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區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綜合管廊工程施工
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代招標公告)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起步區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綜合管廊工程(項目名稱)已由河北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關于開展起步區na2市政道路和綜合管廊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發(前期)[2022]9號)、《關于起步區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綜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安改發投資[2025]5號)(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中國雄安集團基礎建設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新區財政資金及企業自籌資金,項目出資比例為片區整體供熱(冷)、燃氣工程由新區財政提供總投資的30%作為資本金,其余資金由企業自籌,直埋部分由政府先行投資,并計入政府應承擔部分;其余工程為新區財政資金,出資比例為100%,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招標人為中國雄安集團基礎建設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起步區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綜合管廊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本項目的建設地點:項目位于起步區第一組團北片。北起ea1,南至eb4。
2.2本項目的建設規模及內容:
項目新建na2(ea1~eb4)城市主干路1條,全長約3.14公里,紅線寬度48米,雙向6車道,設計速度60公里/小時,設置橋梁1座。隨路新建綜合管廊,總長約3.87公里。建設內容包括道路、交通、橋梁、給排水、照明、綜合管廊、燃氣、熱力及相關附屬工程等。
總建安工程費約為38693.871萬元,其中道路部分21523.9萬元,管廊部分17169.971萬元。
具體以招標階段的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為準。
2.3本項目招標范圍:建設內容包括道路、交通、橋梁、給排水、照明、綜合管廊、燃氣、熱力及相關附屬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具體見工程量清單及圖紙),壓力管道監督檢驗以及缺陷修復及保修等工作。
2.4標段劃分:本項目劃分為1個標段。
2.5本項目的工期要求:以實際施工招標文件為準。
2.6.質量標準:合格。
3. 申請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業績最低要求:/。
(3)項目經理最低要求:
①1名,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注冊單位與申請人一致。
②近三年以項目經理身份負責過一項施工合同額1億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或1億元及以上的綜合管廊工程或1億元及以上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業績。
③自申請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
注:以上相關證明材料第①-②條按第二章申請人須知前附表3.2.6中要求提供,第③條在第四章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九、其他材料
(一)資格預審文件響應承諾函中承諾。
(4)財務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若成立不足3年,則提供成立至今的財務審計報告),且包括財務審計報告簽字頁、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的復印件,無需提供審計報告附注。若2024年后成立,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表(格式見第四章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五、近年財務狀況表)。(以聯合體形式進行申請的,聯合體中一方具備財務指標要求即視為聯合體滿足財務指標要求)
(5)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申請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申請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申請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申請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申請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申請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申請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申請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監理人;
d.申請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e.申請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f.申請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g.申請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h.申請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i.申請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j.申請人在近三年內(從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k.申請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l.申請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m.在近三年內(從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申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經理有行賄犯罪行為;
n.近一年內(從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申請人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o.申請人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給予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期內(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處罰及處罰期限為準,未列明處罰期限的視同不在處罰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