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是對DB22/426-2005《糠醛工業污染物控制要求》的修訂,與DB22/426-200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在術語和定義中,將“衛生防護距離”改為“大氣防護距離”;
——修改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制(見4.1);
——在“大氣污染物排放”中,增加了“粉塵、甲醇及丙酮排放”(見4.2.1);
——修改了“糠醛企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見4.2.2)。
本標準由吉林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長春市佳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于廣軍、王洪寧、黃志勇、宋海濤、高春郊、王春紅、陳群等。
本標準于2005年12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糠醛工業污染物控制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糠醛工業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術語和定義,水污染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廠界噪聲、固體廢物控制要求、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糠醛工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
表1 糠醛工業企業第二類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具體糠醛工業水污染物控制要求內容,請點擊下載附件:吉林省污水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