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福建省污水排放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漿造紙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GB3839-1983《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編制。
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福建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林奇、徐波、鄭寶琛、蔡如鈺、黃鏡釗、張孝棋、白亮、趙揚、何玉燕、陳偉立。
本標準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僅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排污行為。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新改擴建的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544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10335.4-2004涂布紙和紙板涂布白板紙
GB/T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11894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1903水質色度的測定稀釋倍數法
GB/T11914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13023-2008瓦楞芯(原)紙
GB/T13024-2003箱紙板
GB/T15959水質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微庫侖法
HJ77.1水質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83水質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T195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199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505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HJ535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QB/T1457-2006紙管原紙
QB/T2250-2005單面白紙板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制漿造紙企業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廢紙等為原料生產紙漿,及(或)以紙漿為原料生產紙張、紙板等產品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制漿造紙企業。
3.3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制漿造紙建設項目。
3.4制漿企業
指單純進行制漿生產的企業,以及紙漿產量大于紙張產量,且銷售紙漿量占總制漿量80%及以上的制漿造紙企業。
3.5造紙企業
指單純進行造紙生產的企業,以及自產紙漿量占紙漿總用量20%及以下的制漿造紙企業。
3.6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
指除制漿企業和造紙企業以外、同時進行制漿和造紙生產的制漿造紙企業。
3.7廢紙制漿和造紙企業
指自產廢紙漿量占紙漿總用量80%及以上的制漿造紙企業。
3.8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9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紙漿、紙張(板)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特種紙
指金融、建材、電氣電力、微電子、國防、通訊、食品、醫療等所需要的功能性用紙和提花紙板、鋼紙紙板、紡筒紙板、制鞋紙板、濾芯紙板、絕緣紙板、高溫絕熱紙板等紙和紙板。
3.11低檔包裝紙
指列入瓦楞芯(原)紙(GB/T13023-2008)、箱紙板(GB/T13024-2003)、單面白紙板(QB/T
2250-2005)、涂布白紙板(GB/T10335.4-2004)、紗管原紙(QB/T1457-2006)的C級(或稱合格品)及以下的紙和紙板。
3.12迷信紙
禮佛、拜神、祈福、祭祀等宗教民俗方面使用的傳統文化用紙。
3.13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
3.14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5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制漿造紙企業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濃度及排水量應符合表1、表2規定。
間接排放時,廢水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前其濃度及排水量應符合表1、表2規定,排入其他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間接排放要求執行GB3544及有關國家標準規定。
4.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水量執行GB3544規定。
4.3自2014年1月1日起,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濃度及排水量應符合表1、表2規定。
間接排放時,廢水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前其濃度及排水量應符合表1、表2規定,排入其他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間接排放要求執行GB3544及有關國家標準規定。
表1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4.4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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