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市政和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項目(東平水廠)設備采購及安裝答疑紀要
政和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項目(東平水廠)設備采購及安裝
澄清、修改及補充通知(第01號)
現將由我方組織招標的政和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項目(東平水廠)設備采購及安裝(招標編號:E3507250701800205001)項目有關事項澄清、修改及補充通知如下:
一、投標人答疑澄清
1、投標人問:對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第2.2.4
(1)商務部分評分標準提出質疑:
1、根據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成員【設備供應方(即非聯合體牽頭人,下同)】自2018年11月1日(含)以來具有以下業績進行評審:評分點1:單項合同金額≥1000萬且供水規模(單座水廠)≥1萬噸/天的農村(或鄉鎮)飲水工程(或供水工程)凈水設備(采用平板式超濾膜,否則業績不計)銷售業績的,每提供一項得3分,本評分點滿分3分。評分點2:單項合同金額≥1000萬且供水規模(單座水廠)≥2萬噸/天的農村(或鄉鎮)飲水工程(或供水工程)凈水設備(采用平板式超濾膜,否則業績不計)銷售業績的,每提供一項得3分,本評分點滿分3分。以上加分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
(四)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
(三)點,請予以更改。具體條款如下:采購法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招標法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回復:1.本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本評分項設置的業績類型及規模符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及具體特點,是對投標人綜合實力的考量,符合對投標人履約能力的評判,屬于擇優選擇承包人,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
(三)點。請投標人按招標文件執行。
2、投標人問:對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第2.2.4
(1)商務部分評分標準提出質疑: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成員(設備供應方)以往銷售的農村(或鄉鎮)飲水工程(或供水工程)設備(運用膜技術)運行滿意度情況進行評審:獲得業績合同甲方好評(或業績合同甲方出具設備運行穩定或良好應用證明)的,每提供一份證明材料得0.5分,滿分6分。以上加分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
(四)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
(三)點,請予以更改。具體條款如下:采購法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