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標準是根據國家標準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和《第2單元:標準內容的確定方法 第22部分 引用標準的規定》進行編制。
本標準是首次制定,屬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編制過程中,結合地方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參考了臣內外相關酶標準。并采用已有的國家分柝方法標準,確定污染物的排放值和監測分析方法。標準設附錄A為標準附錄。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污水排放標準由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孝感市環境監測站參加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吳丹、肖銳敏
參與本標準制定的主要工作人員:郭中波、周宏禮、李 薇、林良騰
本標準由湖北省環保局提出并負責解釋。
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氯化物對府河水質的污染,加強對湖北省府河流域污染源的治理,實現府河水質環境保護目標,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街,結合地方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制訂本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湖北省府河流域所有企事業單位不同水期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濃度限值和最大允許排水量,并規定了不同時段,不同水期各河段氯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總量。
本標準適用于湖北省所有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企事業單位的排放管理.也適用于府河流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在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1896—89 水質氯化物的測定硝酸銀滴定法
3 定義
氯化物:是指NaCI、KCI、MgCl2、CaC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陰離子在水中以氯離子形式存在。
水期:豐水期限定在6、7、8、9四個月.其余月份為平、枯水期。
4 技術內容
4.1標準分級
本排放標準按地面水環境應符合GB3838要求,將廢水排放分為一、二、三級標準。
4.2標準分類
本標準按企業性質分為兩類。
4.3標準值
4.3.1府河流域含氯廢水最高允許排水定額及氯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1。
行業類別 |
分 類 |
企業性質 |
最高允許排放水量(最低允許水循環利用率) m 3 /t 產品 |
氯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CI - mg/L ) | |||||||||
水 期 |
1999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10 年 | |||||||||||
一級 (Ⅱ類) |
二級 (Ⅲ類) |
三級 (Ⅳ、Ⅴ類) |
一級 (Ⅱ類) |
二級 (Ⅲ類) |
三級 (Ⅳ、Ⅴ類) | ||||||||
制鹽行業 |
1 |
新擴改 |
10 ( 90% ) |
平、枯水 |
800 |
900 |
700 |
800 | |||||
豐 水 |
1100 |
1200 |
1000 |
1100 | |||||||||
2 |
現有 |
15 ( 80% ) |
平、枯水 |
800 |
900 |
1000 |
700 |
800 |
900 | ||||
豐 水 |
1100 |
1200 |
1300 |
1000 |
1100 |
1200 | |||||||
化工行業 |
1 |
新擴改 |
50 |
平、枯水 |
350 |
400 |
300 |
350 | |||||
豐 水 |
450 |
500 |
400 |
450 | |||||||||
2 |
現有 |
60 |
平、枯水 |
350 |
400 |
450 |
300 |
350 |
400 | ||||
豐 水 |
500 |
550 |
600 |
450 |
500 |
550 | |||||||
其它行業 |
1 |
新擴改 |
參照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行業廢水排放標準執行 |
平、枯水 |
300 |
250 | |||||||
豐 水 |
350 |
300 | |||||||||||
2 |
現有 |
平、枯水 |
350 |
300 | |||||||||
豐 水 |
400 |
350 | |||||||||||
注:①Ⅱ、Ⅲ、Ⅳ、Ⅴ類分別指按 GB3838 要求劃分的地面水域類別。 ② 1 類為 1999 年 1 月 1 日起 新建和改擴建的企業。 2 類為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前建成的企業。 |
4.3.2 府河流域各河段氯化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見表2。各企業的氯化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當地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表2 府河流域各河段氯化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河 段 |
氯化物最高允許排放總量( CI - t/30d ) | |||
1999 年— 2004 年 |
2005 年— 2010 年 | |||
平、枯水期 |
豐水期 |
平、枯水期 |
豐水期 | |
隨州(廣水馬坪以上) |
250 |
300 |
200 |
250 |
安陸(廣水馬坪——安陸水電站) |
350 |
400 |
300 |
350 |
云夢(安陸水電站——云夢城關上游) |
450 |
500 |
400 |
430 |
隔蒲潭(云夢城關下游——云夢泵站) |
950 |
1250 |
750 |
900 |
長江埠(擴子潭船閘——肖李灣船閘) |
500 |
550 |
400 |
450 |
孝感(云夢泵站——武漢市府河入境處) |
300 |
350 |
250 |
300 |
黃花澇(武漢市府河人境處——黃花澇) |
250 |
300 |
200 |
250 |
李家墩(黃花澇——府河入長江口) |
350 |
400 |
300 |
350 |
4.4 其他規定
4.4.1 排人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口處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標準。
4.4.2 府河水系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中禁止新建氯化物排污口,改、擴建項目不得增加氯化物的排污量。
4.4.3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標準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標準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計算。
5 監測
5.1 采樣點
采樣點應設在企業的廢水總排放口。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標志和廢水水量計量裝置。
5.2 采樣頻率
按GB8978要求采樣頻率按生產周期確定,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集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5.3 排水量
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允許水重復利用率按月均值計算,排水量只計生產排水,不包括同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5.4 統計
企業產品產量的統計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
5.5 測定
氯化物的測定按GB11896執行。
6 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A 混合廢水氯化物允許排放濃度計算
關于排放單位在同一個排污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工業廢水.且每種工業廢水的氯化物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可采用下列式(1)計算混合排放時氯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C(混合)
式中:C(混合)——混合廢水氯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Ci——不同工業廢水氯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Qi——不同工業的最高允許排水量,m3/t(產品);
Yi—分別為某種工業產品產量(t/d,以月平均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