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航空產業園污水處理廠航空產業園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航空產業園污水處理廠(項目名稱)已由 金湖縣行政審批局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 金審批投備[2023]387號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金湖臨空經濟科技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建設資金來自 自籌,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 航空產業園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標段)進行公開招標,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金湖縣金北街道洪金公路南側、豐收港西側。
2.1.2建設規模:項目占地約40畝,總建筑面積1萬多平方米。航空產業園污水處理廠分為兩期建設,建成后污水處理規模為10000m?/d。本次一期項目占地約19畝,污水廠設計規模5000m?/d,處理后的出水達到《江蘇省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440-2022)中的B類標準。
2.1.3合同估算價 5600萬元。
2.1.4工期要求:
工程建設期總工期要求: 240 日歷天。其中:
①設計工期:合同簽訂后 60 日歷天內提交經相應主管部門施工圖審查合格及通過相關評審的施工圖設計成果。
②施工工期: 180 日歷天。
2.2質量要求:合格。
(1)設計質量要求:合格(設計成果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及規程要求,達到設計任務書要求及施工的深度,并能夠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
(2)施工質量要求:合格(符合設計圖紙及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及行業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合格標準);
(3)采購質量要求:滿足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江蘇省及行業相關的標準、規范、要求。
(4)質量要求具體以環評及排污口批復為準,應通過政府職能部門的各項專業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2.3招標范圍:本次招標范圍為項目一期工程,采用勘察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模式發包。建設內容包含:調節池、事故池及污泥池、風機間、配電間、污泥脫水間、預處理間、膜設備間、辦公樓、在線監測間、設備基礎、高低壓、門衛室、廠區道路、廠區綠化、廠區照明、廠區監控、廠區圍墻、廠區消防、地下綜合管網、一期工藝設備、排污口等滿足污水處理廠運營需求的所有配套工程。
①設計內容包括:詳細勘察、完成項目范圍內的設計和評審(包括方案設計(含投資估算)、初步設計(含概算)、施工圖設計(含預算)、專項方案設計、專業性深化設計、專項施工措施設計、施工過程設計控制(含設計技術交底)、工程設計修改變更、相關專題報告、中間驗收、備案及各類圖紙審查、專家評審(含圖審費、專家評審費等)、施工現場配合和服務、專業設計配合和服務、聯動調試指導以及配合審核竣工圖及質量缺陷處理、系統調試并配合環保驗收等相關服務。專業設計范圍包括:總圖、建筑、結構、工藝、給排水、電氣、自動化控制、消防、安防、綠化、廠區道路、管線綜合設計等,滿足生產運行的完整工藝系統、全部使用功能、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等,審查審批合格,滿足竣工驗收、環保驗收和其他相關驗收的要求;
②采購內容包括:包含本項目建設所需要的一切與項目相關的設備及工器具購置等采購(含供貨、運輸、裝卸、保管、安裝、運行及試運行、相關各類技術培訓服務、質保期的維修管養等全部內容)并配合招標人開展設備直租辦理等相關工作,承包人必須執行現行技術規范標準,向發包人提供合格產品,所有設備及材料采購的詢價、定價、購買均需經業主方確認并接受全程監督;
③施工內容包括:根據招標人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范圍內的工程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等相關工作并保證工程一次性通過各項驗收并交付運營。
2.4付款方式:
(1)項目相關服務階段進度款:合同簽訂后支付服務總價款的20%,初步設計通過評審后支付至服務總價款的50%,施工圖通過圖審后支付至服務總價款的7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項目環評及排污口論證通過后付清項目相關服務尾款;
(2)施工進度款(含設備購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施工價款的50%,項目完成審計且成功運營后付至施工審計價的70%,項目審計完成滿一年后付清余款(保留3%質保金)。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3.2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①+②”條件,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工程總承包能力:
①設計資質: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②施工資質: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
3.3投標人擬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之一: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一級建造師同時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有效期內);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專業);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職;
(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3.4投標人擬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的其他要求:擬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承擔過以下類似業績之一:
(1)工程總承包業績:自2019年3月1日(含)以來,完成過單項合同工程造價金額3000萬元及以上或承擔過規模0.35萬噸/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提標改造的污水處理廠的工程總承包業績。
(2)施工業績:自2019年3月1日(含)以來,完成過單項合同工程造價金額3000萬元及以上或承擔過規模0.35萬噸/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提標改造的污水處理廠工程的施工業績。
(3)設計業績:自2019年3月1日(含)以來,完成過單項合同工程造價金額3000萬元及以上或承擔過規模0.35萬噸/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提標改造的污水處理廠工程的設計業績(必須包含主體工程設計或全部工程設計)。
注:
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類似工程業績的單位名稱不是投標人的,不予認可。
2、類似工程認定標準:以上業績需提供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材料(設計業績僅需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以上資料缺一不可。以上資料(不限一種資料)只要能載明類似工程的造價、項目規模、項目內容即可,如果以上資料載明的類似工程造價不一致時,以合同金額為準。類似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載明的日期為準(設計業績的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竣工驗收證明材料必須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四方蓋章。
3.5投標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6投標人及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其他要求(以下時間節點以本項目開標時間往前推):
3.6.1投標人和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近兩年內沒有因違反招投標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3.6.2投標人近一年內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總承包項目經理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3.6.3投標人近三個月內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3.6.4投標人或者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近五年內在招標人之前的工程中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的;
3.7投標人不得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投標人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單位;
(3)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4)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5)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6)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標人近 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 5年的。
3.8投標人(施工單位)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當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不處于不合格狀態;
3.9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成員數量不超過兩家,由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且明確由施工單位牽頭。聯合體投標人應附聯合體協議并明確聯合體牽頭人以及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特別說明:
(1)以上應當具備的必要資格審查合格條件3.1至3.9項所需提供的資料詳見招標文件。
(2)投標人必須滿足以上所有的條件,如果以上條件有其中一項不能滿足,則該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將不能通過,不能進入下一步的評標階段。以上承諾書格式詳見投標文件格式中承諾書格式。
(3)投標人在本工程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要求提交的資格審查資料隨電子投標文件一起上傳遞交,紙質文件將不作為審查對象。
(4)在評審時如發現造價鎖號、MAC碼一致,既視為圍標串標,按相關規定處罰。
(5)投標保證金:本工程投標保證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整(?400000),具體支付詳見招標文件。
特殊說明事項:
1)根據蘇建規字[2017]1號文件規定: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如下失信行為,公示1-3個月:
① 除不可抗力的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無故不獲取招標文件或者獲取招標文件后放棄投標,或者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無故撤銷投標文件等,公示2個月;
② 遞交無競爭力的投標文件的(無競爭力投標是指不以中標為目的的投標,包括投標報價畸高、投標文件故意漏項缺項、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違反招標文件中已醒目標識的無效投標條款且事先未質疑等情形),公示1個月;
③ 企業一年內4次在全省投訴反映情況不屬實,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的,公示1個月;
④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惡意投訴的,公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