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灌云縣2024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土建工程灌云縣2024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圩豐鎮)土建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灌云縣2024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圩豐鎮)土建工程施工
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灌云縣2024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名稱)已由 灌云縣數據局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灌數據投資備〔2024〕175號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招標人為 灌云縣圩豐鎮人民政府 ,建設資金來自 自籌,已落實,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灌云縣2024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圩豐鎮)土建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連云港市灌云縣圩豐鎮三張犁村、許莊村、圩南村、尹場村、蘆場村;
2.1.2建設規模:治理類:三張犁村50戶、許莊村110戶;管控村:圩南村76戶、尹場村村56戶、蘆場村26戶,合計318戶;
2.1.3最高投標限價:450422.15元;
2.1.4工期要求: 30 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24年11月20日(具體以監理簽發的開工令為準),竣工日期:2024年12月20日;
節點工期要求: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至全部工程量的10%,12月10日前完成至全部工程量的50%;12月15日前完成至全部工程量的85%;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
2.1.5工程質量要求符合 合格 標準;
2.2招標范圍:灌云縣2024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圩豐鎮)土建工程設計圖紙范圍內的成品隔油池、檢查井、三倉式水解厭氧復合床生物膜反應器、多介質土壤生態消納濾池、三倉式凈化槽等設備的基礎及土方,隔油池、檢查井等設備的安裝,以及排水管道的采購及施工,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及圖紙。
3. 投標人資格要求本招標項目執行蘇建規字[2017]1號文有關資格審查條件的規定。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
3.1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企業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二級及以上資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資格)。
3.3 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必選的,資格審查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1)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企業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材料);
(2)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4)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①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②擬派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注: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③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授權代理人。
④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投標人本單位正式職工,具有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加蓋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如是退休人員仍在執業有效期內的,應提供相關退休證明及聘用合同)。
⑤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6)申請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c.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參股的;
d.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e.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f.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g.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a.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蘇建招函【2015】16號文、蘇建規字【2017】1號、連建發【2021】338號、連建發【2021】336號執行。投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投標、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絕不出借掛靠資質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承諾內容包括: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對違約責任做出書面承諾。(格式詳見“投標人承諾書”)
投標人(超過3年)、法定代表人(超過5年)、項目負責人(超過5年)無行賄犯罪記錄,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投標人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