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開展日常監測和監督性監測。鼓勵有條件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安裝廢水處理在線監測、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與市環保局重點源監控中心聯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考核。
農業源主要污染物減排是新領域,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其納入總量減排工作統籌考慮,各級農業(畜牧)、環保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分工協作的減排聯動機制,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為主體、市場有效驅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推進污染減排工作格局。各地要制定本地區“十二五”畜禽養殖業減排方案,并于2013年5月底前報市環保局、農業局和畜牧獸醫局備案。市環保局會同市農業局和畜牧獸醫局將各級政府的年度農業源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體系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報。
(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建立激勵機制。
各地政府大力支持農業源污染減排工作,研究制定畜禽生態養殖及污染防治治理貸款貼息等支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廣大公眾積極參與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和生態化建設,支持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實施“以獎促治”政策,對符合有關條件、推行資源化利用和全過程污染治理的養殖場(小區)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三)加強科學指導,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撐。
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優勢科技力量,積極推動農業源減排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努力攻克減排的關鍵性技術,打破農業源減排的技術瓶頸。
(四)強化宣傳培訓,提高群眾污染減排意識。
強化對各級農業、畜牧、環保部門以及畜禽養殖企業的管理和技術培訓,逐步建立重點減排工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上崗機制,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指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及網絡等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全面深入宣傳農業源污染減排工作,提高群眾參與農業污染防治的意識,營造人人參與的污染減排氛圍。
四、職責分工
(一)農業(畜牧)部門。
1.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著力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
2.負責制定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推動養殖廢棄物的肥料化和沼氣化處理,扶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大中型沼氣工程。
3.督促檢查各地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程落實情況;督促指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減排臺賬(見附件2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核查表);配合環保部門組織、指導各地政府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配合環保部門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畜禽養殖業減排所需的統計數據。
4.負責組織推廣集中養殖、集中治污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小區的建設,推廣畜禽養殖業畜禽清潔生產、生態與健康養殖技術。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強化農產品環境安全管理,加強農藥、化肥、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力度,推進沼氣化處理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
(二)環保部門。
1.負責編制農業源污染減排規劃和分解目標任務,提出本地區內農業源污染總量控制和減排的政策建議;會同農業(畜牧)部門建立完善農業源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
2.負責組織農業源減排數據的技術核查,建立農業源污染減排基礎檔案;開展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專項檢查,加大規模畜禽養殖治理設施環境監管力度。
3.負責編制全市污染減排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測分析報告,按半年、年度編制減排形勢分析預警報告。
4.負責牽頭組織檢查、指導、督促各地落實農業源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要求;配合農業(畜牧)部門督促檢查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程落實情況。(汕尾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