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北京市污水排放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發布)的基礎上,依據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制定的。
北京市污水排放標準規定了75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類污染物13項,二類污染物62項,比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多設立8項。
同時,本標準對北京市執行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各類醫院及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本標準對污染指標控制的總體水平嚴于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其中:44項指標的限值與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當,23項指標的限值嚴于國家標準;對于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設單位建設年限區分。
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京政函[1998]18號)]。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振聲、董淑英、劉衛紅。
北京市污水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級規定了75種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轄區內現有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輻射防護規定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5562.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1995年7月27日通過,1999年7月30日修正。
《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1日發布發布。
3技術內容
3.1標準分級和限值
3.1.1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庫水體功能劃分與水質分類見附錄A。
3.1.2在劃定的II、III類水體功能區內,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按照水體功能的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在已進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3.1.3排入北京市II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一級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和《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劃定的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排放的污水執行一級限值A;排入其他II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一級限值B,限值見表1。
3.1.4排入北京市III、IV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二級限值,限值見表1。
3.1.5排入北京市V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三級限值,限值見表1。
3.1.6排入設置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限值,限值見表2。
3.1.7排入未設置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體的功能,分別執行本標準3.1.3、3.1.4、3.1.5的規定。
3.2其他規定
3.2.1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8703的規定。
3.2.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和《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劃定的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執行本標準中一級限值A,限值見表1。DB11/307—20052
3.2.3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和《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劃定的一、二級保護區范圍以外的II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執行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以及表2、表3的有關規定。
3.2.4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III、IV、V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執行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B標準以及表2、表3的有關規定。
3.2.5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執行GB8978—1996表5的有關規定。
3.2.6各類醫院、獸醫院及醫療機構污水中的糞大腸菌群、總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時)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控制:排入II、III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GB8978—1996中一級標準,排入IV、V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GB8978—1996中二級標準,排入設置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GB8978—1996中三級標準,各類醫院、獸醫院及醫療機構污水的其他項目執行本標準3.1.3、3.1.4、3.1.5、3.1.6、3.1.7的規定。
表1排入地表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4監測
4.1采樣點
4.1.1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污水排放方式,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進行
監測。
4.1.2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進行監測。
4.1.3采樣點應執行GB8978—1996中5.1條款的規定并按照GB15562.1的規定設置標志。
4.2采樣頻率
執行GB8978—1996中5.2條款的有關規定。
4.3排水量
執行GB8978—1996中5.3條款的有關規定。
4.4統計
執行GB8978—1996中5.4條款的有關規定。
4.5分析方法
本標準采用的分析方法見表3。
5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詳情請點擊下載附件:北京市污水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