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今已10余年。
GB21900–2008對適用范圍、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監測方法和要求均作了要求,然而由于對標準理解不同以及標準本身的欠缺,在環境影響評價、驗收監測、企業自測、日常環境管理等標準實際使用過程中,對污染源應執行哪個標準,在哪里設置監控點位,如何選擇間接排放限值等問題見仁見智,于是在標準的執行和使用上產生了分歧。同時基準排水量和基準排氣量鮮有使用,新的電鍍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不斷出現。
本文通過深入分析常見實際問題,探討對GB21900–2008的正確理解,以期為電鍍企業執行標準、環境管理和標準制修訂提供參考。
1.GB21900–2008執行中的常見問題
1.1 實際使用范圍超出GB21900–2008的規定
GB21900–2008的“適用范圍”中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而在“術語和定義”中給出的“電鍍”的定義為“利用電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積均勻、致密、結合良好的金屬或合金層的過程”,“陽極氧化”的定義為“將金屬或合金的零件作為陽極,采用電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過程。對鋼鐵零件表面進行陽極氧化處理的過程,稱為發藍”。
GB21900–2008的適用范圍是指狹義電鍍,同時規定陽極氧化工藝參照執行。需要指出的是,“發藍”的正確定義應為:“將鋼鐵工件置于空氣中加熱或進入氧化性溶液中,使其表面形成非常薄的藍色氧化膜。”由此可見,發藍不屬于陽極氧化,二者是完全不同的表面處理工藝。
近年來我國表面處理工業的新工藝技術不斷發展。不采用電解而通過在溶液中添加還原劑,在零件表面沉積金屬或合金層的化學鍍技術得到廣泛應用。生產企業只有化學鍍,或是同時有化學鍍和電鍍的情況都存在。
根據實際情況,目前大部分化學鍍的企業已執行GB21900–2008。雖然實際使用范圍超出GB21900–2008的規定,但是化學鍍污染物的特點與電鍍污染物較為接近,同樣含有鎳、銅等重金屬離子和大量有機污染物,若繼續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將對生態環境構成較大威脅。
從污染控制角度和環境管理需要出發,化學鍍企業應參照執行GB21900–2008。
1.2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控位置的認定爭議較大
GB21900–2008規定,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等7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監控位置設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其他類型水污染物排放的監控位置設置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由于GB21900–2008未明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定義和具體位置,因此實際使用過程中對位置的認定爭議較大,實際的認定情況千差萬別。有的認定在電鍍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總排水口,有的認定在電鍍企業生產場所或車間的邊界處,有的認定在特定污染物處理單元出口。
對于上述最后一種情況,監測因子的執行情況又有區別:有的只在特定污染物處理單元后監測該特定污染物,有的在特定污染物處理單元后監測7種重金屬污染物。
監控位置的設置對污染物濃度監測結果的達標判斷影響很大,排放同樣的廢水,如果在車間排放口監測不達標,混合了其他種類的廢水后,在總排口監測可能會達標。
電鍍屬于通用工序,存在于不同工業行業中。單純電鍍生產所產生的污染物應視為某一車間或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染物,其排放口則為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測點位的設置目的是防止稀釋排放,設置的核心思想應是:在電鍍企業排放的電鍍生產廢水與其他廢水混合之前的地方為監測點位。
另外,GB21900–2008的5.1.1條規定“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因此,當有特定污染物廢水分質處理單元時,應在處理單元的出水口處監測相應的污染物。
1.3 間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缺失
GB21900–2008規定:“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規定未對間接排放情況下的“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作出要求,而是采取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自行協商的方式確定排放濃度。
GB21900–2008發布后,2009年環保部制定并發布了《國家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監控方案》(環科函[2009]52號),明確規定國家排放標準對一般污染物要設置間接排放限值,要求按一定比例關系(130%~200%)增設,而對于公共污水處理系統難以有效去除的,應設置較為嚴格的排放限值。2010年以后制定的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絕大部分均明確規定了各類污染物的間接排放限值。
實際執行GB21900–2008時,間接排放下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的確定各地自由裁量權較大,執行情況千差萬別。
有的是直接執行GB21900–2008排放限值,將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等同起來,有的是選用GB8978–1996、下水道水質標準或地方間接排放標準。
選用其他標準作為間接排放標準時,部分“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超過GB21900–2008中“表2”限值的200%(見表1)。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多以A/O(厭氧/缺氧−好氧工藝)、氧化溝、SBR(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等生化法為主,這些工藝可處理電鍍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但不能處理銅、鋅,在“其他污染物”濃度較高的情況下將電鍍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可能會造成一定沖擊,且污染物去除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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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準排水量和基準排氣量的操作性和適用性不強
