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縣城鄉垃圾收集處理與資源化綜合利用體系建設項目(一期)的澄清文件
瀘縣城鄉垃圾收集處理與資源化綜合利用體系建設項目(一期)(項目名稱)設備(材料)采購標段補遺
(一)
致各潛在投標人:
瀘縣城鄉垃圾收集處理與資源化綜合利用體系建設項目(一期)(項目名稱) 設備(材料)采購標段補遺如下:
1.招標文件中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第3.2.1 增值稅稅金的計算方法:“中標價為含稅價,投標報價時統一按13%的增值稅率計算投標報價,實際履約時若未開具13%的增值稅專票,按實際開票稅差在合同金額款項中予以扣除。”修改為:“中標金額為含稅價,投標報價時統一按13%增值稅率計算投標報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履約時若未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實際稅率開票稅差影響的稅額支出在合同金額款項中予以扣除。”
2.招標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二節 專用合同條款 第三條、履約保證金:“合同中標金額的10%。”修改為:“乙方(中標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日支付合同中標金額的10%履約保證金。合同履約完成后(五方驗收)且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為,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存在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按實際損失扣除相應金額,剩余部分無息退還給乙方。”
3.其他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