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船舶每年攜帶的壓載水約有1.2 ×1011 t,每天存在于船舶壓載水中隨船周游世界的生物多達7 000種,許多細菌、植物和動物經過數月的航程仍存活于壓載水及其沉積物中,船舶到岸時為空出噸位,這些生物隨著壓載水被排放到港口國水域。由船舶排放壓載水引發的外來生物入侵已成為海洋中有害生物傳播的主要途徑,破壞了海洋生態并給人類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已被世界環保基金會認為海洋所面臨的四大威脅之一。
生活污水什么情況下可以排放?
A:(1)對于國際航行船舶
根據《73/78防污公約》附則Ⅳ要求,應遵守下列要求:
(適用范圍: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
船舶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機關按照本附則所認可的設備,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經粉碎或消毒的,或來自儲存活動物處所的生活污水。但不論哪種情況,不得將集污艙中儲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應在船舶以不低于4節的航速航行時,以適當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應經主管機關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標準予以認可;或船舶所配備的正在運行的經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已由主管機關驗證符合本附則中所述的操作性要求,并且該設備的試驗結果已載入該船的《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 ;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圍的水中不應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也不應使周圍的水變色。
(2)對于國內航行海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國內沿海航行船舶執行
對于從事沿海航行的400總噸及以上的現有船舶和小于400總噸但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上的現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開始遵從MARPOL公約附則IV的規定。
(3)對于內河船舶
根據《2011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要求:
(適用范圍: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
1. 航行于內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應隨意向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應排至接收設施或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才能排往水域。
2. 經過處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應避開取水源,并不應在停靠碼頭時排放。
3. 經過處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應進行控制,不應頃刻排放,排放應在船舶航行中進行。
4. 航行于京杭運河的船舶的生活污水應貯存在船上,排放給接收設備,嚴禁將生活污水排往水域。
5. 餐飲躉船(餐飲供給船)的餐飲污水不應向水域排放,應排放至污水貯存艙(柜),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
6. 內河客船的餐飲污水不應向水域排放,應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由船/岸有關部門予以接收。
7. 不在規定范圍內的小型船舶應盡可能采用簡易的收集設備和措施、避免將未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往水域。
什么是“距最近陸地”?
A:“距最近陸地”系指距按照國際法劃定的領海基線的距離。
Q生活污水要達到什么排放標準?
A:1. 目前,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應滿足《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要求:
2. 根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經船載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的生活污水,要達到的標準:
(1)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生活污水,應達到下列標準
(2)2012年1月1日以后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生活污水,應達到下列標準
(3)2021年1月1日以后安裝(含更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生活污水,應達到下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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