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起草、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酸洗廢水排放總鐵濃度限值》,于2012年4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該標準規定了酸洗廢水中總鐵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及監控要求。從而為更好地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1、范圍
標準規定了酸洗企業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業(不含電鍍企業)污水總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要求、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要求。
標準適用于浙江省范圍內酸洗企業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業(不含電鍍企業)污水中總鐵排放控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911-1989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45-2007 水質 總鐵的測定 鄰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酸洗:利用酸溶液去除鋼鐵加工件表面上的氧化皮和銹蝕物的處理過程。
(2)現有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酸洗企業、酸洗設施。
(3)新建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酸洗企業、酸洗設施。
(4)污水處理廠:對污水用物理、化學、生物的方法進行凈化處理的工廠。
(5)太湖流域:浙江境內排入太湖的河流所流經的區域,其行政區域范圍是:湖州市、嘉興市、杭州市區(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干區、余杭區,西湖區的錢塘江流域以外區域)、臨安市的錢塘江流域以外區域。
4、排放控制要求
(1)排放濃度限值分級
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分為三級,即特別排放濃度限值、一級排放濃度限值和二級排放濃度限值。
排入太湖流域的廢水,執行特別排放濃度限值。
排入除太湖流域外環境水體的廢水和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一級排放濃度限值。
排入設置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二級排放濃度限值。
(2)排放控制要求
標準適用范圍內的酸洗企業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業(不含電鍍企業)酸洗廢水總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表1的規定。
5、監測要求
(1)采樣點應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2)對企業酸洗廢水總鐵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3)污染物項目的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2 執行。
6、實施與監督
(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在任何情況下,在浙江省轄區內的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