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區主要道路環境整治提升項目施工招標公告
城區主要道路環境整治提升項目 施工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城區主要道路環境整治提升項目 (項目名稱) 已由 安新縣營商環境局 (項目審批、核準或 備案機關名稱) 以 安營商政投【2025】8號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 ,項目業主為 安新縣綜合執法局 ,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 ,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 ,招標人為 安新縣 綜合執法局 ,招標代理機構為 河北世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 ,現對 施工 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建設地點、規模:
建設地點:依麗蘭大道(三臺路口至留村南)等城區主要街道和街角游園及零散綠地。
規模:整治提升內容主要包括公共設施修復、人行道鋪裝修補、道牙更換修整、綠化補植更新等。
2.2工期: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竣工。
2.3招標范圍:城區主要道路環境整治提升項目工程量清單及圖紙包含的全部內容 。
2.4本項目最高限價:8316744.43元。
2.5標段劃分:本項目共分為一個標段。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證書 需要 (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業績最低要求: /
(3)項目經理最低要求:
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 , 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且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
(4)財務要求: /
(5)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 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 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 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 罰 ,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 等違法行為 ,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監理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 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 系;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 ,暫扣或吊銷執照 ,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 ,或被宣告破產 ,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以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m.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n.投標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 ”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o.在近三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經理有行賄犯罪行為;
p.近一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標人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 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q.投標人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給予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期內(以“信用中國 ”網站 (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處罰及處罰期限為準 ,未列明處罰期限的視同不在處罰期內);
r.投標人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資“失信主體 ”且在公示期內(以因拖欠工資被列入“信用中國 ”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主體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