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觀音水庫工程水庫樞紐(含電站)水機設備采購(二次)澄清答疑
關于貴州省遵義市觀音水庫工程水庫樞紐(含電站)水機設備采購標澄清-3
一、合同專用條款
原:3.2.1 預付款
合同生效后,賣方向買方提交了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或買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后,買方向賣方支付簽約合同價的10%作為預付款。買方支付預付款后,如賣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則買方有權收回預付款;如賣方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則預付款按下列方式扣回:
(1)預付款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 20 %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 80 %時全部扣清。
圖片詳見澄清說明文件
式中 R——每次交貨(結算)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預付款總金額;
S——簽約合同價;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