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雄安校區第二組團項目綜合管廊專項施工總承包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代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雄安校區第二組團項目 已由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以
《關于開展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雄安校區項目前期工作的函》( 雄安改發(前期)【2022】5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中國地質大學 ( 北京 ) 雄安校區第二組團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發改社會【2024】1765號 批準建設, 項目業主為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建設資金來自 政府投資(中央) ,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 ,招標人為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招標代理機構為 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雄安校區第二組團項目綜合管廊專項施工總承包 進行公開招標 ,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本項目的建設地點: 位于起步區第五組團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雄安校區內,位于地塊 E04-08-01 、 E04-08-02 、 E04-08-03 、 E04-08-04 、 E04-08-06 范圍內。
2.2 本項目的建設規模: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雄安校區第二組團三標段綜合管廊專項工程項目,本項目位于雄安校區南地塊內,在校園內環路下方新建 1 條綜合管廊,總長約 1400 米,預留向北穿越市政道路。綜合管廊為單艙斷面,斷面內尺寸為( 3~5.1 )米(寬度)× 3 米(高度),入廊管線為給水、中水、通信、能源(熱力)等四類管線。建設內容包括管廊主體工程、管廊內附屬系統工程、各類入廊管線安裝工程以及管廊監控中心設備安裝工程等。最終以實際發出的招標文件內容為準。
2.3 項目投資估算: 本 招標 項目 合同估算價 為 : 7 800.00 萬元 ;
2. 4 本項目招標范圍:
項目建設內容包括 但不限于管廊主體工程、管廊內附屬系統工程、各類入廊管線安裝工程以及管廊監控中心設備安裝工程等。 具體以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為準。
2. 5 本項目的工期要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雄安校區第二組團項目綜合管廊專項施工總承包計劃工期:計劃工期 714 日歷天,計劃開工時間為 2025 年 6 月 5 日(以實際開工令為準),計劃竣工時間為 2027 年 5 月 20 日(實際工期以招標文件為準)。
2. 6 標段劃分:本項目劃分為 1 個標段 。
3.申請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 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2 ) 業績最低要求: / 。
(3)項目經理最低要求:
項目經理 1 名, 須滿足下列 ① 和 ② 要求:
① 須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項目經理注冊證書中聘用企業須與申請人單位名稱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B 類);且自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 注:申請 單位 須 將以上人員(近一年)的社保證明復印件制作在 申請 文件中。
② 近 五 年(從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準)以項目經理身份承擔過1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已竣工驗收完畢單個項目合同金額 6000 萬 元及以上的 綜合管廊工程 施工業績。
注:上述所附業績合同為 PPP 合同或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其他施工合同等的,其中該合同中該項目經理負責范圍內對應的施工內容及規模滿足上述要求的,視為該項目業績為該項目經理的滿足要求的施工業績。
溫馨提示:請各申請人注意,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21〕 40 號文件的要求: ①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級建造師統一使用電子證書,紙質注冊證書作廢。 ② 一級建造師打印電子證書后,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 ③ 超出使用時限的電子證書無效,需重新下載電子證書并再次確認使用時限。
請各申請人按照相關要求提供一級建造師證書等相關資料,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財務要求: 提供近3年度( 202 1 、202 2 、202 3 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若成立不足3年,則 提供成立至今的財務審計報告),且包括財務審計報告簽字頁、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的 復印件,無需提供審計報告附注。
(5)信譽要求:
① 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申請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 本項目對近 3 年內(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申請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 本項目對近 2 年內(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申請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