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廣西污水排放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
本標準參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編寫。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立宏、陳婷、步秀芹、王岑生、余婉麗、曾廣慶、楊鋼、葉凡、羅棟源。
本標準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13年 月 日批準。
本標準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1. 范圍
廣西污水排放標準規定了廣西甘蔗制糖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甘蔗制糖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甘蔗制糖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T 86 水質 生化需氧量(BOD)的測定 微生物傳感器快速測定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甘蔗制糖
以甘蔗的蔗莖為原料,通過物理和化學的方法,去除雜質、提取出含高純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過程。
3.2 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制糖企業或生產設施。
3.3 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制糖工業建設項目。
3.4 排水量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糖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14年10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甘蔗汁糖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必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Q總 ——排水總量,單位為立方米(m3);
Yi ——第i種產品產量,單位為噸(t);
Qi基 ——第i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為立方米每噸(m3/t);
C實 ——實測水污染物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若Q總與∑Yi•Qi基的比值小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必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所有企業必須設置規范排污口,一個企業設置一個總排放口,并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并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5.3 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應能反映真實排污情況和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的處理效果,具體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5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5.6 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制糖企業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運用有效的在線監測數據或現場即時采樣的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