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雄縣雄安新區雄縣組團城區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陽光街東延)設計招標公告
雄安新區雄縣組團城區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 (陽光街東延)設計
招標公告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 雄安新區雄縣組團城區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 (陽光街東延)(項目名稱)已由 雄縣改革發展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雄縣改革發展局關于雄安新區雄縣組團城區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 (陽光街東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改發投字[2024]3號(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河北雄安雄建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招標人為 河北雄安雄建建設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 河北卓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設計進行公開招標。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招標項目名稱:雄安新區雄縣組團城區防汛排澇及配套管網工程 (陽光街東延)設計
2.2建設地址:將臺路-雄鄚路。
2.3建設規模及內容:本項目道路等級為次干路,道路長度 704.8m,規劃紅線寬度 24m。主要工程包括:交通、道路、給水、排水、電力、照明及相關配套設施工程等。
2.4項目投資:項目估算總投資5985.44萬元
2.5質量標準:合格
2.6標段劃分:一個標段
2.7設計服務期限:自接到發包人設計通知起10個日歷天內根據發包人的要求完成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初步設計通過評審后15個日歷天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施工配合期從項目開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2.8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項目的所需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概算文件編制及《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規定的其它所有工作,提供技術交底、承擔后續施工招標過程中的配合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后續招標所需技術要求編制、配合工程量清單編制等)、配合招標人后續各項招標及非招標采購工作、負責配合各階段專項報批報建等工作、參加試運行、竣工驗收,并負責項目施工期間的設計服務等工作。上述成果需滿足相關行業規范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咨詢機構審查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評審。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市政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或同時具備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市政行業(道路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并在技術、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設計能力。
(2)業績最低要求: / 。
(3)設計負責人最低要求: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資格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次或累計罰款/ 元的投標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設計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m.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n.投標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o.在近三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設計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
p.近一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標人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q.投標人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給予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期內(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處罰及處罰期限為準,未列明處罰期限的視同不在處罰期內);
r.投標人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資“失信主體”且在公示期內(以因拖欠工資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主體的為準);
s.投標人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中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t.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法規禁止情形的評審方式為公開承諾制,接受社會監督。若發現存在上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嚴格遵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前提下可通過“交易平臺”在“投訴與答復”菜單中采用數字 CA 證書以加蓋單位電子印章的數據電文形式向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