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太陽溝抽水蓄能電站工程監理服務招標公告變更公告變更公告
太陽溝抽水蓄能電站工程監理服務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K1500002025011601001001
項目類別: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三峽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受巴彥淖爾太陽溝抽水蓄能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對太陽溝抽水蓄能電站工程監理服務招標進行公開招標,現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標工程項目:
項目名稱:太陽溝抽水蓄能電站工程監理服務
本項目投資金額為:8840.41萬元
資金來源為:100%自籌資金。
二、工程范圍:
2.1 項目概況
太陽溝抽水蓄能電站位于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后旗,工程區與烏拉特后旗有簡易道路相通。上水庫位于太陽溝上游近溝首部位,下水庫位于大壩溝河灣地段中部。上水庫至烏拉特后旗公路里程17.0km,下水庫至烏拉特后旗公路里程10.0km。從下水庫經對外道路、X717縣道可抵達烏拉特后旗;下水庫經對外道路、X717縣道、S213省道和S312省道等道路可抵達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后旗境內有X717縣道通過;經公路網與巴彥淖爾市相通,并可達烏海、包頭、呼和浩特等地,交通發達。
電站總裝機容量1200MW,額定水頭391m,本階段擬按500kV一級電壓1回出線就近接入河套500kV變電站設計,線路長度約為22km。電站建成后主要服務于內蒙古電網,主要承擔蒙西電力系統調峰、填谷、儲能、調頻、調相和緊急事故備用等任務。
樞紐建筑物主要由上水庫、輸水系統、地下廠房系統、下水庫和地面開關站等組成。上水庫庫區位于太陽溝溝首,庫區由主溝和左岸2條支溝組成,利用沖溝內天然庫容和部分開挖庫容形成上水庫,上水庫采用局部防滲方案,壩型采用鋼筋混凝土面板堆石壩;引水系統和尾水系統均為一洞兩機的布置型式,輸水系統線路總長3324.7m,距高比7.49;地下廠房位于輸水系統的中部;下水庫采用局部防滲方案,設置攔沙庫和專用庫,攔沙庫主要建筑物有攔沙壩和左岸泄洪排沙洞;蓄能專用庫主要建筑物有攔河壩及壩身泄水建筑物,攔河壩和攔沙壩壩型均為碾壓混凝土重力壩。
2.2 招標范圍
本次監理招標共1個標段。除建設移民安置綜合監理、新建對外連接路監理、現場業主營地建設監理、爆破監理、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制造監理外,本電站其余項目均屬于本項目監理范圍,監理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電站項目土建工程(臨時工程、永久工程)、安全監測、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聯合試運轉、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技術服務監理以及發包人委托實施的服務于本工程項目的其他工程。從招標設計方案評審、籌建期工程施工準備直至整個工程全部完建、缺陷責任期、工程竣工驗收、工程創優等合同期限內的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及本項目招標階段和施工圖階段的勘察設計監理服務,并協助、配合委托人完成所有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和總體竣工驗收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詳見本項目招標文件技術規范相關章節。
2.3 服務期限
(1)服務期暫定為117個月,其中本工程籌建期24個月、施工總工期69個月(其中,準備期6個月,主體工程施工期54個月,完建期9個月)、缺陷責任期24個月。
(2)主體工程開工后54個月首臺機組發電(首臺機組發電工期60個月)。
(3)本工程監理服務期限為合同簽訂后直至本工程完成所有的竣工驗收、達標投產、工程創優、缺陷責任期、尾工項目等工程全過程。實際進場日期以發包人的書面通知為準。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如投標人不滿足投標人資格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將會對投標人進行否決。
(一)通用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或其它組織,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貨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3.2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母子公司不能互用資質、業績。
3.3 在近三年內(自招標文件發布之日起前三年)投標單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未有行賄犯罪行為的。
注:投標人需提供近三年內(自招標文件發布之日起前三年)投標單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無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結果截圖和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結果截圖,查詢結果截圖中須包含以下信息點:“當事人”為投標單位名稱或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全文”為“行賄罪”,“裁判日期”不得少于近三年(自招標文件發布之日起前三年,多于三年或不選裁判日期均可)。
3.4 投標單位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經營異常名錄”。
注:
(1)投標人需提供投標單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針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經營異常名錄”的兩份查詢結果截圖,查詢結果截圖中須包含以下信息點:投標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信息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2)如投標人提供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截圖顯示,該投標人曾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但在開標前已被移出,則投標人不屬于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或“經營異常名錄”。
(3)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使用幫助”中的系統功能簡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全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填報、公示、查詢和異議等功能,上述范圍外的投標人無需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截圖,但需額外提供不屬于上述范圍的相關證明(如事業單位可提供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