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浦口區2024年城鎮污水處理廠第三方考核服務公告
一、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編號:PKCZWSCLC-KH-2024
1.2項目名稱:浦口區2024年城鎮污水處理廠第三方考核服務
1.3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1.4預算金額:28萬元
1.5最高限價:28萬元,投標報價不得超過限價,超過的投標報價按無效標處理。
1.6采購需求:對珠江污水處理廠及珠江中水廠二期每月進行一次考核,開發區污水廠及5座街道污水廠(永寧、湯泉、星甸、石橋、烏江)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具體詳見項目需求。
1.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簽訂后12個月內。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供應商資格承諾函,格式見附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根據項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半年內(至少一個月)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的憑據,并提供繳納社會保險的憑據(提供供應商資格承諾函,格式見附件);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格式見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推行信用承諾制的通知》(寧財購通[2021]5號)的規定,以上涉及的證明材料,投標人可以在投標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滿足相應條件的書面承諾書(詳見磋商文件第六章),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證明材料。
供應商投標文件中僅提供信用承諾書而未提供涉及的證明材料的,須在中標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諾書替代的證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須加蓋公章并膠裝提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核驗。經核驗無誤后,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
供應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適用信用承諾,仍須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1)供應商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2)被相關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且尚在處罰有效期內;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情形。
供應商對信用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作出虛假信用承諾,視同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后,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無。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無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5.拒絕下述供應商參加本次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