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該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危險廢物屬于固體廢物的一部分(換言之,某種物質如果不屬于固體廢物,那么該物質肯定不屬于危險廢物);二是危險廢物必須具有危險特性,危險廢物的特性常見有五種,分別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蝕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學反應性,具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
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主要依據有兩個:一是根據危險廢物的定義,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中的廢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其次對于屬性不確定的固體廢物,則根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2006年3月,原國家環?偩值任宀课娴11號)以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2007)、《急性毒性初篩》、《浸出毒性鑒別》、《腐蝕性鑒別》、《反應性鑒別》、《易燃性鑒別》、《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等國家已出臺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進行屬性鑒別。
含油廢水一般不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具體請查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