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對DB52/12-1999進行修訂。本標準與DB52/12-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適用范圍(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術語的定義(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調整了標準分級,取消了污染源時間段分級標準(1999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
—取消了大氣污染物的第三級排放標準(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
—增加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制(見本版的4.2.3);
—取消了固體廢物的處置(1999年版的4.3);
—調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項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本版的5.1和5.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DB52/12-1999廢止。
本標準于2013年12月11日經貴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號文批復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與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互為補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本標準適用范圍重疊的,從嚴執行。
本標準由貴州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永霞、黃代寬、劉曉靜、孫幼萍、周思、余志、張琳。
本標準于1987年7月1日首次發布,1991年根據國家標準體制的要求,統一改號為DB52/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訂,2013年第二次修訂。
貴州省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貴州省水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術語與定義、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貴州省轄區內向環境排放水和大氣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單位,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T160.1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銻及其化合物
GBZ/T160.13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錳及其化合物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11896水質氯化物的測定硝酸銀滴定法
GB/T11911水質鐵、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4671水質鋇的測定電位滴定法
GB/T14678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84水質無機陰離子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343水質氯化物的測定硝酸汞滴定法(試行)
HJ/T345水質鐵的測定鄰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HJ493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4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495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40環境空氣和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1黃磷生產廢氣氣態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546環境空氣五氧化二磷的測定抗壞血酸還原—鉬藍分光光度法(暫行)
HJ602水質鋇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3水質鋇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污水wastewater
在生產、經營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污水排放量pollutedwateremission
在完成生產過程經廢水末端處理設施處理之后,排向地表水體或者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量。
3.3現有企業existingenterprises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及設施。
3.4新建企業newenterprises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企業。
3.5一切排污單位allpollutantemissionsunits
本標準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6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為基準。
3.7排氣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氣筒(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的高度。
3.8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
標準狀態下,排氣筒中每m
3干排氣中所含大氣污染物的質量,單位mg/m3。
3.9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mg/m3。
3.10大氣污染物排放速率airpollutant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質量,單位kg/h。
3.11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kg/h。
3.12單位周界unitborder
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13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14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標準狀態下,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mg/m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1.1污水排放區控制要求
4.1.1.1禁止排放區
GB3838中的Ⅰ、Ⅱ類水域及Ⅲ類水域中的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游泳區及其他需特殊保護區域;
禁止排放區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應在確保濃度達標的前提下,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域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1.1.2允許排放區
GB3838中的Ⅲ類(劃定的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游泳區及其他需特殊保護區域除外)、Ⅳ類、Ⅴ類水域;允許排放區水域允許設置污水排污口,但必須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標準。
4.1.1.3污水排放區的劃定
省轄市(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本轄區內各類地表水執行的水質標準類別(Ⅰ~Ⅴ類),提出本轄區內的禁止排放區、允許排放區劃分方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劃定類別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1.2標準分級
4.1.2.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不分級。
4.1.2.2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排水去向分為一級和二級,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體的污水執行一級排放標準,排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污水執行二級排放標準。
4.1.3控制要求
4.1.3.1第一類污染物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口取樣和排污單位排口同時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1.3.2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規定。
表1第一類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表2第二類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1.4標準值實施時段
4.1.4.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準之日期為準)以及現有(含在建)排放第一類污染物污水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標準。
4.1.4.2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放第二類污染物污水企業,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1.4.3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排放第二類污染物污水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標準。
4.1.4.4至標準頒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擴建)的排放第二類污染物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批復日期起一年后執行本標準。
4.1.5其他規定
4.1.5.1本標準未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其他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執行國家和地方標準。
4.1.5.2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具體貴州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請點擊下載附件:貴州省污水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