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改善我市環境質量,確保完成2012年度省定環境保護責任目標,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省環保廳等部門2012年河南省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號)和《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2012年度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的函》(豫環函〔2012〕41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環境綜合整治,進一步提高行業、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能力與污染防治水平,完善環保基礎設施,有效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我市環境安全。
實現“四個確保”,即:確保出境河流斷面水質達到省定目標要求,確保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以上,確保城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達到292天以上,確保全面完成省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深化城市集中飲用水許寨地下水水源地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在鞏固2011年許寨地下水水源地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深化水源地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強化水源地保護區取水井的基礎設施建設,取水井周圍一級保護區必須設置隔離圍欄,樹立警示標志;規范城市集中飲用水取水規劃,對取水井實行編號備案管理,確保城市集中飲用水安全;加大環境執法力度,保持高壓態勢,切實解決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制止并整治到位。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4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完成城市集中飲用水取水規劃,對城市供水取水井進行編號,報市政府備案。市環保局對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編號備案的取水井,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要求的項目、頻次進行取樣監測、上報。
2012年4月底前,由市水利局牽頭,洗耳河、煤山街道配合,完成城市集中飲用水取水井周圍一級保護區隔離圍欄的設置,樹立警示標志和保護區管理規定的宣傳信息欄。
2012年11月底前,由市環保局牽頭,排查城市集中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大氣環境綜合整治
1.持續開展207國道沿線、產業集聚區內物料加工及堆放場地及焦枝鐵路沿線(汝州轄區段)貨場等的揚塵治理
(1)工作任務
依據《汝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頓洗選煤物料加工及堆場企業實施方案的報告》(汝政文〔2010〕63號)的要求,持續開展207國道沿線、產業集聚區內物料加工及堆放場地及焦枝鐵路沿線(汝州轄區段)貨場等的揚塵治理。對上述區域內手續不全的物料加工企業堅決予以取締,露天物料堆放場地一律清除。露天裝卸物料應當建設防風抑塵、噴淋灑水等抑塵措施;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車輛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者泄漏而產生揚塵污染。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7月底前,由小屯鎮、汝南街道、騎嶺鄉、陵頭鎮等牽頭,公安、國土、發改、環保、電力、交通運輸、工商等部門配合,完成207國道沿線、產業集聚區內物料加工及堆放場地、焦枝鐵路沿線(汝州轄區段)貨場等的揚塵治理任務。
2.市區揚塵治理
(1)建筑施工實施密封作業、建筑垃圾實施密閉運輸。具體措施包括:建筑施工現場設置圍擋,土堆、料堆有覆蓋、密閉等防塵措施,工地內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抑塵材料,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出場;拆遷施工采取邊施工邊灑水等防止揚塵污染的作業方式,主體工程拆除后,及時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車輛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者泄漏而產生揚塵污染;嚴禁凌空拋擲建筑垃圾、廢料等,防止揚塵污染。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自本實施方案發布之日起,立即啟動建筑施工揚塵治理監管工作并實施常態化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工業廢氣治理
(1)工作任務
按照省環保廳要求啟動水泥行業脫硝治理示范工程建設工作。2012年6月底前,天瑞集團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團水泥有限公司完成氮氧化物治理工程的方案編制上報工作,并開工建設,11月底前完成工業窯爐低氮燃燒和煙氣脫硝治理任務;2012年7月底前,天瑞集團水泥有限公司完成物料堆場揚塵治理任務;河南巨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燃煤堆場的封閉或擋風抑塵墻的建設,并采取噴淋灑水措施。
依據《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促進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發改工業〔2008〕549號)的規定,全市所有發改、土地、環保等手續符合相關規定的年產規模3000萬塊以上的煤矸石磚燒結企業,必須進行脫硫除塵治理,廢氣污染物“濃度、總量”雙達標排放;2012年10月底前,3000萬塊(含3000萬塊)以下規模的新型墻材生產線必須停產,按照新的準入標準完成升級改造,逾期達不到行業準入標準的一律關閉。
2012年6月底前,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9號令)的規定,關閉取締24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磚瓦燒結窯爐。
2012年6月底前,河南神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必須進行供熱替代,關閉2臺35噸燃煤鍋爐;市區內不得擅自新建燃煤鍋爐;市區范圍內2蒸噸以下燃煤鍋爐逐步使用清潔能源,廢氣達標排放。
2012年汝州市重點污染源環境綜合整治名單見附件1。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11月底前,由市環保局督促天瑞集團汝州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團水泥有限公司完成工業窯爐低氮燃燒和煙氣脫硝治理任務。
2012年4月20日前,由市環保局聯合國土、發改等部門完成煤矸石磚燒結企業的相關手續甄別工作;2012年10月底前,由市環保局督促全市所有手續齊全的年產規模3000萬塊(含3000萬塊)以上的煤矸石磚燒結企業,完成脫硫除塵治理任務,達到國家污染減排認定標準。
2012年6月底前,由市環保局督促河南巨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燃煤堆場的封閉或擋風抑塵墻的建設任務。
2012年4月20日前,由市工信局牽頭,發改、國土、環保等部門配合,完成手續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煤矸石燒結磚企業、選煤企業等的甄別工作。2012年6月底前,由市工信局牽頭,公安、發改、環保、電業、國土、工商及企業所在地鄉鎮、街道配合,完成違法違規洗煤廠、煤矸石燒結磚廠等企業的關閉取締任務。
3.機動車尾氣治理
(1)工作任務
在我市全面實施Ⅳ階段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銷售、購置(或從外市轉入)不符合國家Ⅳ階段標準的機動車,一律不予注冊登記或者辦理轉籍過戶手續。鼓勵高污染的老舊“黃標車”提前報廢,對使用年限到期、尾氣排放超標的黃標車強制報廢,不得延期。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6月31日前,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Ⅳ階段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強制報廢黃標車的任務。
(三)水環境綜合整治
1.污水處理廠建設
(1)工作任務
完成汝州市城東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任務(一級B升至一級A標準);汝州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系統投入使用,中水回用率達到15%以上。完成汝州市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工程進度的70%。啟動1—2個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設進度的60%。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4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水利、發改、環保等部門配合,保證汝州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系統投入使用,中水回用率達到15%以上。
2012年10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環保局配合,完成汝州市城東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任務。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財政、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配合,完成汝州市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工程進度的70%。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財政、環保、國土、水利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配合,啟動建制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完成工程建設進度的60%。
2.排放廢水企業治理
(1)工作任務
依照《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6號)和《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號)的規定,對水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超總量的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治理。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4月20日前,環保局完成相關行業污染源調查工作,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對限期(停產)治理的企業下達限期(停產)治理通知書,確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通過環保達標驗收。
