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列出了5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放水量共6項指標。與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比較,本標準不新增污染物指標。同時,本標準對天津市執行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對各類醫院及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確規定。
本標準對污染指標控制的總體水平嚴于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寇文、楊勇、孫貽超、趙杰、陳瑞、孫靜、康磊。
天津市污水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定義、技術內容和監測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的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7478-1987水質銨的測定蒸餾和滴定法
GB/T7479-1987水質銨的測定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7488-1987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11893-1989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1914-198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86-2002水質生化需氧量(BOD)的測定微生物傳感器快速測定法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年)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密閉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國務院關于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國函〔2006〕62號
《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年-2020年)》
《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
3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污水wastewater
指生產、工作和生活過程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urban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服務對象位于《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11個新城的GB18918中定義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水。
3.3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townish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除本標準中定義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義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排水。
3.4農村污水處理廠排水country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只接收農村生活污水的污水處理廠的排水。
3.5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水industrialpark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主要接納處理生產污水的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畜禽養殖小區污水處理廠的排水。
3.6醫療機構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GB18466中定義的醫療機構污水。
3.7其它污水otherwastewater
指除本標準3.2至3.5中所列污水處理廠排水和醫療機構污水之外的污水。
3.8排水量amountofdrainage
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及電站排水。
4技術內容
4.1標準分級和限值
4.1.1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
4.1.1.1新建、擴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執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A標準”。
4.1.1.2已建成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改造,排水執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B標準”。
4.1.1.3已建成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B標準”。
4.1.2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
4.1.2.1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執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B標準”。
4.1.2.2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B標準”。
4.1.3農村污水處理廠排水
4.1.3.1新建(包括改、擴建)農村污水處理廠排水執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標準”。
4.1.3.2已建成的農村污水處理廠排水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標準”。
4.1.4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水
4.1.4.1新建(包括改、擴建)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水執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B標準”。
4.1.4.2已建成的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水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B標準”。
4.1.5醫療機構污水
4.1.5.1排入本標準中所列各類污水處理廠收水系統的醫療機構污水中的氨氮(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除外)、總磷執行本標準4.1.6.1的相關要求,其它項目執行GB18466相關要求。
4.1.5.2除4.1.5.1中所列范圍之外的醫療機構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SS)、氨氮、總磷執行本標準4.1.6.3和4.1.6.4的相關要求,其它項目執行GB18466相關要求。
4.1.6其它污水
本標準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區分為三級。
4.1.6.1排入本標準中所列各類污水處理廠收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限值見表1。
表1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單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4.1.6.2未排入或排入未運行的本標準中所列各類污水處理廠收水系統的污水,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體的功能,分別執行本標準4.1.6.3、4.1.6.4的規定。
4.1.6.3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體為GB3838中Ⅳ類水體和GB3097中二類、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限值見表1。
4.1.6.4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體為GB3838中Ⅴ類水體和GB3097中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限值見表1。
4.2其他規定
4.2.1本標準中未列出的項目執行GB8978的相應要求;其中有行業標準的,應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4.2.2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排放限值見表2。本標準中未列出的,從嚴執行GB8978中表5或對應行業標準及清潔生產的相關規定。
表2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4.2.3自標準頒布之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不含本標準中所列各類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執行本標準;至標準頒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擴建)的單位(不含本標準中所列各類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至標準頒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擴建)的單位(不含本標準中所列各類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批復日期起一年后執行本標準。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成時間以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審批日期為準劃分。
4.2.4“受納水體”的含義
4.2.4.1污水直接排入列入水環境功能區劃中水體的,以該水體作為該污水的受納水體。
4.2.4.2污水排入未列入水環境功能區劃中的水體,但該水體與其它列入水環境功能區劃水體相連接或有溝通的,以該水體首先匯入的已列入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體作為受納水體。未列入水環境功能區劃中的水體,且該水體不與其它列入水環境功能區劃水體相連接或有溝通的,禁止新建排污口,該區域內的現有排污口應在2009年1月1日前關閉。
4.2.5污水受納水體為排污控制區(指接納生活、生產廢污水比較集中,接納的廢污水對水環境無重大不利影響的水域,就天津實際情況,即指南北兩條人工開挖的排污河道)時,污水排放執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B標準”。
5監測
5.1采樣點
執行GB8978—1996中5.1條款的有關規定。
5.2采樣頻率
執行GB8978—1996中5.2條款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5.3排水量
執行GB8978—1996中5.3條款的有關規定。
5.4統計
執行GB8978—1996中5.4條款的有關規定。
5.5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參照表3所列方法。
表3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