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市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22253噸,氨氮排放量為2046噸,其中農業源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13537噸,氨氮排放量為1095噸,分別占全市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的 60.8%和 53.5%。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13091噸和氨氮排放量為905萬噸,分別占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的96.7%和82.6%。因此,農業源是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重點領域之一,需重點推進畜禽養殖業中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的污染治理工作。為確保完成省、茂名市下達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深入開展我市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農科教發〔2011〕1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238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我市“十二五”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到2015年,80%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實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強農業源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提高農業源減排監管能力;全市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控制在11466噸和933噸以內,比2010年的13537噸、1095噸分別減少15.3%、14.8%。畜禽養殖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控制在10939噸和769噸以內,比2010年的13091噸、905噸分別減少16.4%、15.0%。
(二)年度目標
指標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污染物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排放量 (噸) |
13035 |
1009 |
12512 |
978 |
11989 |
948 |
11466 |
933 |
二、主要任務
(一)科學規劃,優化畜禽養殖業布局
加快編制和實施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環境承載能力、總量控制及納污水體功能要求,于2013年底前在轄區范圍內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 優化畜禽養殖業總體布局,并將劃定情況上報茂名市畜牧獸醫局、茂名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二)嚴格準入,控制畜禽養殖新增排污量
在“十二五”期間必須將每年的農業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市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內,同時對畜禽養殖業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須來自本行業,實施排污總量等量替代或減量替代。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2號)要求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且經過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環保部門在養殖場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時,要充分考慮清潔生產,包括采用干清糞工藝、建設雨污分流收集處理系統及周邊土地對廢棄物要有足夠的消納能力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業主應向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申報領取《排污許可證》,規范設置排污口,嚴格執行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
(三)突出重點,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按照《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減排技術指南的通知》(粵農〔2012〕140號)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環發〔2011〕148號)要求進行治理,加強對已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確保長期穩定運行效果,積極實施升級改造,不斷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年出欄量5000頭以上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糞便生產有機肥或糞便沼氣處理,污水進行厭氧—好氧—深度處理達標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周邊有足夠農田、林地或者果園等土地的,要充分利用土地的消納能力以減少污染物排放;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要采取“建設治污設施、無污水排放口,且生產的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完全農田利用”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所有規模化養雞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方式、糞便全部生產有機肥且無廢水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
(四)集中治污,降低養殖專業戶排放強度
通過政策鼓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措施,加強對養殖專業戶開展污染治理的引導,以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為契機,推動有條件的村鎮建設集中治污設施。鼓勵畜禽養殖專業戶將廢棄物委托給具備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處置,提高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五)加強監管,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采取聯合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性監督等多種形式,加大畜禽養殖業監管執法力度,定期組織開展全市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嚴格查處畜禽養殖業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快制定畜禽養殖業整治方案,開展統一、集中地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整頓行動,依法關閉、拆除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非禁養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依法完善相關手續,改造提升現有污染治理設施,強化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對非禁養區內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堅決予以停業、關閉。
(六)源頭控制,大力發展生態種植、養殖業
注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精準農業,推廣節肥節藥節水技術,大力推廣物理治理、生物防治技術,提高綜合防治水平。大力發展滴灌、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提高水肥利用率,減少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根據環境容量,合理調整養殖布局,積極引導發展農牧林種養結合等形式的生態養殖模式。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和生產全過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廣高效安全配方飼料,減少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不斷提高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做到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七)加強減排能力建設,夯實農業源減排基礎
建立完善農業源減排統計體系,組織開展農業源環境統計,配備專業統計人員、統計軟件和專用計算機,保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全部納入統計范圍,并逐個摸清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同時對各地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清理整頓行動中依法關閉、拆除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存、出欄量要及時從統計數據中扣除。加強農業源減排監測能力建設。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日常監測和監督性監測。鼓勵有條件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安裝廢水處理在線監測、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與茂名市環保部門聯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考核
建立畜牧獸醫水產、環保、農業等部門分工協作的減排聯動機制,定期召開會議,解決農業源污染減排中的重點問題。制定“十二五”和年度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每年將畜禽養殖業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市將各鎮(街道)、各有關部門的農業源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體系進行考核并通報,強化責任。
(二)加大農業源污染減排資金扶持力度
加大畜禽糞便綜合利用、處理處置的有機肥廠或設施建設的資金、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集中利用、集中治污。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廣大公眾積極參與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和生態化建設,支持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積極實施以獎促治政策,對經國家認可且已形成減排能力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三)加強農業源污染減排技術培訓和指導
強化對畜牧獸醫水產、環保、農業以及畜禽養殖企業的管理和技術培訓,逐步建立重點減排工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上崗機制。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指導,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運行臺賬(見附件2)和檔案資料。
四、職責分工
(一)環保部門
1.負責編制轄區內農業源污染減排規劃和分解目標任務,會同農業部門、畜牧獸醫水產部門建立減排統計、監測體系。
2.負責轄區內農業源減排數據的技術核查,建立污染減排基礎檔案。
3.聯合畜牧獸醫水產部門對轄區內重點減排項目開展污染物達標排放專項執法檢查,加大規模化畜禽養殖治理設施環境監管力度。
4.配合畜牧獸醫水產部門推動轄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配合畜牧獸醫水產部門督促檢查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程落實情況。
(二)農業部門
1.負責落實轄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沼氣工程建設,推動養殖廢棄物的沼氣化處理。
2.負責組織推廣農業生態,加強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進沼氣化處理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
3.配合環保部門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向國家總量減排核查組提交農業源減排所需的統計數據。
(三)畜牧獸醫水產部門
1、牽頭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會同環保部門制訂我市“十二五”農業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和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年度計劃,督促檢查各地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落實情況。
2、負責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規劃和管理,提請政府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并實施管理。
3、負責制定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推動養殖廢棄物的肥料化,扶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有機肥料生產利用工程。
4、負責組織推廣集中養殖、集中治理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小區的建設,推廣畜禽養殖畜禽清潔生產、生態與健康養殖技術。
5、負責督促指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減排臺賬,配合環保部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提交畜禽養殖業減排所需的統計數據,并將每個季度畜禽養殖減排統計數據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治理工程建設進度向茂名市環保部門通報。(信宜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