GB21900–2008對多層鍍、單層鍍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以及鍍鋅、鍍鉻、其他鍍種、陽極氧化、發藍等不同工藝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進行了規定。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是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面積鍍件鍍層的廢水排放量的上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是指“用于核定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面積鍍件鍍層的廢氣排放量的上限值”。
當企業實際單位產品排水量或排氣量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或基準排氣量時,需要將實際監測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折算成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或基準排氣量下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將折算后的濃度與GB21900–2008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進行比較和判斷。
當實際單位產品排水(氣)量低于或等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氣)量時,可將監測結果直接與排放限值進行比較和判斷。
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地環境監測部門幾乎未對企業的實際單位面積產品排水(氣)量進行監測和計算,即未將企業的實際單位面積產品排水(氣)量與標準值進行對比,而是直接采用了污染物的分析監測結果,該指標在判斷達標與否的實際工作中很少發揮作用。
主要原因是該指標不像排放量指標那樣直觀,使用時需先得到一定時期內的排水量和排氣量數據以及相應時期內電鍍面積等基礎數據后才能進行計算。部分類型電鍍產品的面積核算較困難,如形狀特殊的螺絲、螺帽、手表指針、鋼筆等生產企業在計量時常采用稱重的方式,不以電鍍面積為計量單位,即使在生產大型電鍍產品的企業也很難做到每種電鍍件均采用電鍍面積來計量,因此要獲得一定時期內電鍍面積的基礎數據,有一定難度。
GB21900–2008規定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基準排氣量是基于單位面積電鍍件的排水量和排氣量,但是排水量和排氣量受鍍層層數、鍍層厚度等因素影響較大:鍍層層數多則清洗次數多,廢水產生量就增多;鍍層厚則電鍍的時間長,廢氣產生量就增多。
不同的電鍍產品在同樣表面積下的層數與厚度不同,產生的廢水或廢氣相差數倍或數十倍以上的情況很多,如三層鍍與單層鍍的排水量以及鍍硬鉻與鍍裝飾鉻的排氣量就差別很大,僅憑電鍍件單位面積的基準排水量和基準排氣量來判定的話不能適應和滿足現實需要。
1.5 監測方法標準待更新
GB21900–2008在第2部分“規范性引用文件”和第5部分“污染物監測要求”中規定了電鍍水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方法標準,在“附錄A”“附錄B”“附錄C”和“附錄D”中對GB21900–2008發布時尚未出臺相關監測標準的鋁(水中)和硫酸霧的監測方法進行了規定。
GB21900–2008規定總鎳的監測方法標準有《水質鎳的測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和《水質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這兩種方法的最低檢出濃度分別為0.25mg/L和0.05mg/L,測定范圍分別為0.25~10mg/L和0.2~5mg/L,不能滿足GB21900–2008的“表3”中總鎳排放限值0.1mg/L的測定要求。
目前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區,一部分采用GB/T11912–1989標準,檢出即視為超標,另一部分則采用可測定總鎳0.1mg/L的石墨爐法或ICP–MS法。
GB21900–2008發布至今,已有12項適用范圍與之匹配的水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方法標準出臺,其中就有能測定總鎳0.1mg/L的方法標準(HJ700和HJ776),也有測定廢水中的鋁以及廢氣中的硫酸霧的檢測方法,詳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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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議
(1)化學鍍污染物的排放參照GB21900–2008執行。
(2)“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測點位應設置在電鍍企業排放的電鍍生產廢水與其他廢水混合之前的地方。
當有特定污染物廢水分質處理單元時,應在處理單元的出水口處監測相應的污染物。
(3)在電鍍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及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與GB21900–2008執行相關的管理文件中,應要求必須進行實際排水量和排氣量的監測,換算成單位產品的排水量和排氣量后與基準排水量和基準排氣量比較,強化該指標的使用。
電鍍企業在統計電鍍產量時,應進一步規范統計方法,并做好相應的臺賬記錄。環保部門在環境監管中應加強使用該指標,以便更好地推動標準的執行。
(4)在修訂GB21900–2008時,對適用范圍及相應的排放限值進行研究,將化學鍍納入其中,將“陽極氧化”的定義修改為“在陽極金屬表面覆蓋具有較好的保護性、裝飾性或功能性覆蓋層的電解氧化過程”,并增加“發藍”的定義。
進一步明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控位置的說明,并研究細化不同工藝下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基準排氣量的數值。另外,可參考《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以及相關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電鍍廢水特點,研究制定“其他污染物”的間接排放限值,CODCr這類可生化指標在現有直接排放限值基礎上適當放寬,銅、鋅等重金屬污染物指標與現有直接排放限值一致或選取較小的放寬比例。還要根據新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標準,更新“規范性引用文件”和“污染物監測要求”這兩部分中的內容,并刪除“附錄A”“附錄B”“附錄C”和“附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