(四)涉重金屬、化工等行業的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組織對全市涉重金屬行業(包括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業、含鉛蓄電池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電子元器件制造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進行排查,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對無環保手續、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法實施關閉;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重金屬排放企業,按照省環保廳制定印發的相關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依法實施限期治理。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4月15日前,由市環保局牽頭,各鄉鎮、街道配合,完成涉重金屬、化工等行業污染源的調查工作,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對限期(停產)治理的企業下達限期(停產)治理通知書。
2012年6月底前,由市工信局牽頭,國土、發改、環保、電業、工商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配合,對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依法關閉到位。
(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完成2011年度2個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任務;完成2012年度養殖企業污染減排目標任務和2011年排查上報的禁養區內養殖企業搬遷關閉任務;完成4個省級生態村和2個省級生態鄉鎮的創建任務,并全部通過上級部門的驗收和命名;完成生態旅游示范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任務。
2.完成時限與工作職責
2012年6月底前,由市環保局牽頭,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配合,完成2011年度2個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項目,通過上級驗收并投入運行。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鄉鎮配合,完成4個省級生態村、2個省級生態鄉鎮創建任務。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畜牧局、環保局共同牽頭,國土、工商、工信、發改、電業等部門及企業所在地鄉鎮、街道配合,完成2011年排查確定的禁養區內養殖企業搬遷關閉任務。
2012年10月底前,由市畜牧局、環保局共同牽頭,工信、發改等部門配合,完成全市畜禽養殖企業污染減排項目建設任務(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污染減排項目名單見附件2)。
2012年12月底前,由市環保局牽頭,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配合,完成生態旅游示范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任務。
三、工作標準與工作要求
(一)工作標準
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通過整治,促進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優化升級,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標準:達到各行業環境標準及環境綜合整治技術規范要求。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者生產線標準:依法吊銷或者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妥善處置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范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二)工作要求
1.嚴格依法行政:對企業實施關閉、下達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務,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要逐廠下達通知書,明確告知企業關閉、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時限、要求、權利和義務,所有法律文書必須完整并歸結成檔。
2.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工作:治理單位必須按照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上報治理方案,通過審查后嚴格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須經過相關業務部門組織的驗收;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鄉鎮、街道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高度重視,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實施方案,推動措施落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納入政府環保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各鄉鎮、街道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健全整治工作機構并充實力量,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全面完成任務。
(二)加強調度,強化監督。建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和環境質量定期分析制度。有關單位要于每月20日前將環境綜合整治具體工作進度、階段性效果、環境質量情況、污染物削減情況等及時報送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定期匯總后上報市政府并通報各鄉鎮、街道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情況作為年底市政府考核環保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依據之一。
(三)落實責任,分工協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分析環境形勢,解決存在問題。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和督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對超標排污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組織驗收,對污染問題嚴重地區、嚴重環境違法企業實施掛牌督辦,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度遲緩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啟動預警機制;負責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信息。
發展改革部門:加大環保基礎設施、污水處理廠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力度。對被依法關閉(拆除)的企業(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督促供電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甚至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專項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環境問題被政府依法取締關閉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和違法建設項目土地占用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加快鄉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進度,提高已投運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
水利部門:對被依法關閉的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供應生產用水。
工商部門:對被依法關閉的企業,責令其限期變更、注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由工商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公安部門:負責在新車入戶車輛注冊登記、轉籍過戶時嚴把機動車尾氣排放關,不符合標準的不予注冊登記、轉籍過戶;完成強制報廢黃標車的任務。
畜牧部門:加強對畜禽養殖業的環境管理,督促完成禁養區內養殖企業搬遷(或關閉)和規模化養殖企業污染治理任務。
(四)注重宣傳,強化監督。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要向社會公布各鄉鎮、街道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進展及任務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加大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鼓勵先進,督促落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五)嚴格考核,追究責任。各鄉鎮、街道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認真制定本轄區、本部門的環境綜合整治計劃,并于2012年4月25日前報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備案。2012年12月31日前,要全面完成本方案確定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對目標不落實、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環境綜合整治任務,影響環保目標和污染減排目標完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關于印發〈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違反環境保護規定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通知》(豫監發〔2003〕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追究相關責任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汝州市人民政府)
汝州市2012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2-8-21 15:38:52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